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知识

时间:2024.4.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知识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概念、特点、主要任务

1、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含义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举报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它是整个纪检监察工作的起始和先行部分,或称第一程序,是基础性的工作。

2、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特点

相对于一般信访工作,纪检监察信访有自己的特点,以下三个是其显著的特点:

(1)信访内容的综合性。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的问题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因而信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广、数量大。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作风方面的问题,也有党和政府各个系统的问题,还有工农商学兵各行各业中的问题,只要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问题,都会从各个方面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发起者分布于社会方方面面,各以不同的角度提起监督,信访内容就广泛综合。

(2)信访业务的职能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能是处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以及与此相关的批评、建议、询问等信访。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3)处理信访问题的复杂性。由于纪检监察信访内容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处理此类信访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调查取证难。许多信访反映的问题本身就多、杂,要一个个查清楚、弄明白很不容易,在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往往遇到多种困难。二是息信止访难。反映的事项查清后,不仅仅是简单的对被反映人该处分则处分、该澄清则澄清的问题,还有怎么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信访人的认可,从此息信止访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怎样实现息信止访已成为当前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点。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乡镇、部门直接立案查办);(2)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为什么必须用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道理非常简单。这是因为党章、党内其他法规是党员、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党组织进行监督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这是由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我们所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往往都涉及到对人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严谨认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到言必有据,防止随心所欲。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党章、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大量运用政策和规章去处理信访问题。为了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纪检(信访)干部要加强对党章、党内法规的学习,做到能够熟练运用。

第二条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解决信访问题。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做好信访工作,正确处理信访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在纪检信访工作中,信访举报人的心理动机各不相同。我们在阅读来信,接待来访时,首先接触到的是"一面之词"。如申诉案件,有的申诉人往往只讲对自己有理有利的一面,不讲和少讲对自己不利的缺点和错误。在检举、控告案件中,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情节清楚,根据可靠,情况属实;有的因检举人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反映的情况不全面;有的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情况出入很大;有的举报人为使自己反映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意夸大事实,将一般性的问题说得非常严重;也有极少数人从个人恩怨出发,故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因此,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凭主观

臆断办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查实查否都要有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按政策妥善处理。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调查弄清事实前不急于表态,不随意许愿和批评指责;我们在信访工作的实践当中,确实还存在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一方面,申诉人有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检举控告人也有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一级组织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有的地方,有的单位也不够实事求是,偏袒被反映人的情况依然存在,必须予以纠正。

第三条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信访举报工作要认真贯彻这一原则。重要的信访问题,要由一级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问题是指应由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和处理的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比如说,对一件检举控告,决定是不是立案检查,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不是某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经过集体研究。一件申诉是不是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也要集体研究来决定。给一个人该给什么样的处分,对申诉到底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处理结论,这都是要由一级组织来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研究。但是,对于一般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细则,能够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还是应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由他们去进行处理。比如说,对一些简单信访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疏导教育、与

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等事项),有关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处理。

第四条原则,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党内外群众向党组织写信上访,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对自己所受的处分提出申诉,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保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成为纪检信访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是在处理控告案件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对坚持原则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不实的部分给予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当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属于认识片面的,道听途说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对有意诬告、陷害好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对一些疑难信访件吸收信访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公开反馈结果等,这些做法既是对信访人民主权利的尊重,又比较容易达到息信息访的目的,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中央纪委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转检举、控告材料时,只能转给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处理。对群众来信,无论是署名的还是匿名的,只要不是有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一律不准核对笔迹,追查写信人。违反上述规定就是侵犯了党员群众

的民主权利。(工作中注意,有的上访人反映下面有把反映人的姓名透露给被反映人的情况,甚至把信件给被反映人看,这不仅严重违反纪律,而且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三是在处理党员申诉案件中,只要党员按党章规定的原则,正当提出申诉,应及时处理或传递,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复查、复议,并将复查、复议的结论告诉申诉人。如果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不服,有权继续提出申诉。有的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正当申诉说成是对错误认识不深,态度不好而加重处分,这是错误的。

第五条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是指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按照涉及干部的职级和管理权限,该由哪一级解决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归口办理,就是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按照中央办公厅、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应由哪个部门管的,就由哪个部门去处理。每个单位都要认真负起责任来,绝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同时,信访部门也要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告诉来访人反映的这些问题应由哪一级来解决,应由哪个部门来解决,引导群众分级归口去反映和解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有自己的受理范围,所有问题都拥到纪检监察机关来,是信访秩序的混乱,既处理不了,更处理不好。对涉及到司法行政处理的问题,要引导信访人依靠法律的渠道去解决。只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才能使群众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信访举报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又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对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有的能查实,有的因为反映问题本身就不实事求是等原因而不能查实;有的虽然合理合法,但由于条件不具备,一时还不能解决;有的当前能解决,有的当前不能解决;有的问题虽然处理得合理,但信访人仍不满意,提出过高的要求等。因此,在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一定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检举、控告和正当行使权利、合理提出申诉的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不正确行使权利,采取不正当做法的,要对其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由于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向其讲明政策,教育其按有关规定办事;对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力争将上访人的动机、欲望引导成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积极因素。同时我们信访干部要换位思考,要看到群众来访不容易。真正无理取闹的是极个别人。对那些上访有理,要积极帮助解决,不能臵之不理(导致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要讲有伤感情的话,少讲刺激上访人的话。在日常接待来访群众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来访人怨声载道,不讲道理,甚至恶语伤人的情形。如果我们不顾及自己的身份与群众的感受,与上访人针锋相对,只会将小的矛盾演变成大的冲突,既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又伤害了与群众之间的鱼水之情,最终导致越级访。要竭力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许多事例告诉我们,我们的干部如果以粗暴的态度对待来访人,就会引发越级访,是要充分引起注意的。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处理来信的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详细审阅,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并对来访人做好思想工作。

1、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网上举报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程序上大体分为四个过程。

第一个阶段为准备过程。包括对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盖收信章、分送以及听取来访、来电反映并做好记录等等,这都是前期准备过程。在工作中可以合并某些环节,简化准备过程。

第二个过程是办理过程。这是信访举报件工作的中心环节。包括承办人员审阅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登记、办理、回复、统计等环节。(1)阅读举报材料要认真细致,通过阅读全部内容,分析其性质,填写信访拟办单,提出处理建议,要防止粗枝大叶,贻误重要信访事项。(2)登记,就是把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单位、来信来访的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在来信来访登记簿上登记下来,以便查找和统计。(3)办理,就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4)回复(向反映人反馈),就是按照程序处理后,给举报人以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匿名检举的问题,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调查处理结果)(5)统计,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对处理完毕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数据录入统计表,为研究一定时期的信访情况提供依据。 第三个过程是反馈过程。主要是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汇报结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向上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必须有以下材料: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5、要求查处的信访报结件要随报证据材料。(实名举报按江纪办[2009]3号文件要求报有关附件材料。文件下发后,有的单位落实较好,有的单位却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只有调处报告,有的只有回复单,回复单上有的不盖公章,有的没有承办人、领导的签字)

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可以实行中间汇报,这样做容易统一认识,不容易出现夹生饭,特别是涉及到需要由下级党委来决定处理的问题,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想否定下级党委通过的案子就比较难,手续也比较繁杂。上级交办机关对下级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些案子比较复杂,碰到困难的时候,可以进行帮助指导,跟他们一起研究,这也属于反馈过程需要办理的事情。

第四个过程就是审结过程。就是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所报信访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核、结案、归档过程。这一段主要是审核案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的问题。

审核的任务有:审核回报结果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全部事实材料,分析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审核对错误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审核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回答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对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对未予说明的,审核机关可要求承办单位予以说明或作补充调查。

2、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七种(可以结合实际选用):

第一种办法,反映促办。针对一些重要的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上报给领导,领导同志给个批示,促使这些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叫反映促办。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一般是反映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或一些倾向性及严重的不正之风问题。给领导批示的载体形式一般情况有"信访简报"、"信访摘报"、或者填写"重要信访处理单"、原信送阅等,有了领导批示以后,你再去转交承办时,力度就大一些,解决问题就快一点。

第二种办法,转交承办。对于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可以转给有关的组织和部门去进行处理。比如说,反映基层的问题,不

属市纪委管的,市纪委可以转交给有关的乡镇、街道、部门,这就叫转交承办。对于重要的问题,上级纪委通过发函形式要求查报结果。(凡是发函要结果的重要信访件,必须严格按照上报材料要求报结)。 第三种办法,移送承办。(纪委内部)主要是属于同级党委政府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移送给本机关有关的职能部门去办理。以市纪委为例,市纪委主要负责乡科级干部,对这类问题我们一般是填写《重要信访处理单》,分别呈送给书记、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批示,分送给有关科室进行处理。这就叫移送承办。

第四种办法,过问督办。是指交办机关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督促检查。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是过问督促的重点。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升信访工作的效率。(工作中有的单位按期办结、报结的意识不够强,甚至存在没有报结的现象,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书面申请要求延期,经同意方可,否则考核要扣分)。一般通过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催办单等办法督办,也可以采取定期通报信访案件报结情况的办法督办。

第五种办法,直接查办(乡镇、街道、部门主要是这种方法)详见下面“信访案件的调查”。

第六种办法,信访监督。信访监督是信访举报部门在新形势下,在实践当中总结形成的一项创新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不廉洁行为和不正之风方面的问

题及轻微违纪的问题,通过对被反映人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反映通知书》、集体谈话、民主生活会专门报告等形式,将群众的监督转化为一级组织的监督,让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纠正错误,目的是教育、挽救、保护干部。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这种监督方式领导干部易于接受,也比较欢迎。通过信访监督,一方面,及时给领导干部打招呼、敲警钟,将群众的信访变为组织的监督,解决一般性信访问题;另一方面,促进了纪委和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让他们理解和支持纪委工作。许多领导干部在接受信访谈话后,对纪委给予他们面对面解释问题、澄清事实的机会表示感谢。(不管是谈话纪录,还是本人的情况说明,都要存入档案,以备今后在查处案件时对照检查)。从实践来看,这种监督影响面小,也不会对他们开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但像这类问题一定要掌握准确度,绝对不能把涉及到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线索用信访监督的办法加以解决。比如说贪污受贿的线索,不能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如果采取这种办法,只会打草惊蛇,泄露了举报秘密、泄露了案件线索,使案件不好查。信访监督是针对那些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属于轻微违纪问题而言的。(对村干部干部实施信访监督要注意方式、方法。少数同志直接将举报件给被反映人看,有的直接告诉XX反映问题,有的将举报件摊在桌子上,造成泄露举报人,引发打击报复问题)

第七种办法,信访协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协调解决这类问题,要克服份外事的

思想,因为信访人往往因为所反映的事得不到解决所以向纪委反映,而这时通常又与反映行政不作为联系在一起了,纪委能不管吗?)

三、信访案件的调查

1、查案前的准备。信访案件经过领导批准后,纪检(信访)部门要进行充分准备,重点了解掌握信访产生的背景、原因,信访动机,确定调查人员,调查方案,从哪里入手,找那些人谈话。查办信访案件要由两人以上参加。

2、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

(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办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反映人的陈述、被反映人陈述、视听材料等),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复印,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加盖印章。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鉴别,以防伪证、假证。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有的信访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可能成为违纪案件立案检查,那么信访案件调查时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加以利用。另一方面,信访案件也要做到证据确凿、办成铁案,查实查否都要有证据说话。(要学会做好笔录,可以说没有好的笔录,就谈不上有什么理想的调查结果,

不要片面向一方了解,只向被反映人了解,而对信访人不闻不问。调查期间注意公正的形象、注意避嫌,不要到被反映对象家吃饭等)

(2)撰写调查(结案)报告。信访调查(结案)报告,是信访案件的承办单位对某一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的文字记载与反映的一种文体,也是向交办机关回告案件调查情况、基本事实和处理情况,请交办机关审阅的一种文体。

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落款。标题的名称大都称为“关于反映XXX同志XXX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正文部分一般按开头(导语)、调查情况和基本事实、处理意见(结论)等几个层次来写。

开头(导语)。应说明调查的依据和调查工作简况。调查依据要交待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来函编号及交办要求,是何人何单位反映什么问题。调查工作简况要写明承办单位在什么时间内通过何种方法进行了调查等。

调查情况和基本事实:根据具体内容,一般先简要介绍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再逐项写清楚调查的项目和查处的问题;有的报告可以直截了当,逐一分项写明调查情况和基本事实。事项单一的,可按照这一问题发生的背景和条件、发生发展、结局逐层写明;事项较多的,可按问题的不同性质,分别归类叙述。检举控告类案件,要对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查证属实、不实、部分属实或不能认定或

查清而构不成错误的问题都要一一写清。要注意,所写的内容要以调查所取的材料为依据为支撑,不能凭推测来写。

处理意见(结论)。处理意见(结论)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酌情提出(作出),如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济退赔等。对那些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建议(决定)作为违纪案件立案检查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案)报告要体现向信访人反馈等办事公开情况。

落款和日期。一般以纪委(纪检组)名义,也可用党委(党组)的名义落款,署上日期。

(3)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向交办机关报结(在回告单上要有承办人、签批领导的意见——如“建议(同意)向市纪委报结”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四、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和预测(预防)、排查

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是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信访矛盾,控减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的现实需要和重要途径。我们要认清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实名举报人发受理通知书、反馈结果等是最基本的办事公开,按省纪委信访举报会议和文件精神,这已成为办理信访举报件的必经程序,没有做这一程序,等于处理一件信访件没有彻底、没有做到位,所以我们的工作比以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因为只有认真调查公正处理,才有可能向反映

人反馈,也才能经得起上级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我们市纪委去年出台了《江山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江山市纪检监察信访听办法(试行)》,今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办理实名举报工作的通知》都是围绕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从各单位报结材料及其他掌握的情况看,基层执行得不够平衡,有的能针对具体案件运用恰当的公开形式使问题得到解决,效果比较明显(如发送受理通知书、签订双向承诺书做到受理公开,进行信访听证、吸收信访群众参与调查等做到办理公开,向信访人反馈、张榜公开、会议公开等做到办理结果公开),有的却没有很好地落实,与上级的要求和解决信访问题的需要有很大距离。不能不说,一部分重复访、越级访与我们的工作不到位有关。大家要认真学习这几份文件,弄清信访工作办事公开到底有哪些要求和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进行运用,以证明我们的工作是扎实的。这里着重讲一下,对实名举报的,一定要按《关于做好受理办理实名举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向市纪委报结时,除调查报告外,要随报5个附件,目前有的乡镇做得很好,发扬了务实的工作作风,而且反馈结果时信访人满意度还比较理想。报结情况是一种无声的评比,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基层纪委对信访举报工作是否扎实。有的单位反映,有的信访人不愿签字,我想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记录在案,说明我们工作是做的,关键是我们的信访调查及处理是否经得起检验,否则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到家。

预测(预防)、排查,就是各单位要对所辖的纪检信访状况要心中有数,特别是那些经过调查处理后,由于信访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可能会引

起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的信访举报事项要进行定期(每月)排查、预测,市纪委要求各单位每季度报送排查情况一次(排查结果为零也要报告,以示对工作负责),有特殊情况随时报送。排查本身不是目的,关键是排查后怎么样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不解决问题的排查毫无意义。我们这次开展“基层信访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内容之一,就是各单位要加大对近几年来信访不止的信访问题的排查、化解力度,全力攻克一批疑难信访案件。相信通过这个提升年活动和这次培训,预测、排查能够得到常态化落实,不必又要上面再下个通知才排查报送一下,也相信能加大调处、化解的力度,使我们的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降到最低限度。

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1、信访文书类:包括信访举报工作会议文件、资料,调研类材料,工作情况材料,综合类材料,统计类资料以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一般按信访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和内在联系,从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立卷。

2、信访案件类: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重要信访案件档案要求“一案一卷,案结卷成”;一般信访件,可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卷。卷内排列顺序:来信拟办单、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材料

及领导批示、信访处理转办单、调查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自我交代、调查报告、信访结果拟办单。(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备考表可到市纪委信访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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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某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做群众工作统揽全局以和谐信访创建为手段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举报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全县纪检监察信访...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总结(3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