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粤公通字[2003]80号、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号、市纪委深纪发[2001]25号文件规定(附后),我区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党政正职(企业为法人代表)还须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级干部还须同时提交单位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干部监督科受理后开具审查批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加盖“出国(境)人员审查专用章”,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市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市管干部。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两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事干部将申请材料(与处级干部申请材料相同)送干部监督科,
市管干部还须同时填写《深圳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区委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区委公章,由干部监督科将申请材料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办理政审,审批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处级以下干部退休后,由原工作单位人事干部填写《深圳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信息变动报备表》,经干部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更改信息后不需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2、处级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与在职处级干部相同,仍须按程序办理政审。
3、市管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根据深组通[2001]27号文规定:“原列为市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因私需要出国(境)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审定”,程序与在职市管干部相同,仍须按程序办理政审。
关于市管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我部专门电话请示市委组织部能否简化程序,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答复:为加强干部管理,市管干部离退休后仍须按程序报批。
四、干部信息变更报备程序
根据深宝组[2004]45号文规定:“干部信息如有变动,包括新增设机构及人员调动、提任、转任、免职、辞职、离职、降职、退休等,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应对有关人员信息及时更改,
填写《深圳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信息变动报备表》,经干部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篇: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说明:1、处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2、因私出国(境)护照及通行证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保管的证照要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均须记录在案。
3、市委组织部政审材料:①20xx年4月15日云组通[2006]12号下发前,按照要求填写政审表一式三份;②云组通[2006]12号下发后,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要有领导签名同意);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要有领导签名同意);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
4、出国(境)纪律十不准:不准以种种理由,超越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办理个人事务;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