举报信
省/市/县各级领导:
感谢您在万忙之中申阅我们这封举报信。我们是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的12家农户。
申诉请求:
1、 请XX县XX镇XX山铜矿出示04年第一次征收XX组15户农田及09年2月10日至26日期间第二次征收XX组12户农田的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申批的文件或公告,如没有,则属非法征地,XX山铜矿应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且04年和今年前后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要重新核算重新支付(补差额),即按当地农田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标准来补偿也就是2400元/年/亩*30倍=72000元/亩,并要求XX山铜矿赔偿欺骗玩弄老百姓的精神损失费按每户2万元(共27户)的标准进行赔付;
2、 XX山铜矿自1949年建国以来至今的无序盲目的开采,造成XX组及附近的村庄的地质结构破坏,山林(XX组)毁损,土地(采厂的废石所占的耕地及尾沙所占的农田)被非法廉价侵占,植被和绿化受到影响,农田和耕地加剧荒漠化和盐渍化,周边的农民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威胁。鉴于以上事实,XX山铜矿应向XX组赔付人民币100万元,向XX组赔付人民币45万元的破坏生存环境费和环境污染费;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的27家农户。申诉事件具体如下:
XX县XX镇XX山铜矿位于XX镇XX村XX组,04年上半年XX村村支书刘XX伙同XX山铜矿对老尾沙库西南方向的堤坝的农田(属XX组15家农户经营使用)进行征收,征收的方式是由村支书及头山铜矿领导对各农户以说服/欺瞒/压制的方式进行征收,其过程没有出示任何上级的文件或公告,被征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完全由被告一方来定,且XX山铜矿和村支书利用XX组的农户不懂法/不了解政策/不会利用国家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弱点顺利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后来的被征农田的补偿费上,XX村村委会截留/挪用了部分农田补偿费用,后来16家农户经过多次的向XX村村委会的追讨才要回了各自应得的那部分被村委会非法侵占的部分征地补偿费用。
09年2月10号起XX镇XX村村支书刘XX伙同XX山铜矿股东谢某及XX镇经委潘某,以镇政府/村委会等上级的名义,用游说和各个击破的方式对XX组的12家既不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的农户的水田以23400元/亩(此价格有待证实)包干的价格进行第二次征收,征收的用途是,用作XX山铜矿的新尾沙库,目前12家农户的水田全部以此种形式强行征收完毕且部分水田已被掩埋。
作为村支书的刘XX,没有站在村组农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切身利益的角度为被征农田的农户争取合法权益,相反却与XX山铜矿站在一起,私自以上级的名义进行农田的转让和交易,在当地已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XX组现人均农田不足2分田,属严重缺田组。农民以土地为生,现在农户已失去了土地,又没有其他劳动技能,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且价格低廉,维持基本生活更加困难。子女升学、结婚、买房都需要支付大笔的现金,这对于一个失去土地的普通家庭来说就是惊人的数字,根本就无法承受。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之规定不能使申请人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应当按照法定最高标准三十倍补偿。
此两次XX组被征收的土地均为基本农田(有XX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为证并可实地考察核实),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从这个定义上充分说明,基本农田与其他耕地有本质的区别,它在整个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条生命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一)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充分说明国家要求征地单位针对不同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作为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补偿费是合理且合法的。
对于被告对当地村庄造成的地质环境污染问题:
XX山铜矿自1949年建国以来至今的无序盲目的开采,造成XX组及附近的村庄的地质结构破坏(山体滑坡踏陷),山林(XX组)毁损,土地(采厂的废石所占的耕地及尾沙所占的农田)被非法廉价侵占,植被和绿化受到影响,农田和耕地加剧荒漠化和盐渍化,周边的农民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威胁。具体现象表现为: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这些事实可以从XX铜矿的尾沙库及采场的废石堆及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渠/山林等的实情可以得到应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XX镇XX村村支书刘XX伙同XX山铜矿股东谢某等非法征用基本农田的证据如下:
1。基本农田政府必须是为道路交通等公益设施建设的用途征用才是合法的,并且要符合:
1国务院批
2政府投资
3只能公益用
如果征用后转让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其他用途都是违法的。
XX山铜矿和村支书在征用水田期间自始至终拿不出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申批的征地公告或文件更没有出示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因此,此两次征地属于个人或单位违法行为;
2。XX村村支书刘XX及XX山铜矿股东等人在09年2月份征田过程中仅与各农户签了一式一份的简单协议(此协议由村支书刘XX及XX山铜矿股东私自起草,强行以23400元/亩(此价格有待证实)包干的价格让各农户的水田永久性卖给XX山铜矿)就把国家的土地永久性占用,协议双方签字后由XX山铜矿股东保存而被征农田的农户没有任何存根或证据,因此在政府没有申批且法律不允许的前提下私下签定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政府也不会认可,所以XX铜矿和村支书与农户所签的协议无效;
3。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而村支书刘XX及XX山铜矿股东却私自与不懂法且不了解政策的农户进行土地交易;土地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果遇到政府需要征用农民用地时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对农民做出合理的补偿,遇到不合理补偿或非法强制执行时可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反应,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遭侵犯。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XX村村支书刘XX及XX山铜矿股东等用协迫和威逼的方式侵占了农民的农田,用来存放开采铁矿石及铜矿石时所产生的尾沙,以谋求高回报的经济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基本农田只要不用于耕种都是违法的。
另:此两次征用的农田是被用于库存选矿时所产生的尾沙,一旦被征并用于库存尾沙,那么这部分土地以后就永远都没有产值,即产值为0,而不是象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那样建成后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所以此两次征地是毁灭性征地,是绝对减少和浪费有限的国家土地资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的“坚守耕地红线”相违背。如要合法合理征收农田,就应按法定程序来办,即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县级以上的土地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出示申批的征收公告或文件,但事实上,此两次征地没有任何批文或公告。
村支书及XX镇经委的领导等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行政处分。XX山铜矿及村支书藐视国法/玩弄百姓,欺人太甚的事实铁证如山。期望省市县的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详实的调查并严肃处理,对相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以上情况全都属实,我们27家农户及XX组和XX组的农户都可以作证,请有关部门调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厅申诉,恳请依法监管与整治并妥善解决如上诉请。
此致
XX县XX局
申诉人:XX镇XX村XX组12家农户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