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产品名称)变更证明
我单位原有条码:
以上条码从未使用过,特此变更。
(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产品供货证明领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文件
穗公消?2008?71号
关于产品供货证明领取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力度,从源头上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补充通知》(广公消
[2007]38号)的要求,现将领取产品供货证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产品供货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消防产品经营单位信息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产厂家(及代理商或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正式销售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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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在广州开办分公司或授权代理商的要求提供此项);
4、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资质证书,3C认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6、初次办理时复印件须带原件进行核对,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则当场办理。再次办理提供的复印件只需在复印件上加盖该厂家的单位公章即可。
二、领取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上午,办理地点为技术科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63号消防局大楼213室,联系电话:38766265)。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
2、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
明制度的补充通知》(广公消[2007]38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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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06?221号
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消防产品使用来源关,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关于“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规定,总队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业务时,应检查申报资料中有无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对未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的,应告知其补齐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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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由总队统一印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总队技术处或当地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免费领取;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由生产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向建设单位提供,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之一。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当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落实。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防产品 供货证明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xx年12月14日印发 —4—
附件2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07?38号
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今年1月1日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总队的通知要求,实行了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消防产品来源的监督。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申报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业务时,应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中供货单位可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施工单位填写,并按照《关于规范消防产品准入资料的通知》(广公消?2006?128号)要求,同时提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在申报建筑消防工程审核时告知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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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便民利民,各支队可以按照总队提供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样板进行印制,免费发放,但应作好发放记录以便备查。
三、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及相关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资料是否规范将列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总队执法督察队也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督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消防产品 供货证明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xx年3月12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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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 消防 产品 供货证明△ 通知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 20xx年5月28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