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时间:2024.5.13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9、犯罪嫌疑人方面:

(1)自然情况:证明自然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包括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打印的户籍证明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有出具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等。14、16、18周岁无户籍或户籍登记存疑人员,应搜集其出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做骨龄鉴定。要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

(2)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等其他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复印或抄件应注明材料出处加盖公章并由提取人签名;

(3)现实表现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由出具人签名并盖公章。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4)投案自首:接受单位对本人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询问(未立案)或讯问(已立案)并制作笔录;

(5)抓获经过:由具体承办人(两人以上应分别写)写明用何种方式、何时、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写出并署名具体承办人所在单位。

10、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明基本情况,先听其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罪轻的辩解,告知权利、义务,然后问清下列问题:

(1)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如仇杀、奸情、图财、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杀人的预备: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拟用何手段杀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作案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3)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

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4)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工具以及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作案后果,涉及的人、事、物。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5)共同犯罪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准备、分工配合,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作案前后有否制定攻守同盟等;

(6)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7)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8)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9)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0)结合笔录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简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

11、物证、书证:

注意搜集犯罪工具,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及产生的痕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以及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证件、证明、X光片、CT片、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12、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

尸体:检查解剖尸体,查明死者的死亡时间、损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如何形成)、致死原因。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及DNA同一认定;

活体:案件当事人伤情(受伤程度、形成原因);

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类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级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做出。

(3)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

(4)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5)司法会计学鉴定。

(8)其他鉴定:如价格、电子数据、危险品鉴定等。

13、视听资料。照相、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

必要时应对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出鉴定。

14、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受害人的辨认,对尸体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15、搜查笔录。人身、物品、场所搜查笔录。

16、扣押涉案物品。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获取的证据必须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同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动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手段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或较重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2、证明下列各点的其他证据:

(1)故意:动机、目的等;

(2)情节:事实情节较轻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法定从重加重情节;酌定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等);

(3)手段;

(4)后果;

(5)危害;

(6)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7)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

(8)认罪态度。

3、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4、收集可能影响量刑的其他证据。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全福,男,25岁,住徐州市九里区新河煤矿西村3排12号,无业。

被害人蔡永华,女,38岁,住徐州市九里区新河煤矿西村2排5号,新河煤矿职工家属。

简要案情:20xx年11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全福因怀疑被害人的父亲说自己家人的坏话,为泄愤酒后携带菜刀窜至蔡永华家,踹门入院,敲门入室持刀砍中蔡的肩、背部,追至卧室跺倒蔡扼其颈部,蔡求饶不成后反抗跑到厨房摔倒,王追上拿砖块砸其头部,抓蔡头发将头撞击地面,确认蔡死亡后将尸体移至被害人床上,拾菜刀返回家中洗掉刀上血迹,嘱其母将自己的血衣烧掉,又返回被害人家中,纵火焚尸灭迹,翻走被害人660元钱,驾驶被害人的本田摩托车逃离现场。躲藏两天后犯罪嫌疑人王全福于11月24日20时许到新河矿保卫科投案。

证据评析:

一、案源方面,报警登记、消防队移送案件、报警人询问笔录。

二、立案材料,办案单位根据现场勘查、走访及消防队移送材料立为故意杀人案、纵火案侦查。

三、证人证言:

1、询问报警人、发现人及现场保护人孙敦安、路远生证实案发情况;

2、询问被害人家属:张健、张洪维,了解其与被害人关系证实被害人身份、最后见到被害人时间及其活动(饮食等)情况、案发现场物品原始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发现起火及逃离火场情况;

3、询问被害人亲属蔡永林证实被害人与他人关系情况;

4、询问犯罪嫌疑人亲属王成贤、朱朝英、王全莉、赵兵、王明贤、朱朝红、陈文建证实案

件起因,案件前后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表现及活动情况,知晓的案情,帮助毁灭证据情况;

5、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路雪、史劲松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案后当夜告诉其杀人及骑摩托车来的情节;

6、询问邻居丁树堂、彭孝梅、朱建业、王美侠证实案件前后的所见所闻及被害人与他人的关系;。

7、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王庆美、刘培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案后当夜到其网吧活动情况及去向;

8、询问保卫人员姚秀珍证实犯罪嫌疑人到新河矿保卫科投案及姚报告派出所将王带走情况。

四、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图、照片、勘查笔录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尸体情况,痕迹、物品提取情况;

2、对王全福人身检查证实其手臂、面、颈部伤痕,夹克衫上的血迹;

3、对王全福家灶间勘查证实其母朱朝英为其烧毁血衣情节。

五、被害人方面:

1、调取被害人蔡永华的户籍证明其身源;

2、对烧焦(炭化)的尸体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其身份。

六、犯罪嫌疑人方面:

1、调取了王全福的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证明了其身份及表现情况;

2、投案自首证明及王全福投案自首的讯问笔录证实王全福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3、王全福的七次讯问笔录均稳定供述了其杀人的动机目的、作案手段及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及细节、自己受伤情况、得到的赃物及去向、作案后毁灭证据及逃跑情况、告诉亲友杀人情节,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且能够相互印证。

七、鉴定结论:

1、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明:尸体与张健、张洪维三者间的亲子关系;现场血迹与尸体同一关系;夹克衫上的人血与王全福血样同一关系;菜刀上未检出血迹与王全福供述相符;

2、手印鉴定证实了现场血手印系王全福所留;

3、物证(尸检)鉴定书证实:蔡永华系颅脑损伤死亡,生前有被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

的过程,系死后焚尸;

4、价格鉴定证明了摩托车以及烧毁财产的价值。

八、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王全福供述的录音、录像资料印证了讯问笔录。

九、辨认笔录:

1、犯罪嫌疑人对打火机、菜刀辨认证实了作案工具;

2、犯罪嫌疑人对藏匿摩托车地点的辨认,起获了赃物摩托车;

3、犯罪嫌疑人对丢弃摩托车牌地点的辨认,起获了赃物摩托车牌。

十、搜查笔录。对王全福人身、住所搜查,获取了带血的夹克衫及作案工具(打火机、菜刀)。

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1、摩托车信息资料证实该车系张洪维所有;

2、物业公司证明材料证实烧毁的三间房屋系张洪维所有。

故意伤害致死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接报警时应记清发案时间、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能明确反映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应记清。同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详细的讯问或询问笔录,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证明材料。

3、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办理移交接收相关手续,如报案登记、讯问、询问笔录等材料。

4、询问目击证人:问清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问清案件的起因、案发时间、地点、发生冲突的双方情况,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用什么凶器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有无反抗,加害人打击部位,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加害人是否受伤,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持续的时间。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5、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知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6、询问相关人员的证言,问清相关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证人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7、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相、录像,提取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住处、工作地点、身上藏匿或携带的作案工具、血衣,作案时所穿的鞋、手套等物品,以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预谋策划、联络的信件通讯等证据。

8、对提取、搜查和扣押、调取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技术鉴定:

(1)血迹DNA鉴定,现场遗留的血迹及作案工具上的血迹,哪些是被害人的,哪些是犯罪嫌疑人的,排除与案件不相关的血迹;

(2)指纹鉴定,区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鉴定;

(3)足迹鉴定,区分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无关人员的足迹,并分清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性别、走路特征、逃跑方向;

(4)痕迹鉴定,现场遗留下来的压痕、弹痕、齿痕等多种痕迹;

(5)物品鉴定,对作案工具鉴定,身上遗忘物品的鉴定;

(6)文检鉴定,如笔迹鉴定;

(7)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及遗传关系鉴定。

9、调取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查证证明尸源的材料,收集相关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0、收集相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与案件相关的物证的辨认,需向个人或单位调取实物证据的应使用调取通知书。

11、审讯犯罪嫌疑人:详细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讯问起意、策划的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何时起意要伤害被害人,为实施故意行为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怎样伤害,伤害至什么程度,在何时、何地实施伤害,伤害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是否订立攻守同盟等;讯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实施伤害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要问清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是怎样形成的,是谁负责组织和联络的,具体的商议过程,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的分工、伤害程度、逃跑路线、攻守同盟的制定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方面的讯问,详细讯问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讯问具体的犯罪经过,主要指犯罪行为由开始持续至结束的全过程,讯问故意伤害时所用的工具,讯问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讯问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死亡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讯问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是否有可以提供证明的其他人员或物品、信件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主动投案,投案后有无自首情况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

12、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查清责任年龄(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适用死刑必须年满16周岁,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必须年满18周岁),有无责任能力,前科劣迹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

13、视听资料:包括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14、抓获经过:写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犯依次列出。

1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询问未成年证人或被害人,对于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要求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应使用询问通知书。

3、现场勘查中扣押或提取的物品,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要详细写明物品的特征,主要包括牌号、规格、新旧程度、有无没磨损、缺陷以及产地等,清单的空格处应当画斜线,以免造成麻烦。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5、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侦查员在收到亲笔供词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对于证人的亲笔证词同样适用。

6、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7、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户籍专用章、提取人签名。

8、对于无户籍证明或户籍证明有存疑的14、16 、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年龄,如出生证明、父母的证言、邻居的证言等。

(刑警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孙忠良,男,29岁,徐州贾汪区大吴镇瓦庄村人,贾汪大吴镇锦城砖瓦厂职工。

20xx年11月14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孙忠良在贾汪区锦城砖瓦厂内砖机房南侧烟子灰

堆旁见到工友尹洪太,因嫌尹洪太在工作期间躲猾,不服从管理,遂与尹洪太发生争执。孙忠良用拳头击打尹洪太右眼部两拳,并用腿将尹洪太扳倒,尹洪太仰面倒地后,孙忠良又随手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击打尹洪太的额头部位两下,并用脚踢尹洪太肚子两三下,尹洪太被打后回家,并告知其妻子张某某是孙忠良在未干活之前打的他。尹洪太当晚上床睡觉,第二日其妻子张某某喊他起床,尹洪太卧床不起,第二天晚上,尹洪太出现尿床情况,第三日下午4点多钟,尹洪太被送往医院救治,20xx年11月21日,尹洪太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洪太系生前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证据评析:

1、询问案发当时同一个班的证人及相关目击证人赵某、王某、闫某某、孟某、顾某等人,证实案发当时孙忠良和尹洪太因干活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孙忠良将尹洪太扳倒后,从地上捡起砖头朝尹洪太额头砸两下,后被人拉开,尹洪太起身回家。询问被害人妻子张某某,证实被害人被打后回家情形。询问证人王某某(被害人邻居)证实被害人被打后第二天在家中不省人事的情形;询问证人季某(贾汪大吴医院医生)证实被害人被打后住院时的伤情。

2、办案单位根据犯罪嫌疑人孙忠良的指认对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提取作案凶器(半块砖头);经鉴定被害人尹洪太符合生前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并且受损部位与犯罪嫌疑人孙忠良供述的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额头部的情形相吻合。

3、犯罪嫌疑人孙忠良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过程的照片及录像。

4、审讯犯罪嫌疑人孙忠良,供述事情起因、其主观动机和目的、殴打尹洪太的具体过程(所用的工具,殴打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及受害人尹洪太的伤情、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故意伤害案(重伤害、轻伤害)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接受案件登记。登记好报案人的自然情况和案件的来源,详细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伤亡及财产损失,如伤情、特征、价值等),并认真填写接警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询问被害人(被害人与报案人不是同一人的还要询问报案人)。包括被害(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3、询问证人: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需要通过目击者确认实施致伤行为的具体行为、程度

及其责任;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重点是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其中证人改变原先证言的,应一并记录改变证言的原因。

4、现场检查、勘验。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和现场遗留下来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如衣物、烟头、钮扣等。应及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其中对凶器上的血迹、指纹应当鉴定比对。

5、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第一次可采取询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

(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共同犯罪的应讯问提议、策划、分工和实施过程等情况,注意口供的相互印证,以区分责任;

(2)作案动机和目的,以准确判断主观犯意。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

(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4)对被害人体貌特征、受伤前后的反应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详细调查;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

(5)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除外。

6、鉴定结论:

(1)对伤害程度做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损伤程度鉴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应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3)根据案件需要作其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如对毒物、血痕、毛发、指纹、伤痕、致伤凶器的形状等进行鉴定。

7、书证:

(1)对证明伤情的病历、诊断证明应当复印附卷。对伤情的具体部位也应当进行拍照附卷;

(2)其他记载与犯罪相关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提取原件,并注明提取时间、提取人和提取处。但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副本或者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后附卷。

8、视听资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伤害案件发案现场的视听资料。应当提取原件,并注明提取时间、提取人和提取处。但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副本或者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后附卷。

9、辨认笔录。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适时组织受害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进行依法辨认,并详细制作辨认笔录。

10、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及前科劣迹。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重点需要把握的:

(1)核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年龄,防止出现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必要时应当进行骨龄鉴定;

(2)认真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累犯、监外执行、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又重新犯罪等情形。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2、轻伤害案件是否存在不能调解的情形。

3、轻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对调解的态度。

4、是否法定和酌定的情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一并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法定和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附卷。如投案自首、立功、累犯、主犯、从犯、受害人的过错等。

5、受害人拒绝对其伤情做鉴定的,应当在笔录中固定。

(鼓楼分局提供)

【典型案例】

20xx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未经批准建房,其邻居许某(本案受害人)认为其盖房影响自己家采光,遂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当许某用铁锨铲正在施工的墙头时,刘某用砖头将其头部砸成轻伤。20xx年12月17日刘被批准逮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嫌疑人零口供,且现场目击证人少,但办案单位通过注重多方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最后认定犯罪事实的成功案例。

证据评析:

(1)犯罪嫌疑人因曾在公安机关干过保安,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其用石头砸受害人的犯罪事实。

(2)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少。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因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有一墙之隔,现场大多数人都表示没看到具体情况,只有一人愿意作证证明看到刘用石头砸的动作,但是否砸中受害人无法肯定。

(3)不迷信口供和证人证言。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关键证人。这没有让办案气馁,而是多方采取措施积极进行调查。

(4)现场勘查成了此案最终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为了调查案情,办案单位根据案件情况,一改过去只把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作笔录的习惯做法,及时对现场进行的勘查并制作现场图。同时对现场致伤的砖头进行了提取,这一取证行为对以后认定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5)注意细节,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此案调查可以认定以下几个事实:1)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用石头砸人的行为;2)受害人的伤情的部位及致伤原因能够证明是被人从斜高处用钝器所致;3)犯罪嫌疑人所站的位置能够对嫌疑人造成上述伤害;4)犯罪嫌疑人脚下有许多类似致伤石头;5)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当时正处于矛盾激化的状态;6)排除受害人的伤害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等。

强奸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报案登记(接警记录)一般应包括发案时间、详细地点、受害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还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2、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过,应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了何种方法于何时、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情况,如有同案犯要依次列出。

3、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复印件及现实表现等材料。户籍复印件应盖有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行政章),现实表现材料应由犯罪嫌疑人住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出具。

4、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的,要将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复印,注明材料出处,并加盖印章。

5、强奸案件有关物证的保存。对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的物品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固定。

6、询问被害人。一是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经过(包括双方对话的情况及双方在案发经过中所体现的其他言语及言语特征)、嫌疑人实施行为后的去向、本人对涉嫌性侵害行为的态度、其他在场人员的情况等;二是问清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衣着尤其是内衣的特征及身体隐蔽部位的体表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三是问清犯罪后果。

注意: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核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7、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8、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9、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10、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11、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迹。

12、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物品。

13、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14、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体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15、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6、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7、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8、调取被害人户籍证明、查明被害人是否幼女。

19、审讯犯罪嫌疑人。(1)问清犯罪的预备过程及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20、走访了解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强奸案件属暴力性犯罪,要求在取证方面必须如实反映暴力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且针对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如受伤害程度必须做法医鉴定,并拍照等。部分案件因受害人的损伤不严重,没有做法医鉴定。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无论受伤的程度严重与否,都必须重视法医鉴定工作,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指证犯罪嫌疑人暴力行为的证明作用,尤其是取证难度较大强奸案件,有时一个小伤痕足以影响案件的定性。

2、排查工作要周密细致。侦查员在具体排查工作中,围绕诸多疑点开展工作,特别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时要穷追猛打,即使后来翻供,也找不到一个有力借口,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强奸的罪行。

(丰县县局提供)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4岁,汉族,文盲,现住:丰县凤城镇五村79号,农民。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奸一案,由被害人王云(女,19xx年10月12日出生,与犯罪嫌疑人系邻居关系)的家人王新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我局。经我局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进行侦查。

20xx年10月28日14时许,在丰县凤城镇崔化园村,犯罪嫌疑人王某窜至其邻居王新家中,趁其家中无大人之机,对王新弱智女王云实施哄骗,将王云奸污。20xx年1月22日受害人王云被发现身体不正常,经医院检查王云已经怀孕,随报案至我局。20xx年1月23 日引产后经徐州市公安局做DNA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王云引产胎儿脑组织和王云的血样、王某的血样三者以上位点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本地汉族(ID)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3.08×10 6。并对受害人做司法鉴定,王云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我局立案后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强奸王云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当我们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时,其仍百般狡辩。我局经对外围深入调查,认定王某涉嫌强奸的事实存在,后经提请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依法逮捕。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近日将予宣判。

证据评析:

(1)由于案发时受害人没有报案,且案发时间较长,一些现场证据没有及时固定,现存的证据较少,而且受害人又是弱智妇女,自身辨认能力较差,先是由法医、技术人员在征得受害人家属的同意后,带受害人王云到医院引产,在医生的见证下取出检材送徐州市公安局送检,DNA和犯罪嫌疑人王某一致,我局立即立案侦查。

(2)组织有经验的侦察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并对审讯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同

时对周围的邻居、知情人、受害人王云及其家人进行调查,针对当日的一系列情况进行调查,加上DNA鉴定结果,重新形成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锁链。

抢劫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受案登记。受案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2、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及作案分工情况,逃走去向。还要问清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3、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4、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5、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6、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7、尸(活)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8、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估价鉴定。

9、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10、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11、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共同犯罪的,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2、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何破案,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13、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抄件。抄件须由经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抄件形成日期并签名,同时加盖其单位印章。

14、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15、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妥善保存。

(沛县县局提供)

【典型案例】

20xx年7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局110接群众报警称在沛县杨屯镇东桥东北约200米河堤附近发现一辆面包车,内有一女尸。经调查走访,查明:死者程萍,女,36岁,系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煤矿工人,暂住大屯煤电公司中心区四村,个体出租车司机,开一辆绿色佳宝牌汽车(车牌号苏CU7051)。20xx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程在家接到一电话要其去大屯煤电公司医院门口接人去龙固,程驾车离开后一夜未回。7月17日上午9时许,其出租车在杨屯镇杨屯村东杨屯河北岸大堤坡上被发现,程死在车内。经现场勘查,死者躺在车内中部座位前,身上衣服破损,有打斗痕迹,身上及车内有多处血迹,系他杀。专案组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工作,迅速锁定杨屯镇杨屯村的吕后尚(男,15岁)、吕尊岭(男,15岁)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7日晚19时和21时左右先后在杨屯街上、龙固镇“天上人间”茶社将吕尊岭和吕后尚抓获。

经突审查明,吕尊岭和吕后尚因上歌厅、茶社等场所消费欠款2000余元,遂产生杀人抢劫财物的念头,二人经多次到煤电公司踩点,决定实施杀人劫车换取钱财。20xx年7月16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由吕后尚打电话给受害人程萍将其约至煤电公司矿医,称要租程的车去龙固。行至杨屯镇欢口村南南北小路时,二人先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程上身刺二十多刀,致心肝破裂大出血死亡,后由吕后尚驾车欲前往湖里抛尸,行至杨屯镇杨屯村东杨屯河北岸大堤时,因下雨路滑,驾驶技术不佳,车辆滑至堤下撞到树上,遂抢走受害人现金915元及TCL738手机一部后弃车逃跑。

证据评析:

1、详细询问报案人。应问明报案人的自然情况,发现被害人及其车辆的时间、地点及状态,有无发现可疑人员及可疑情况,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是否进入过现场,现场有无变动,并问明报警情况。

2、及时全面开展现场勘查。按照命案现场勘查要求,仔细勘查现场,准确制作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等。

3、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根据现场遗留车辆号牌,迅速查

找到该车车主,通过向车主了解,查明了由其妻驾驶跑出租的情况,后又经该人对现场发现的死者进行辨认,确定了死者的身份,以及在20xx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死者在家接到一电话要其去大屯煤电公司医院门口接人去龙固,其驾车离开后一夜未回的情况。

在现场周围及大屯煤电公司医院附近开展调查走访,从中获取了该车在案发前一天下午在大屯煤电公司医院门口,有两名小青年上了被害人的车辆后,该车往杨屯方向离去,并获取了两人的体貌特征等情况。

4、辨认、指认证明。由目击两名小青年上被害人车辆的证人对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这两人就是上了被害人车辆的两名小青年;后由犯罪嫌疑人对藏匿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予以提取,并制作相应笔录。

5、收集相关物证及作案工具。调取犯罪嫌疑人租用被害人车辆时,使用其手机与被害人手机电话联系的通话记录;收集了嫌疑人作案时穿着的衣服;根据犯罪嫌疑人指认,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匕首;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被抢的车辆、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

6、尸(活)体鉴定结论。对死者应进行了尸检,出具尸检鉴定。

7、估价鉴定。对被害人被抢的车辆、手机委托物价部门作估价鉴定。

8、鉴定结论通知。及时将相关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

9、技术卷。对现场指纹、足迹与犯罪嫌疑人指纹、足迹进行比对鉴定,对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提取的血迹与被害人血迹进行DNA鉴定,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10、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抢劫的情节,如事前预谋情节、准备作案工具、案件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本案为两人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分清了主犯、从犯;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

1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何破案,并同案犯的依次列出。

12、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经查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符合法定从轻情节,重点围绕两人年龄问题开展了相应工作,调取了出生证明、防疫证明等证据相印证。

13、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取得了案发地群众及部分出租车主的材料,反映出了该案案发后在当地及出租车业中造成的恐慌及公众的愤怒。

14、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妥善保存,将犯罪嫌疑人抢劫的车辆、现金、手机予以拍照固定后,将这些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的家属;将扣押的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穿着的衣服随案移交给检察机关。

盗窃案(入户、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车〕)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现失盗时间、地点、失盗物品的种类、特征(车辆要问清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购买时间、价格、是否有嫌疑对象等,对被害人的陈述要查证。

2、要求提供被盗物品、车辆的#5@p或其它购买凭证,对盗窃物品做估价鉴定。

3、走访获取周围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嫌疑人作案现场提取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等。

6、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被害人辨认赃物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

9、调取被害人户籍证明、查明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

10、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实施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实施盗窃的具体手段(入室是如何进入房间的、车辆是如何撬别的)和经过,是否有同伙,各自在实施犯罪时的作用地位;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盗窃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实施盗窃所盗得的财物的种类、特征;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生盗窃案时要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对入室案的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进行保留;对盗窃车辆现场的遗留物锁具等要认真查找。

2、由于自行车被盗案存在销赃快、失主报案少、嫌疑人交待地点不清等特点,必要时要带嫌疑人指认地点、查找报案、张贴公告查找失主等方式确定案发地点,避免因案发地不清而耽搁诉讼。

3、注意入户盗窃案要问清从何处、采用何方法入户、户型、屋内摆设,盗取的财物所放的

位置,盗取财物的数量、特征;如是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要问清车辆所放地点、撬别时使用的工具、被撬锁的型号、特征、车辆的型号、颜色或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

4、注意盗窃小件物品或大件物品的既遂、未遂标准。

5、团伙多次作案的要问清预谋情况、个人的作用、地位以区分主、从犯,对多次作案的要列表梳理、互通案情,避免各自为战、材料混乱。

6、问清赃物的去向查找赃物以确定赃物价值。

7、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户籍,特别是牵扯罪与非罪的年龄情况。

8、对有手段的案件,要注意判断案件性质,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材料问的透、证据把握的准。

扒窃案(在公交车及一般场所)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受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损失财物或被盗口袋(包)内的钱物数量,问清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体貌特征。对于不满十六岁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3、制作对违法嫌疑人人身或物品的检查笔录。

4、查获的赃物与受害人所描述的被盗物品的核实情况。

5、从被盗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物证与违法嫌疑人的比对结果。 6、制作辨认笔录。

7、扣押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8、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 具体手段、经过和结果。有作案工具的,问清工具的来源、特征和去向;涉案赃物特征及去向;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结伙作案的,问清预谋及实施过程中各自的分工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身体情况、户籍年龄情况,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有无被胁迫、教唆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衣着、年龄等特征的了解情况;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9、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户籍年龄证明。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果抓获民警当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在调查询问中要回避。

2、发现违法行为的民警在书写抓获经过时要重点描述嫌疑人作案过程。

3、现场抓获的,如果扒窃分子还未来得及清点所窃财物,抓获民警应当着扒窃分子和失主的面点清涉案财物。

(广场分局提供)

【典型案例】

张淑军,曾用名:张淑君,男,19xx年9月1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泗庄村人,汉族,文盲,暂住徐州市建北烟厂宿舍2号楼1单元402室。19xx年6月因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xx年7月又因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xx年12月10日11时许,受害人赵永生在徐州市汽车总站出站口西侧公交站台登上602路公交车后,发现上衣右下口袋内的诺基亚6708型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230元)不见了,怀疑是在其身后挤车的张淑军所为,便与同事李敏下车追赶张淑军,并向附近执勤的交警求助。在离开案发地50米左右的蓝天大楼南门处将张追上,交警杜勇对其进行盘问,面对交警的盘问且李敏即将拨打被盗手机核实,遂将所窃诺基亚6708型手机扔在地上,被在场人员发现。后将该张送东站广场派出所调查。

证据评析:在侦查中,该张拒不承认其盗窃行为,也不承认地上的手机是自己扔掉的。但是侦查人员询问了受害人赵永生,赵证实自己在上车时被该张在车门口挤过,从而证实嫌疑人张淑军与受害人有过接触,同时受害人证实在上车前其手机仍在自己的口袋内,排除了受害人自己不小心将手机遗失的可能。通过对证人李敏、李响、杜勇的询问,均证实地上的手机是张淑军所扔。通过受害人提供的自己手机的号码、内容、式样,均证实张淑军所扔手机为赵永生的被盗手机。虽然张淑军拒不承认其犯罪行为,但有以上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淑军实施了盗窃行为。又收集了被盗手机的购买#5@p,制作了被盗手机的照片,对被盗手机进行了价值鉴定,调取了张淑军的刑事判决书。20xx年2月7日,云龙区人民法院对张淑军盗窃案提起公诉,现已判决。

抢夺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被抢物品的种类、特征,问清被害人是否受伤、受伤原因。

3、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其他物证材料。

5、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实施抢夺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犯罪嫌疑人选择被害人的原因、及受害人的体貌特征;实施抢夺的具体手段和经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抢夺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

8、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时是否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9、调取嫌疑人户籍证明、查明嫌疑人是否是未成年人。

10、对涉案赃物进行拍照、标价。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抢夺时是否携带“凶器”。

2、抢夺时如受害人有伤,要查明致伤原因以区分是否有转化的情节,同时要注意致伤的地点是否为“当场”。

3、因抢夺案发生较突然,受害人往往难以看清嫌疑人的体貌,故要在第一时间询问是受害人、走访周围群众,以固定嫌疑人。

4、对抢夺的财物一定要确认数量、价值、特征,当场抓获的嫌疑人不清楚所抢的财物的,一定要当着他的面清点,并记录在案。

5、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系未成年人,抢夺的动机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典型案例】

20xx年10月份,吸毒人员范某因无钱购卖毒品窜至云龙区一居民区旁的车站伺机作案,当

其发现一女青年在站台用手机接打电话时,趁其不备,抢了手机就跑,因群众围堵,逃入一居民楼,途中将手机丢弃到垃圾箱内,后被抓获。

证据评析:该案案情简单,事实较清楚,但作为重要证据的手机一时未找到,造成犯罪嫌疑人抵赖,否认作案,找寻手机是突破该症结的重点,后民警根据抓捕其的群众的反映沿追赶路线查找,终于找到手机并成功提取指纹,使犯罪嫌疑人低头认罪。

诈骗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2、询问被害人亲属,走访调查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了解案件的起因及具体案情。

3、如被害人去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取钱,应及时调取银行录相资料,走访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场群众,以便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

4、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扣押,拍照附卷。

6、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讯:

(1)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2)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4)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5)造成的危害后果;

(6)有无前科,有无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7)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特征、衣着等的了解情况。

8、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身份情况的材料。主要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任年龄段。

9、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其亲属等的询问走访,查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新沂市局提供)

聚众斗殴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涉案人员通讯记录、话单;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有辨认条件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3、被害人陈述。询问受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等,有辨认条件的应组织对人或物辨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查清聚众斗殴的起因,作案前的预谋、纠集情况以及参与人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犯罪构成有关的情节,查清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造成的社会影响、凶器的来源和下落,分清主次轻重,供述之间达到相互印证。

5、鉴定结论。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估价鉴定;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情情况,应有伤情鉴定结论;如死亡的,应有尸检报告。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且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血迹等进行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7、视听资料。审讯聚众斗殴涉案人员过程的录音、录像。

8、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刑事责任年龄、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证据,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累犯的证据材料,如原判决书、劳教、行政拘留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以及其它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要特别重视对物证、书证等有形证据的全面收集

物证、书证等有形证据是证实犯罪,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最有利的武器,这一点在聚众斗殴犯罪案件中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在公安机关没有获取有形证据之前,其组织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是不会轻易交待犯罪事实的。

2、应注重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收集

对任何犯罪事实的指控和认定绝对不能仅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它证据佐证,是很难认定的。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地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实践中关于聚众斗殴案件在证人证言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证人的调查询问不到位、不全面;有的证人证言有明显的搪塞、推辞、闪烁之嫌;有的证人在明知案情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没有侵害本人的利益而拒不作证;有的证人一会儿证一会翻。上述表现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有证人本身主观的原因,也有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取证不能等等,但更多的原因还是在于办案人员的工作不到位。现实的执法实践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增强责任心,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在调查取证中,在做到耐心细致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证人心理的研究分析和取证技巧、策略的提高。根据聚众斗殴案件的特点和多数证人的心态.我们不难看出,这类案件不仅取证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且对证言内容的要求要更全面、更细致。如案件事实的每个环节,每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实施犯罪的手段和在所参加的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等,都应问全、问细、问透,尽量作到一次取证到位,避免造成调查取证工作的重复。

3、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真实

聚众斗殴犯罪成员,哥们义气十足,所以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由于心态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口供的真实性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和对付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的犯罪嫌疑人义气当头,为他人兜揽责任,尤其是为主犯兜揽责任,提供虚假口供;有的犯罪嫌疑人出于畏惧小头目的威胁,不敢说出事实真相;有的犯罪嫌疑人畏于法律的制裁,推卸责任,避重就轻或根本不承认有罪,编造假口供欺骗侦查人员;有的犯罪嫌疑人与法律顽抗,根本不做任何供述。上述现象的存在就要求侦查人员要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态,采用不同的审讯方式,方能获取真实的口供。真实的口供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定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依据之一,也是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然而,在实践中,聚众斗殴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人数多,讯问口供次数多,讯问的角度或方式不同,彼此间又缺乏沟通,在客观上反映出有些口供存在不稳定、不真实的情况。如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两次以上讯问中口供内容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而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

有的口供明显存在虚假成份而没有得到核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推翻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找不到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等等。

4、应注重提取各犯罪嫌疑人相互印证的口供

根据聚众斗殴案件的特点,在侦查阶段提取口供时,必须围绕犯罪嫌疑人在各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及结果的互相印证上多下功夫,并及时加以固定、保全,防止其翻供,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的全貌。

5、应加强对证据的固定与保管和物证的鉴定

固定证据是稳定口供的重要手段,保管证据是防止证据遗失的唯一途径。对物证的鉴定是为审判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涉案人员多,为了防止在羁押期间或押解途中因疏于看管出现串供或到审判阶段庭审中出现翻供的可能,有必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主要嫌疑人进行讯问形成笔录的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等措施,对一般的书面证据再用具有视觉功能的视听资料证据加以固定,以防止因串供或翻供给侦查和审判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发生。物证是以其外形、属性、存在状态等特征和案件事实的联系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认定案件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对物证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对需要鉴定的物证进行及时而准确的鉴定,否则有些物证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进行鉴定,就会改变或失去它原来的性状,给审判阶段的最后认定带来困难。

6、防止漏人、漏罪

聚众斗殴组织成员较多,一旦罪行败露,其他成员往往闻风而散,逃之夭夭。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应进行缜密布置,力争将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一网打尽,防止其潜逃后给抓捕工作和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另外,对涉案的人员虽已判刑并投入劳改的也要一并解回,以便查清全部案情,不能因为该犯已在异地服刑或该犯在案件中并不是主要成员而置之不理,以保证对聚众斗殴人员漏罪的追诉。这样既有利于查清聚众斗殴案件的事实,分清责任,又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防止漏犯、漏罪现象的发生。

寻衅滋事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证人证言:

(1)在场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

(2)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

(3)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

(4)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关年龄的证言;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作案凶器并拍照、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害人年龄证明,医疗病历、诊断证明。

3、被害人陈述。询问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人出证),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侵害程度(结伙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伤情),滋事次数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查清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实施过程;作案的具体原因、目的、动机及造成的后果;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供述应互相印证。

5、鉴定结论:

(1)侵害财物的应做价格评估鉴定;

(2)被害人受伤的伤情应做法医鉴定;

(3)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做尸检报告和毒化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毁坏公私财产的,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

7、量刑方面的证据。刑事责任年龄、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证据。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累犯的证据材料,如原判决书、劳教、行政拘留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以及其它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证据。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可分为单纯性被害人和多重身份被害人(即在本案中为被害人,在其他案件中又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证人)两种类型。针对单纯性被害人,应根据刑事案件取证的要求,问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发生过程以及被害人人身及财物的受损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受害人进行辨认。因办理此类案件

时,对犯罪团伙多数还处于侦查阶段,所以对被害人的取证一定要采取公秘结合的方法,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着想,务必打消被害人的思想顾虑,并真正为其保密,有条件的可以对取证过程制作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妥善保存。

针对多重身份的被害人,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1)在本案中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目前尚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

对待这种被害人,在查清需要取证的个案的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按照涉黑团伙构成的要件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摸清被害人一方及对方团伙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经济来源等关键情况。为保密,可以对上述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或是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最好采用异地关押的方式。

(2)在本案中是被害人,已因其他案件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目前正在服刑。主要工作方法同(1),区别是必要时可以协调监管部门将此类人员借回重审。

(3)在本案中是被害人,又参与其他团伙案件,但目前证据不足,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取证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谈到其所涉及的案件,避免打草惊蛇。

2、收集其它证据:

(1)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取证;

(2)对涉黑团伙案件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的现场开展走访,了解案发时的场面,着重了解案发时行凶人员的面相、衣着、发型等体貌特征,并注意了解文身等特殊体征,这在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当中将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另外,在走访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目击者对犯罪嫌疑人或其照片进行辨认;

(3)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团伙案件,要广泛收集受害群众的意见,形成笔录要用群众的口语。主要收集团伙在作案后在当地群众中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以及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4)要及时提取遗留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现场的作案工具,提取指纹,妥善保管。

3、审讯犯罪嫌疑人:

(1)围绕组织结构,开展讯问工作。涉黑团伙案件中,团伙成员一般人数较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所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问清其组织结构,总共多少人、谁是核心层、谁是外围,谁充当团伙头目或“老大”、“大哥”,谁充当军师或师爷的身份,谁在幕后操纵,谁在一线充当打手,作案前后向谁请示汇报等。

有的团伙又分为多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老大手下又分别带小弟,这点也要问清楚。

要了解团伙形成的原因,有的基于同学、狱友、同乡等身份纠合在一起。

(2)围绕经济基础或经济来源,开展讯问工作。这一点要注意的是,团伙经济基础或来源,既包含非法所得的部分,也包含合法所得,不排除有的团伙以正当职业为掩护。

(3)围绕社会危害,开展讯问工作。这一点主要是指问清团伙所参与的各类案件,除问清其本人在这些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外,也要问清团伙其他成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表现,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参与人的衣着、语言、发型、动作等等,并且可以问清对方团伙的情况。

(4)围绕社会保护伞,开展讯问工作。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保密。办理涉黑案件,保密工作要贯穿于各个环节。

2、注意作案细节的收集,如作案时人员的发型、衣着、有无纹身等。

3、必要时制作视听资料,固定证据。

【典型案例】

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徐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独立侦办了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案件,该案在涉案成员数,逮捕、起诉人员数等几个方面创下了徐州的之最。

证据评析:

首先是物证、书证。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收集到的物证大部分是犯罪的直接证据,如用于团伙之间火并所用的枪支、刀具;用于经济来源的毒品K粉、摇头丸、海洛因等;用于窝藏、逃匿所使用的汽车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黑社会性质团伙的经济来源,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但经查实系用于黑社会组织的经营、运作,一律视为经济来源。所以,在收集相关证据时,既要注意收集上述能直接反映其违法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反映其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据,如工商税务登记、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书证。我们在办理张军团伙案件时,就对该团伙成员经营的一家建筑类公司的账目进行了调查,后来的诉讼实践证实,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对该团伙的经济特征起到一定的说明作用的。

其次是证人证言。办理涉黑、涉恶类案件存在着几难:抓捕难、取证难、审查难等等。这里所说的取证难,就是针对证人证言这一项而言。取证难的原因有:一是证人的双重身份。有些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另外一些案件的嫌疑人。二是证人的畏惧心理。这一点又分为两种情况,不敢配合公安机关作证以及案发时慑于对方的淫威,未报案,导致寻找受害人的困难。三是事后犯罪嫌疑人花钱摆平,致使受害人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作证。四是先期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未能彻底打掉犯罪嫌疑人,致使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持怀疑态度甚至对公安机关失去信心,不愿给公安机关作证。上述这四种情况,我们在办理张军团伙案件时,都或多或少地遇见过。我们的做法是:针对双重身份的证人,即受害人往往是另外一些案件的嫌疑

人,或者在这起案件中受伤较为严重一点。这种人的处境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正在服刑;二是在社会上(未案发);三是在逃。对付正在服刑的“受害人”,一般愿意如实的向公安机关反映自己受害的经过,但是如果此人不是因为此案被处理的,他往往不会交待自己在案件中如何对对方下手的情况,我们只是想通过他获悉对方的罪证,所以不必纠缠,对他的处理可以下步再提;有的在押受害人处于种种考虑,不愿给公安机关作证,我们就要想办法。可以运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迫使其讲出实情,也可以请原办案单位的同志协助取证。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个较为有趣的情况,就是一般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往往愿意向原办案单位的同志交待,具体原因有待研究。对于仍然在社会上活动的双重身份受害人,一般是把他“请”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如果时机成熟,也可以针对其所犯罪行采取强制措施,边审查边取证。对于在逃的双重身份受害人,就要追逃了。这是第一点,对双重身份受害人的取证方法。第二点,对于有畏惧心理的证人的取证方法。这种证人一般又分为两种,一是不敢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出现这种情况,无非是证人怕犯罪嫌疑人知道是自己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他考虑到的是安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侦查员以超常的耐心,去作证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首先我们应该郑重告知其公安机关会严格为其保密,并保障其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应告知其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取证时,应当注意到的关键一点,就是取证要细致,力求做到穷尽,并且要注意,最忌讳的就是反复地找其取证,会引起证人的反感和逆反心。在取证时,要尽量用受害人的原话,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描述刻画的淋漓尽致。如张军团伙案件中,“2003.5.29”大福源聚众斗殴案件中,张军手下十多人将被害人郑某砍了200多刀,最后鉴定是轻伤,情节恶劣,后果较轻,这时候就要用证据来渲染,而且必须是实事求是,所以在取证中,我们的侦查员动了脑筋,花了功夫,找到当时恰巧途径现场的祖孙俩,爷孙俩从来没有见过这阵势,又加上那天去砍人的都是一身黑衣,所以孙子问爷爷,那些人都是黑衣服黑裤子黑鞋,这是不是黑社会吗,爷爷说,对,就是黑社会。当然,是不是黑社会不能靠群众说,但是从围观群众的情绪可以从侧面反映团伙的“黑”。这份证言材料不能完整的反映案件的整个过程,也不能准确地描述案发时每个人具体如何实施犯罪,但是在开庭时,检察机关却宣读了它,就是因为它将黑恶势力的社会影响描述出来,起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于案发后没有报案的受害人,就要求侦查员在审查时下功夫,从交待上找线索。破案的方法有“以案找人,由人到案”,取证的方法也可以归结为“以案找证,由证到案”。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就不多说了,主要就是做证人的思想工作。我们在办理张军案件的时候,就有过与对方约在三环路边上取证的情况,并且还是在反复做工作的前提下,对方才答应的。还有一个受害人,因为事后得到一些赔偿和好处,在我们找他取证时轻描淡写,在他回去之后立刻给嫌疑人的亲属打电话卖好,正好我们正在给这个亲属上手段,听的一清二楚。最后,我们找到这人的邻居,他邻居当时听到动静很大就来看热闹,多取几份,结果邻居的证被采信了,认定了案件事实。

第三、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是相互统一的,就是记材料。我们无论是在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还是办理其他类型案件的经验和教训中,都可以总结出一条,那就是侦查员一定要熟悉案情,特别是执笔记材料的同志,在记录之前一定要整理出一条思路,因为对方的思路可能是乱的,东一句西一句,我们一定不能乱,要牵着对方的思绪走,要让对方的回答按照我们的提问往下走。还要注意供、证的吻合。但是一定不能牵强,不能编材料。特别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时,要和对方抠字眼。比如,有的嫌疑人在交待伤害案件时,交待用刀“玩”一下,徐州人都知道“玩”的意思,但是在开庭时就麻烦了。所以,我们就要接着问他玩的具体含义,是捅还是砍,有多重,当时的手感等等,因为有些案件特别是伤害案件到最后没法定主犯、首犯,就是因为致命伤或是对伤害的作用不明确,所以一定要详细。建议侦查员们能抽出时间多听庭,培养自己的诉讼意识,对业务的提高会很有帮助。因

为我们现在审查时都是分班审查,在交接班前,建议大家提前看看上一班的材料,做到心中有数,因为我们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是几次受过处理的,有很强的反审讯经验,从与你的交谈中或是侦查员的对话中,就可以猜出谁又到案了,谁大致交待的如何。如果不做好交接,假如上一班骗他说李四到案了,对哪起案件都交待了,到你这一班再对他说,你不交待,等李四到案交待了你就被动了,这样就穿帮了,犯罪嫌疑人就轻易不会开口了。

第四、鉴定结论。办理涉黑案件能用到的主要有伤情鉴定、物价鉴定、枪支杀伤力鉴定、笔迹鉴定、毒品鉴定等等,所以我们的侦查员要注意做好上述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五、勘验、检查笔录。基本上是技术部门的工作,但是有一点要提到,就是搜查。我们的搜查一定要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现在律师往往钻我们时间和实效上的漏洞,因此一定要注意。能提前开好的尽量提前开好,能带犯罪嫌疑人去的尽量带去,并且让他在搜查笔录上签字、捺印,还要尽量让其家人、见证人到场,不要毁坏物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就是视听资料。建议在搜查、审讯时,都实时拍摄,留下视听资料。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也可以有充分证据说明问题,还可以避免对方反咬一口,说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证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包括

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护照等。

2、前科劣迹材料,包括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其他劣迹。

3、案发证明材料,包括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

4、买卖交易的相关物证、书证:

(1)收条(欠条);

(2)所得赃款;

(3)银行存款凭证;

(4)交通工具及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证明作案时间、地点);

(5)照片;

(6)日记(被拐卖妇女如有写日记的应注意收集证据);

(7)起赃笔录;

(8)退赃笔录;

(9)收缴笔录。

5、证人证言:

(1)知情人的证言;

(2)目击人的证言;

(3)围观人的证言;

(4)扭送人的证言;

(5)邻居的证言(注意了解被害人被侵害造成的后果,有无精神失常、呆滞);

(6)被害人家属证言(亲属);

(7)介绍中转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

(1)询问被害人应详细问明被拐骗时间、地点、手段、经过;

(2)问清犯罪事实和情节后果;

(3)问清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及基本情况;

(4)制作辨认笔录或现场指认笔录。

7、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审查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其他主要犯罪事实;

(2)查清动机、目的;

(3)查清犯罪情节:(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前科劣迹是否构成累犯);(3)法定加

重情节;(4)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①可以从轻;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5)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①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①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可以免除处罚;(7)酌定情节。

(4)后果;

(5)危害;

(6)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7)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

(8)群众意见;

(9)认罪态度。

8、讯问犯罪嫌疑人:

(1)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手段、经过和结果,有作案工具的,问清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和去向;

(2)涉案赃物特征及去向;

(3)结伙作案的,问清预谋及实施过程中各自的分工情况;

(4)有无被胁迫、教唆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衣着、年龄等特征的了解情况;

(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若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犯罪的,适应数罪并罚)。

9、鉴定结论,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法医鉴定、其他。

10、视听资料,录音带、录像带、照片。

11、作案工具,照片、实物。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4、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2、询问被害人亲属,走访调查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了解案件的起因及具体案情。

3、如被害人受伤,应调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病历、鉴定结论等。

4、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扣押,拍照附卷。

6、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讯:

(1)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2)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4)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5)造成的危害后果;

(6)有无前科,有无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7)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特征、衣着等的了解情况。

8、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身份情况的材料。主要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任年龄段。

9、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其亲属等的询问走访,查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合同诈骗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

(1)犯罪时所签订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收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2、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

(1)被害人的指认(如有必要,应组织辨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借据(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签订;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内涵和外延。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领域内,否则与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不符的,合同诈骗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抚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可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务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另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例如工人与工厂之间因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引起的劳务纠纷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另外,“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利用的口头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要素,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也应以合同诈骗论处。

2、注意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故意欺骗对方,使对方认识陷入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具体区分:

①查清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签约是为了履约,因而必然要求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真实的。即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来牟取不当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也决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如果签约时就以假面目出现,虚构、隐瞒其身份,采取假名称、假地址、假公章等手段签订合同,无异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诈骗一旦识破,自然可以确认为合同诈骗犯罪。

②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履约能力或者担保。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履约能力,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凡是客观上不具有履约能力也没有提供有效担保的,不难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履约目的,因而可以定性认为合同诈骗。

③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只是判断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前提,但是仅此而已还不够。因为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而无偿骗取对方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因而一旦诈骗成功,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者标的物到手,犯罪分子就不会继续履行合同了,他决不会再去组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以及提供劳务。换言之,凡是具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的,同样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有时也具备一些履约行为,但往往也是象征性的,是为了掩人耳目或者是一种用以迷惑对方的手段。虽然表面看他好像是积极履行,但实质上却是以少量的有偿服务而进行更大的无偿攫取,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其行为的非履约性质和诈骗性。然而,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必然要有实际履约行为。因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目的是通过履约而谋取不当利益。所以,该目的的实现是以实际履约为前提条件。

④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以及事后态度。合同诈骗犯最终不存在的实际履约行为,但并不能简单认为凡是没有履约便一定属于合同诈骗犯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签约时本来具有履约能力,但是签约后却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规定,例如不及时组织生产、联系货源,致使履约期限到来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这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不希望履约。如果事后他又同时表现为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例如拒绝返还财产,甚至采取逃避、转移物品、另立账号等手段致使对方无力挽回损失,这就更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着诈骗目的,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同时在事后又表示愿意承担违约合同责任,则不能属于合同诈骗犯罪,应当属一般的合同纠纷。

⑤查明资金和财产的流向。一般来说,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旦取得预付款、定金之后,都会把他们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从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在合同诈骗犯罪情况下,行为人一旦取得对方资金或者财务,根本不会把合同的标的用于履约行为中去,要么大肆挥霍,要么挪作他用,要么将财物出卖从而把货款据为己有等等。

【典型案例】

19xx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陈玉振、耿大牛利用朋友关系介绍到江苏省石油公司徐州分公司经营处,两人谎称淮北矿物局行政处春节前欲购买5万条白皮黄山牌香烟,骗该经营处张广东做此笔生意。后二被告人又私刻“蚌埠卷烟厂财务科” 、“淮北市矿务局行政处”两枚公章并伪造购烟的有关材料,骗得张广东信任。19xx年1月15日、19日和27日,被告人陈玉振、耿大牛以催要定金、货款及索要回扣为名,共骗取江苏省石油公司徐州分公司经营处人民币计265万元,其中现金32.5万元、汇票两张计人民币232.5万元。陈玉振、耿大牛随后潜逃。经查19xx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陈玉振、耿大牛经过事先预谋,窜至徐州石油分公司经营处经理张广东办公室,由陈玉振向张广东介绍耿大牛系安徽淮北塑里某矿人,谎称耿的姑夫是淮北矿物局行政处处长,并编造淮北矿物局需五万条黄山牌白皮香烟在春节期间发给职工,而生产黄山牌香烟的蚌埠卷烟厂可以提供所需货源。希望张所在单位能提供有关资金,被告人耿大牛从中予以配合。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以及陈玉振、耿大牛的欺骗下,张广东于19xx年1月16日交给陈现金20万元作为活动资金,陈玉振收下人民币20万元并打了收据。陈玉振、耿大牛未继续骗得巨款,窜至安徽淮北郊区通过一姓葛的刻章人,由陈玉振安排以1000元人民币价格私刻了“淮北矿务局行政处”、“蚌埠卷烟厂财务科”二枚公章。然后,于19xx年1月1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以“张森”的化名办理了临时账户,并在当日将此账号以蚌埠卷烟厂的名义提供给张广东让其汇款。张广东经徐州石油分公司领导批准将公司经营款232.5万元人民币汇到“张森”账户。19xx年1月21日陈玉振、耿大牛提现金人民币32万元,19xx年1月25日又将200万元转移至安徽省淮北工商分行,而后陈玉振通过淮北朋友找到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于19xx年1月26日、1月27日将2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分两次提取。陈玉振、耿大牛又于19xx年1月27日在徐州石油分公司张广东处,以需活动经费为由,索取现金人民币12.5万元。陈玉振、耿大牛二人共计诈骗徐州石油分公司经营处人民币265万元,陈玉振分得人民币235万元,耿大牛分的人民币169.66万元、桑塔纳轿车两辆价值人民币40.24万元、照相机一架价值人民币2600元,还建造车库、办理驾驶证、假户口等计人民币1.67万元,实物总价值人民币48.78万元,共计追缴赃物赃款合计人民币218.466万元,尚有46.55万元未追回。

证据评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玉振供认与耿大牛事先预谋,以淮北矿物局做香烟生意为名,骗得张广东的信任后,又制造假公章骗得徐州石油分公司经营处人民币265万元的事实,耿大牛亦提供参与诈骗并分得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交其妻转存的事实;被害单位徐州石油分公司经营处经理张广东的证言证实19xx年1月10日左右,陈玉振和耿大牛到其办公室,称耿大牛市淮北矿务局行政处长的亲戚,淮北矿务局想进一批香烟春节法给职工福利让其提供货款购货,从中得利润,骗取经营处265万元人民币得事实经过;安徽省矿务局行政处处长柏祝月的证言证实,淮北矿务局没有搞香烟作福利之事,也没有亲属叫耿大牛,并确认陈玉振使用的“淮北矿务局行政处”印章是假的。证人安徽省蚌埠卷烟厂财务科李小安证言证实,其厂没有与淮北矿务局有购销香烟的事,其财务科也没有叫“张森”的人,并确认陈玉振、耿大牛曾以“张森”化名在该社办理账户,并于19xx年1月19日将江苏省石油公司徐州分公司两张汇票计人民币232.5万元存入账户,19xx年1月21日在此账户提现金32万元,1月25日又办理汇往淮北工商银行营业部人民币200万元的汇票,该户余额剩5000元;淮北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吴艳证实,19xx年1月26日张安民代一个自称“张森”的人来找,要求将存入营业部200万元汇票全部提称现金取出,其给予办理;相关书证,即被害单位石油公司19xx年1月15日张广东付给陈玉振定金人民币20万元收条及蚌埠卷烟厂财务科假收

据;石油公司19xx年1月19日汇往蚌埠汇票二张,计人民币232.5万元复印件;陈玉振19xx年1月21日在蚌埠工商银行东城区城市信用社办理淮北市工行200万元汇票凭证;19xx年1月26日、1月27日陈玉振在淮北工商银行营业部提出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的二张传票凭证等与上列证据相印证。目前,陈玉振被判无期徒刑、耿大牛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敲诈勒索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害人时,除问清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外,还应查明威胁的内容,实施威胁的方式、方法,有无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地点等情况。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以印证陈述的真伪,进一步核查案件的真实性。

3、搜集敲诈勒索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短信、电话监听资料、手机通话录音、QQ资讯、交付银行的账号及凭证等)。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讯问犯罪嫌疑人:

(1)问清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2)实施敲诈勒索人员的详细情况(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体貌特征等)以及纠集、预谋、实施、分工的过程;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矛盾利害关系、恩怨或纠纷等;

(5)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有无投案自首的情节;

(6)如结伙作案,应分清召集者、首要分子及积极参与实施者,划清主、从犯、有无胁迫犯。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妨害公务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问清其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问清执行职务的人员、时间、地点、行为相对人,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职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

(3)问清执行职务的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职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

2、走访获取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

3、提取因暴力妨害公务被撕坏的衣裤、被损坏的车辆或其他物品,拍照附卷。

4、提取犯罪嫌疑人暴力妨害公务时使用的工具,拍照附卷。

5、执行职务时有现场录像的,提取现场音像资料。

6、现场勘查资料。

7、提取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需要时做出伤情鉴定。

8、提取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命令等依据。

9、讯问犯罪嫌疑人。问清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事实及情节。

10、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前科情况。

11、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12、其他需要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2、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4、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收缴扰乱社会秩序时所使用的有关物品,如上访材料、横幅、刀具、棍棒等工具,进行拍照、扣押、收缴,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审讯犯罪嫌疑人:

(1)问清实施扰乱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数;

(2)查明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和目的;

(3)查明扰乱活动召集、策划、组织、领导者的身份;

(4)查清扰乱活动召集、策划的过程;

(5)在扰乱过程中自身的行为以及后果;

(6)在扰乱过程中其他人的体貌特征以及具体行为后果;

(7)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

3、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制作辨认笔录。

4、嫌疑人互相不熟悉的,应当说明具体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并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5、对被侵害单位或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取证,证明由于扰乱行为的存在致使单位工作秩序能否正常进行,如不能正常进行,那影响程度有多大。

6、注意收集相关的媒体报道和社会影响材料,对扰乱程度进行综合评判。

7、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证明当时的扰乱过程和嫌疑人各自的具体行为,必要时制作辨认笔录。

8、对整个扰乱过程进行拍照、摄像。注意发现扰乱过程中负有组织、策划、领导和积极参与人员的现场行为,制作现场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如在扰乱现场有其他公共摄录资料的,注意一并提取。

9、对扰乱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

10、在扰乱过程中如有损坏物品设施、殴打他人的情况,应当对损坏的物品、设备进行标价,对受伤人员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

11、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在取证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家长、老师到场。

12、抓获经过、报警记录。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必须是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同时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必须纠集3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至于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只能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其他参与人员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在扰乱秩序时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是轻伤以下或数额较少,以本罪定。如造成重伤或损失较大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定罪。

【典型案例】

20xx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因亲属在矿务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遂纠集其亲属朋友20余人手持横幅木棍冲到医院进行打砸,方某动手将医院门诊大门砸坏。方某和其侄子李某(16岁)持木棍对主治医生王某进行殴打(轻伤),后群众报警,民警将方某等人带回所内审查。

证据评析:

1、收缴案件中的横幅、木棍,进行拍照、扣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审讯犯罪嫌疑人

(1)问清实施扰乱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数;

(2)查明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和目的;

(3)查明扰乱活动召集、策划、组织、领导者系方某本人;

(4)查清方某召集、策划扰乱医院的行为;

(5)在扰乱过程中自身的行为以及后果;

(6)在扰乱过程中其他人的体貌特征以及具体行为后果;

(7)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

3、对嫌疑人方某、李某进行现场指认,制作辨认笔录。

4、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证明由于扰乱行为的存在致使单位工作秩序能否正常进行,如不能正常进行,那影响程度有多大。

5、注意收集相关的媒体报道和社会影响材料,对扰乱程度进行综合评判。

6、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证明当时的扰乱过程和嫌疑人各自的具体行为,必要时制作辨认笔录。

7、提取医院的监控录像、制作视听资料。

8、对扰乱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

9、对被砸坏的门进行标价,对受伤医生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10、对于未成年人李某,在取证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家长、老师到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收缴涉案的有关物品,如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成品和半成品,制作假证的工具、宣传单以及专门用于联系的通讯工具、赃款等,进行拍照、扣押、收缴,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审讯犯罪嫌疑人:

(1)问清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犯罪的时间、地点;

(2)查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的动机和目的;

(3)查清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的过程;

(4)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所带来的结果;

(5)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

3、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制作辨认笔录。

4、嫌疑人互相不熟悉的,应当说明具体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并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5、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案件的,注意收集相互联系记录。

6、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7、对制贩假章、假证人员住处进行搜查,制作搜查笔录。

8、对假证、假章制作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

9、确定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性质,由涉及单位出具公文、证件、印章性质证明,并收集检材,送鉴定部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

10、抓获经过、报警记录。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收集伪造、变造国家公文印章工具(如电脑)中的其他犯罪线索,力争扩大战果。

2、本罪对象只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私人印鉴用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应视为本罪对象中的印章。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4、模仿有权签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有关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证件的,也应定本罪处理。

【典型案例】

20xx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汽车年审未过关,遂根据路边粘贴的制作假证小广告电话联系李某。经与李某协商后,决定以80元的价格制作假行驶证一本。李某收到定金后与造假人王某联系,王某根据要求制作假行驶证一本交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将造好的假证交给张某,双方在交易后被巡逻民警抓获,后根据李某的交代将造证人王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制作好的假证、和空白假证数百本,以及造假用的电脑、复印机等物品。

证据评析:

1、扣押案件中的有关物品,如伪造的假驾驶证,制作假证的电脑、复印机,其他制作好的假证和空白假证以及专门用于联系的手机、赃款,进行拍照、扣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电脑中的犯罪数据进行提取,制作电子证据。

2、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问清实施买卖假驾驶证的时间、地点;查明实施买卖假驾驶证的动机和目的;查清双方交易的过程;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问清实施买卖假驾驶证的时间、地点;查明实施买卖假驾驶证的动机和目的;查清双方交易的过程和参与犯罪的次数;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问清实施伪造、买卖假驾驶证的时间、地点;查明实施买卖假驾驶证的动机和目的;查清双方交易的过程和参与犯罪的次数以及其他查获假证的来源;犯罪前后的表现、前科情况、到案过程情况。

3、对嫌疑人张某、李某在交易地点现场指认,制作辨认笔录。

4、调取张某、李某、王某的电话联系记录。

5、对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制作搜查笔录。

6、和驾驶证的发证部门进行联系,由发证单位出具证件性质证明,并收集检材,送鉴定部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

7、根据查获的其他假证,根据以上步骤继续开展侦查。

破坏电力设备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报案人及受害单位:问清发案的时间、地点、被破坏的电力设备的类型、数量并向受害单位提取购买电力设备的#5@p。

2、及时对发案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足迹、指纹进行鉴定,提取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残留的相关部件。

3、到电力部门、使用单位取证以证实被破坏的设备系正在使用电力设施、该设备被破坏后对电网安全及使用单位造成的影响,比如大面积停电,工厂停产等。

4、走访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5、审讯犯罪嫌疑人:

(1)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是否年满18周岁,如未满十八周岁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2)问清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周围的环境;

(3)犯罪的动机、目的、预谋及踩点的过程;

(4)问清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工具来源、作案的详细过程、盗窃电力设备后现场的状态;

(5)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

(6)如系团伙作案要问清各自的分工情况;(7)问清赃物的去向及销赃情况。

6、由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结合案件的现场勘查资料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对作案过程作了如实供述。

7、由犯罪嫌疑人对销赃地点进行辨认。

8、对收赃嫌疑人进行讯问,问清收赃的时间、地点、销赃的人员并对其收购的赃物进行扣押,作价值鉴定,根据价值判断收赃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9、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扣押,拍照附卷,移送起诉时作案工具随案移交;到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店铺取证,调取相关的证人证言、销售票据。

10、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获取相关的证据。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

(2)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

可构成本罪。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丁龙华,男,19xx年7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出生地江

苏省海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胡集镇周吴村,捕前暂住徐州市

九里区王庄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xx年6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

留。同年7月26日经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证据评析:

1、抓获人王爱东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2、受害单位的证言及被盗割电缆的型号;

3、现场勘查资料;

4、作案工具;

5、辨认现场的辨认笔录;

6、电力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电力设备被毁损等情况;

7、搜查嫌疑人住所获取的相关证据;

8、获取了嫌疑人的盗割变压器低压侧电缆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

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贩卖毒品案件,买卖双方均系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按规定制作讯问笔录。

运输毒品案件,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与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2、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

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3、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

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4、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5、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6、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 剂量 ) 。

7、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 剂量 ) 、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8、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9、审讯犯罪嫌疑人。(1) 要问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 ( 剂量 ) 、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2) 问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 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 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

(5) 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 未遂 ),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审讯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狡辩不明知来逃避打击;

(3)犯罪事实真相。持有量必须在十克以上,新型毒品折算必须在十克以上,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又无法查明毒品的来源和用途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2、询问知情人。家庭、朋友、有往来的人,重点是毒品流动过程中的上线和下线。

3、摸排清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

4、查获毒品的种类、数量的照片,没收的法律手续。

5、扣押清单。填写要详细,包括形状、颜色、规格、标志等,容易漏掉的是包装。

6、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的照片,以及如何处理的法律手续。

7、搜查:

(1)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携带的物品中搜查;

(2)从犯罪嫌疑人居住或临时居住地及交通工具的搜查,以上要按规定程序制作搜查笔录。

8、毒品资金。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银行汇款,主要指来往账目明细单,原件与复印件均可。

9、通话、短信等电信资料。

10、毒品种类、纯度的鉴定结论。

11、案发经过。

12、抓获经过。

13、身份、前科情况证明。

14、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前科劣迹情况;

(2)引诱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引诱他人进行卖淫的主观犯意;问明被引诱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知道姓名的问明被引诱人的体貌特征;引诱的次数;每次引诱发生的时间、地点、引诱方式(如使用金钱、物质或者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和结果;

(3)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介绍他人卖淫的主观犯意;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姓名的应当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体貌特征;介绍卖淫嫖娼的次数;每次介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介绍的过程与结果;

(4)容留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容留他人卖淫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卖淫嫖娼行为并容留的,与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卖淫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体貌特征;容留卖淫嫖娼的次数;每次容留发生的时间、地点、容留的经过;

(5)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提供安全套、性药等的,应当问明提供安全套、性药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应当问明安全套、性药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何处。

2、询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问明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方式和数额;问明卖淫人员主观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问明卖淫嫖娼中使用的安全套、性药的来源、特征、使用情况等;

(2)受他人引诱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应当问明引诱人的基本情况、引诱的次数、每次“引诱”发生的时间、地点、引诱的方式(如使用金钱、物质或者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和过程等;

(3)通过他人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应当问明介绍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人“介绍”的主观目的、介绍的次数、每次介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介绍方式、过程和结果(以盈利为目的的分成情况);

(4)在他人提供的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应当问明提供卖淫场所人员与卖淫嫖娼人员的关系、提供人提供场所的目的和次数、提供人与卖淫女、嫖客之间是否有约定、提供人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活动是否知情、如何知情等;

(5)受他人引诱、介绍进行卖淫嫖娼的,在他人提供的场所进行卖淫嫖娼的,引诱人、介绍人、场所提供人为卖淫嫖娼提供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应当问明提供的时间、地点、提供人提供物品的来源、特征等。

3、询问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在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过程中的知情人员,问明所知悉案件情况的来源,问明所知悉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

(2)在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件,询问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问明其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岗位、职责;问明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内部陈设布局、特殊结构建造的目的与用途;问明是否知道场所内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如果知道问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问明场所负责人在安排岗位和

职责时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内容等。

4、全面收集现场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固定现场证据:

(1)对于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当制作的《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的情况,并对于提取的物证、书证予以扣押,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拍照、录像;

(2)对卖淫嫖娼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勘查应当反映现场的方位、场所的布局、房间的陈设、预留的逃跑设施,勘查中发现的安全套、性药、毛发、精液,安全套与性药的包装、卖淫嫖娼的结账单据等;

(3)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引诱容留介绍人员供述遗留或者放置在现场的物证、书证,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的,应当对现场进行补充勘查。

5、让犯罪嫌疑人、卖淫女、嫖客进行相互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人员与卖淫女、引诱容留介绍人员与嫖客、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应当组织进行辨认。辨认前,应当讯(询)问辨认人被辨认对象的详细特征。

6、收集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如引诱卖淫时使用的淫秽物品、介绍卖淫时的通话记录等。

7、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鉴定。如对提取的精液进行DNA鉴定,对提取的淫秽物品应当进行淫秽物品鉴定等。

8、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责任年龄的证据和前科劣迹材料:

(1)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有必要的还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证明、出生医院的出生登记、计划生育部门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等;

(2)收集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材料,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的,应当调取《刑事判决书》,判处监禁刑的应当调取《释放证明书》;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应当调取《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卖淫嫖娼人员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应当及时合理的予以排除。

2、办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应当贯彻及时、快速、全面的方针。“及时”就是在发现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时,立即立案展开调查,抓住侦查的最好时机,此时不可能作伪证、串供和毁灭证据;“快速”就是取证工作应当一气呵成,不能搞马拉松,否则容易

启发作伪证、串供和毁灭证据;“全面”就是穷尽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空间。

3、办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应当增加办案的透明度,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有案不查、查案不深、办案不透,造成夹生案。

4、商情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加快办案进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主要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复核证据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卖淫嫖娼人员的证言,而卖淫嫖娼人员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过检,可能因时过境迁造成卖淫嫖娼外出无从查找,给办案带来难度。

集资诈骗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调取犯罪主体证据: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户籍资料或护照等;单位的公司、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社团法人执照等。

2、案发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接待笔录或报案、自首笔录等。

3、询问被害人:

(1)参与集资的起因,接受宣传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

(2)缴款数额、方式、时间、地点及收款人;

(3)收到返还本金或收到高额利息、“回报”的数额、方式、时间、地点;

(4)受到损失的数额,追讨集资款的情况。

4、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主、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关于集资动机、目的、预谋过程、具体分工、集资诈骗方法手段、实施集资诈骗详细过程等的供述、辩解,以及侦查机关对供述、辩解的查证材料;

(2)对集资数额、参与集资人员数量的供述;

(3)对集资款中用于支付集资高额利息、“回报”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归还本金数额、人数等的供述;

(4)对集资诈骗所得赃款的用途、去向的供述,包括挥霍集资款情况、是否偿还原有债务、是否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新还旧、是否将集资款转移到境外、是否用集资款进行违法

经营、是否将集资款赠与关系人、拒不返还集资款、携款潜逃等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查证,获取知情人证言,同时调取照片、实物或账册等予以证实。

5、调取犯罪嫌疑人实施集资诈骗具体行为方面的证据:

(1)单位或个人为非法集资向公众或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宣传所发的广告、启事、说明书等原始宣传材料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为骗取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信任而伪造的政府批文、专项报告、企业计划书等资料,及其真伪的鉴定结论或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出具的有关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宣传的集资经营高回报项目实际不存在或不可能的调查材料或评估;

(4)政府或其它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组织及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集资的证据材料。

6、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结果的书证等证据材料:

(1)集资账册、统计凭证或原始记录、银行往来记录;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有关集资协议或合同;

(3)犯罪嫌疑人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据、凭证;

(4)缴款人、中介人、经手人、见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收款事实的证言;

(5)单位会计报表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审计鉴定报告及其相关的书证材料;

(6)集资数额、损失数额的核定。

7、其它证据:

(1)起赃、扣押、返赃笔录、清单、证明及追回集资款项等证据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4)犯罪嫌疑人(单位)经济状况。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集资诈骗犯罪是影响面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

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对被害人进行取证的同时,侦查人员要要站在维护稳定高度,从服务大局出发,积极做好被害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向其讲明法律、政策,并积极主动地协调有关部门,依靠党委、政府做好被骗群众的思想工作。

2、在取证的同时要及时查明集资款的资金流向,及时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存款及用集资款购买的动产、不动产,尽可能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段多变,方法多样,且此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一般非法集资行为容易混淆,在案件定性上容易产生分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应及时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提前介入,争取提前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确定案件性质,确定取证方向,规范证据规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4、集资诈骗案件取证工作面广量大,法定的批准逮捕后2个月的侦查期限往往不够,办案单位在加快侦查取证进度的同时,要用好用足《刑诉法》中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条款,及时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取证进度及取证中的困难情况,争取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按照法定期限提前报请,以取得充分的侦查取证时间。

5、以高息借贷为手段的个人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制式财务账册,记账简单并有遗漏,借款时只打简单的借条,有时是利息直接转为本金后又打借条,本金还清后往往将借条撕毁,并且因时间长,犯罪嫌疑人对所支付的高息及已归还的本金情况记忆混乱不清,造成认定集资诈骗金额、被害人所受损失困难。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记账单据、笔记本等,认真梳理,并结合被害人证言及提供的借据,与犯罪嫌疑人逐一对账确认。

6、集资诈骗案件往往被害人数众多,对被害人的取证工作量极大,需投入大量警力,但此类案件中每名被害人往往除被骗金额、时间等不同外,其他情节均大部分相同,办案单位应依据实际案情及时制作统一取证标准、样本,发放至每个取证组,在保证证据质量的同时加快取证速度。

【典型案例】

20xx年6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王培虹集资诈骗案,经侦查查明:20xx年11月30日,徐州市人王培虹成立徐州市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3月至20xx年10月,王培虹在报纸上刊登世信投资管理公司“放贷投资,高额收益”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吸引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前来投资放贷。王培虹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为诱饵,采取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签订委托放贷协议等手段,集资诈骗陈永真、陈永兰等十余人220余万元,除少部分借贷给他人及支付高额利息外,将其中150余万元全部用于购买“3D”和“双色球”彩票输掉,并于20xx年10月畏罪潜逃。被害人因索债无果,多次到党委、政府进行上访或信访,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中被害人鹿守萍因一生积蓄的30余万元被骗,悲愤绝望,于20xx年春节大年初三在家中自缢身亡。目前此案已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泉山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培虹有期徒刑14年。

证据评析:

一是取证及时。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王培虹的同时,及时对世信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搜查,获取王培虹与被害人签订的委托放贷协议、公司会计资料、虚假广告报纸等重要书证。

二是及时固证。在抓获王培虹后,侦查人员立即对其藏匿住所进行认真搜查,当场查获王培虹潜逃后购买的“3D”和“双色球”彩票存根一千余张,票面金额20余万元。对查获的彩票存根,马上抽调专人按照购买时间、购买地点逐一整理分类,查清票面数额,粘贴成册,由王培虹确认签字,及时固定证据。

三是抓住重点。集资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取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侦查人员按照王培虹的交代及其购买彩票的存根,对其曾购买彩票的十余家彩票代售点逐一进行走访取证,获取到彩票销售人员关于王培虹经常大额购买彩票的证言,并调取到代售点内王培虹大额购买彩票的部分记账记录。结合王培虹的供述及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最后认定王培虹将220余万元集资款中的150余万元用于购买“3D”和“双色球”彩票输掉,并携款潜逃,充分证实了王培虹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四是注重社会效果。在对被害人进行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取证的同时,积极做好被害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安抚其情绪。此案虽由于集资款项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购买彩票输掉,未能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但在被害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办案人员共同努力下,自立案至今未发生一起被害人越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5@p、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5@p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在获取相关证据后,认真询问案件相关人的证人证言:

(1)开票方、受票方、财务人员的证言(属直接证据),它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对涉案单位、法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同时开展询问(讯问),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意见,从中找出矛盾点和可疑点,作为案件突破口。

2、对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相关人审讯时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如何取得开票单位的#5@p、具体的联系人、支付的开票费、手续费情况;

(3)如何与受票单位商量开票事宜、具体的联系人、收取开票费、手续费情况;

(4)作案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5)所虚开的具体的增值税专用#5@p;

(6)从中非法获取的开票费的去向。

3、对开票单位的取证:

(1)查明开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明;

(2)查明票、货、款是否一致,包括提取#5@p存根联、记账联、出库单、收款凭证、#5@p领购情况等;

(3)查明开具#5@p的过程情况,包括询问法定代表人、开具#5@p的经手人、销售货物的经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查明有无货物销售或销售货物的过程,购货人的具体情况,购货人与受票单位的关系情况;

(4)所涉的虚开的具体增值税专用#5@p的承办人员与受票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受票单位的查证与此相同)

4、对受票单位取证:

(1)查明受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开票单位);

(2)查明受票单位取得#5@p的过程情况,包括询问法定代表人、购货的经手人、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查明实际有无向开票单位购买货物,购买的货物与#5@p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经中间人介绍,中间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支付开票费和介绍费,及支付的比例、数额等情况;

(3)查明涉案#5@p的票、货、款是否一致,提取#5@p联、抵扣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比较看内容是否一致;提取销售合同、货物运输凭证、入库单及付款凭证;查明开票单位与供货单位、收款单位不符的原因;

(4)查明涉案#5@p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及抵扣的具体数额;

5、提取抵扣明细表,取得税务机关是否抵扣的证明;以及提取税务稽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对案件线索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甄别其真伪性、可能性,从中找出下步侦查工作的重点,制订出侦查方案,明确侦查方向,重、特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成立专案组,实行专案专办。

2、调取涉案单位相关的注册、登记、年审等工商登记资料和银行账户情况。了解涉案单位性质、人员、股东、资金注册、经营范围、年审期限和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并与高危行业库和高危人群库进行碰撞,查明开票企业是依法成立还是违法成立,违法成立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从中找出突破口。

3、会同税务部门及时调取涉案单位的税务登记资料、账册、账簿、凭证等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记载与虚开情况有关的记事本、通讯录等重要书证、物证,通过勘验、检查的方式扣押。认真查阅涉案单位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5@p的认证、申报抵扣和#5@p开出等情况。对涉及的#5@p进行重点稽核,主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是对于开票公司,应以先找人为主,从人到账,人不到,账基本上也找不到,甚至涉案人员警觉后,所有账册可能全部销毁。这样的话,今后即使找到涉案人员也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是对于一般的“买票者”(有固定的经营生产场所,正常经营的)应以先找账为主,从账到人,防止毁灭证据。必要时可以直接到涉案单位调取所有的涉案账册,及时依法对有可能隐藏罪证的场所进行搜查,获取相关的书证、物证后,作为突破口,突出审讯。

4、在调取账册、报表的基础上,从开、受票双方的账目入手,查明实际交易情况,查阅涉案单位的业务合同,工作会议生产记录,入库出库单据及对账单进行检查。

主要从下列方面:(1)以“报表-账册-凭证”和“货-账-款”为主线逐笔核对;(2)将进项#5@p与销项#5@p进行比对,连号票、抵额开具的#5@p重点检查,有无买的不卖、卖的不买情况,一般的涉票犯罪往往都是这样;(3)从运输#5@p和费用上入手;(4)从银行往来账上入手,看票、款是否同一单位,如是现金结账,但大额的现金如何支取。

5、适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的案情是最清楚的,其供述不仅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同时也能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寻找物证、书证等新证据。对于那种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即对人立案(区别于对事立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案件,应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查明虚开增票犯罪事实真相,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

6、对不易惊动且证据不太确凿的涉案单位和人员,应采取从外向内调查方法,先围绕其进项票和销项票进行协查,获取相关证据后,从中突破。

7、充分利用举报人打开突破口,在此类案件侦破中,举报人往往对案件情况掌握的比较清楚,了解的事实比较真实,因此要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获取相关证据,抓捕人犯。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等邪教案件)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报案人。问清发现时间、地点,***宣传品的种类、数量、内容、规格、式样,有无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性别、数量、体貌特征。

2、走访获取现场附近知情群众的证言。

3、对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对案发现场的***宣传品要全部提取、追缴。

4、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痕迹检验后作出的鉴定结论。

5、依法调取有价值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据。

6、审讯犯罪嫌疑人。习练***的时间、原在***邪教组织内的身份,前科情况以及被教育转化的经历;作案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及同案犯的情况;作案的具体手段和经过;犯罪的预谋过程、动机和目的;宣传品的来源、流向、制作过程,作案工具的购买时间、地点及下落;对利用互联网作案的,要问清登陆境外***网站所使用的软件名称、来源,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登陆及上传的时间、路径、文章内容;电脑中存放***资料的位置,有无移动硬盘、优盘、软盘、MP3等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加密,所用密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7、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住所进行搜查,收缴作案工具,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对收缴物品拍照附卷。

8、网监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做出的电子物证鉴定。

9、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地点、购买作案工具地点的指认笔录。

10、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地点的业主证言、辨认笔录。

11、对手写的***宣传品,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笔迹进行笔迹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

12、接处警记录。

13、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

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传播***宣传品的数量,要以独立的载体为计算份数的标准。同一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2、对利用计算机作案的犯罪现场勘查和涉案计算机等电子证据进行检查,应严格按照网监部门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现场勘查和电子证据检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赌博案(网络赌球案件)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审问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嫌疑人的自然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证据,包括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案发的证据。主要包括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及其他证据;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聚赌的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所掌握的参赌人员状况、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等。

2、上网主机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规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上网地点实施现场勘验,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境外赌博网站的远程勘验检查记录。对于向境外赌博网站投注、建设和维护境外赌博网站的行为,要根据获取的账号和密码,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规定,对赌博网站实施远程勘验,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远程勘验笔录》。

4、境内赌博网站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所建网站的主机实施现场勘验,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依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对从赌博地点上网计算机、维护赌博网站的主机上提取获得的电子数据实施鉴定,并就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出具《电子数据鉴定书》。

6、参赌人员的证言。包括时间、网站、参赌人员状况、参赌次数、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参赌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互相印证。

7、物证。主要包括赌博地点计算机及其存储数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网络设备、银行卡、通讯工具等。

8、其它书证。银行转账记录、记账本、房屋租赁合同、赌博网站主机的托管合同、上网登记表等。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网站、网页,开设赌盘,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高法、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惩处。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应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抓捕时,要注意对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做好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封存、扣押赌博工具,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把参赌人与使用的赌博工具电脑、账号和密码、勘验笔录锁定唯一。

3、赌资数额认定应统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赌资的认定统一了标准,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对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参赌的可以其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实践中要避免重复计算。

4、对涉案扣押的赌资的处理。对涉案的赌资应依法扣押,不管是走刑事程序,还是转行政处罚,赌资应追缴、收缴上缴国库,防止体外循环,导致单位犯罪。

5、对涉案人员的查处要依法处罚。对符合两高的解释,代理赌博网站,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不能降格行政处罚结案,对证据不足的参赌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不能行政处罚结案。

对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的,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马仔”可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查清作案时的周岁年龄,对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或年龄存在异议的,应当询问其监护人、邻居等人的证言或同龄人的相关年龄材料,查实犯罪主体的出生年月、住址等情况;调取前科劣迹材料。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住址,年龄不明的,其自报年龄又届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按照20xx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 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

2、审讯犯罪嫌疑人。(1)查清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情节;(2)犯罪嫌疑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查清与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事前的预谋,如何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预谋的;(4) 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赃物的价格,所得赃款数额及赃款去向;窝藏、转移赃物的,赃物存放地点;(5)对在法律“视为明知”的情形,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对赃物的价值认知情况;查清收购、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方法进行买卖,价格是否合理等;(6)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是否有其他同伙及同伙在案件中其的作用、同伙的有关自然情况、联系方式、目前的下落等;(7)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嫌疑人外表特征;(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使用的工具等;(9)分赃情况;(10)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有关获取赃物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查清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犯罪情节;查清赃物的特征;如何将赃物交他人进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双方是如何预谋的。

4、调取受害人陈述。查清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盗、抢等非法占有的情况;有关案件物品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

5、购买涉案财物的有关人员的陈述。查清有关案件物品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如收条之类的)。

6、现场勘查检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赃物的价格鉴定。

9、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场所、人身的搜查,制作搜查笔录;对赃物的扣押;起赃经过。

10、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记录。

11、对案件调查中因客观原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查证的,办案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出具有关的情况说明。

12、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善意第三人购买涉案物品的,要妥善处理,不得扣押涉案物品,而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注意查清窝藏、转移、销售、收购赃物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询问或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有关人员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通知

有关监护人员到场。

办理伤害案件证据规则

一、故意伤害致死案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接报警时应记清发案时间、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能明确反映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应记清。同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详细的讯问或询问笔录,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证明材料。

3、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办理移交接收相关手续,如报案登记、讯问、询问笔录等材料。

4、询问目击证人:询问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问清案件的起因、案发时间、地点、发生冲突的双方情况,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用什么凶器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有无反抗,加害人打击部位,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加害人是否受伤,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持续的时间。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5、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知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6、询问相关人员的证言,问清相关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证人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7、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相、录像,提取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住处、工作地点、身上藏有或携带的作案工具、血衣,作案时所穿的鞋、手套等物品,以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预谋策划、联络的信件通讯等证据。

8、对提取、搜查和扣押、调取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技术鉴定。

(1)血迹DNA鉴定,现场遗留的血迹及作案工具上的血迹,哪些是被害人的,哪些是犯罪嫌疑人的,排除与案件不相关的血迹;

(2)指纹鉴定,区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鉴定;

(3)足迹鉴定,区分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无关人员的足迹,并分清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性别、走路特征、逃跑方向;

(4)痕迹鉴定,现场遗留下来的压痕、弹痕、齿痕等多种痕迹;(5)物品鉴定,对作案工具鉴定,身上遗忘物品的鉴定;

(6)文检鉴定,如笔迹鉴定;

(7)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及遗传关系鉴定。

9、调取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查证证明尸源的材料,收集相关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0、收集相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与案件相关的物证的辨认,需向个人或单位调取实物证据的应使用调取通知书。

11、审讯犯罪嫌疑人:详细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讯问起意、策划的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何时起意要伤害被害人,为实施故意行为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怎样伤害,伤害至什么程度,在何时何地实施伤害,伤害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是否订立攻守同盟等;讯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实施伤害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要问清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是怎样形成的,是谁负责组织和联络的,具体的商议过程,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的分工、伤害程度、逃跑路线、攻守同盟的制定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方面的讯问,详细讯问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讯问具体的犯罪经过,主要指犯罪行为由开始持续至结束的全过程,讯问故意伤害时所用的工具,讯问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讯问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死亡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讯问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是否有可以提供证明的其他人员或物品、信件等;讯问被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主动投案,投案后有无自首情况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

12、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查清责任年龄(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适用死刑必须年满16周岁,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必须年满18周岁),有无责任能力,前科劣迹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

13、视听资料:包括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14、抓获经过:写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犯依次列出。

1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询问未成年证人或被害人,对于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要求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应使用询问通知书。

3、现场勘查中扣押或提取的物品,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要详细写明物品的特征,主要包括牌号、规格、新旧程度、有无没磨损、缺陷以及产地等,清单的空格处应当画斜线,以免造成麻烦。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5、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侦查员在收到亲笔供词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对于证人的亲笔证词同样适用。

6、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7、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户籍专用章,提取人签名。

8、对于无户籍证明或户籍证明有存疑的14、16 、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年龄,如:出生证明、父母的证言、邻居的证言等。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孙忠良,男,29岁,徐州贾汪区大吴镇瓦庄村人,贾汪大吴镇锦城砖瓦厂职工。

20xx年11月14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孙忠良在贾汪区锦城砖瓦厂内砖机房南侧烟子灰堆旁见到工友尹洪太,因嫌尹洪太在工作期间躲滑,不服从管理,遂与尹洪太发生争执。孙忠良用拳头击打尹洪太右眼部两拳,并用腿将尹洪太扳倒,尹洪太仰面倒地后,孙忠良又随手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击打尹洪太的额头部位两下,并用脚踢尹洪太肚子两三下,尹洪太被打后回家,并告知其妻子张某某是孙忠良在未干活之前打的他。尹洪太当晚上床睡觉,第二日其妻子张某某喊他起床,尹洪太卧床不起,第二天晚上,尹洪太出现尿床情况,第三日下午4点多钟,尹洪太被送往医院救治,20xx年11月21日,尹洪太救助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洪太系生前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证据评析:

1、询问案发当时同一个班的证人及相关目击证人:赵某、王某、闫某某、孟某、顾某等人,证实案发当时孙忠良和尹洪太因干活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孙忠良将尹洪太扳倒后,从地上捡起砖头朝尹洪太额头砸两下,后被人拉开,尹洪太起身回家。询问被害人妻子张某某,证实被害人被打后回家情形。询问证人王某某(被害人邻居)证实被害人被打后第二天在家中不省人事的情形;证人季某(贾汪大吴医院医生)证实被害人被打后住院时的伤情。

2、办案单位根据犯罪嫌疑人孙忠良的指认对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提取作案凶器(半块砖头);经鉴定被害人尹洪太符合生前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并且受损部位与犯罪嫌疑人孙忠良供述的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额头部的情形

相吻合。

3、犯罪嫌疑人孙忠良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过程的照片及录像。

八、审讯犯罪嫌疑人孙忠良,供述事情起因、其主观动机和目的、殴打尹洪太的具体过程(所用的工具,殴打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及受害人尹洪太的伤情、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二、故意伤害案(重伤害、轻伤害)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接受案件登记

登记好报案人的自然情况和案件的来源,详细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伤亡及财产损失,如伤情、特征、价值等),并认真填写接警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询问被害人(被害人与报案人不是同一人的还要询问报案人)

包括被害(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3、询问证人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需要通过目击者确认实施致伤行为的具体行为、程度及其责任;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重点是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其中证人改变原先证言的,应一并记录改变证言的原因。

4、现场检查、勘验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和现场遗留下来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如:衣物、烟头、钮扣等。及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其中对凶器上的血迹、指纹应当鉴定比对。

5、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第一次可采取询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

解。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

(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共同犯罪的应讯问提议、策划、分工和实施过程等情况,注意口供的相互印证,以区分责任;

(2)作案动机和目的,以准确判断主观犯意。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

(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4)对被害人体貌特征、受伤前后的反应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详细调查;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

(5)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除外。

6、鉴定结论

(1)对伤害程度作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损伤程度鉴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应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3)根据案件需要作其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如对毒物、血痕、毛发、指纹、伤痕、致伤凶器的形状等进行鉴定。

7、书证

(1)对证明伤情的病历、诊断证明应当复印附卷。对伤情的具体部位也应当进行拍照附卷;

(2)其他记载与犯罪相关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提取原件,并注明提取时间、提取人和提取处。但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副本或者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后附卷;

8、视听资料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伤害案件发案现场的视听资料。应当提取原件,并注明提取时间、提取人和提取处。但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副本或者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后附卷。

9、辨认笔录。

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适时组织受害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进行依法辨认,并详细制作辨认笔录。

10、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及前科劣迹。

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重点需要把握的:

(1)核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年龄,防止出现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必要时应当进行骨龄鉴定;

(2)认真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累犯、监外执行、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又重新犯罪等情形。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2、轻伤害案件是否存在不能调解的情形;

3、轻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对调解的态度;

4、是否法定和酌定的情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一并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法定和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附卷。如:投案自首、立功、累犯、主犯、从犯、受害人的过错等;

5、受害人拒绝对其伤情做鉴定的,应当在笔录中固定。

【典型案例】

20xx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未经批准建房,其邻居许某(本案受害人)认为其盖房影响自己家采光,遂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当许某用铁锨铲正在施工的墙头时,刘某用砖头将其头部砸成轻伤。20xx年12月17日刘被批准逮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嫌疑人零口供,且现场目击证人少,但办案单位通过注重多方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最后认定犯罪事实的成功案例。

证据评析:

(1)犯罪嫌疑人因曾在公安机关干过保安,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其用石头砸受害人的犯罪事实。

(2)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少。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因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有一墙之隔,现场大多数人都表示没看到具体情况,只有一人愿意作证证明看到刘用石头砸的动作,但是否砸中受害人无法肯定。

(3)不迷信口供和证人证言。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关键证人。这没有让办案气馁,而是多方采取措施积极进行调查。

(4)现场勘查成了此案最终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为了调查案情,办案单位根据案件情况,

一改过去只把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作笔录的习惯做法,及时对现场进行的勘查并制作现场图。同时对现场致伤的砖头进行了提取,这一取证行为对以后认定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5)注意细节,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此案调查可以认定以下几个事实:1)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用石头砸人的行为;2)受害人的伤情的部位及致伤原因能够证明是被人从斜高处用钝器所致;3)犯罪嫌疑人所站的位置能够对嫌疑人造成上述伤害;4)犯罪嫌疑人脚下有许多类似致伤石头;5)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当时正处于矛盾激化的状态;6)排除受害人的伤害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等。

三、殴打他人案(故意伤害)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询问被侵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等违法事实和情节、违法后果,自己被伤害的具体部位及伤害程度,一定要让其叙述详尽并表明除了叙述的伤情以外,有无别的伤情。杜绝事后再出现伤情时,难辨是何时造成的伤害。问清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衣着、发型等,对被侵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询问应当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报案人或知情人,了解现场情况及具体案情,详细了解致伤人、致伤手段、后果。

3、走访获取目击者的证言,详细了解致伤人、致伤手段、后果。进行现场进行勘验、提取有关的痕迹、物证。

4、询问违法嫌疑人。(1)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因果关系、参与人;(2)实施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是否使用作案工具或器械;(3)询问多个嫌疑人时,问清每个嫌疑人打击被侵害人的情况、部位、次数,使用的作案工具要尽可能记录清楚;(4)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等情况。

5、提取被侵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例、照片等。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被侵害人伤情界于轻微伤与轻伤之间,应要求被侵害人做伤情鉴定,一定要民警及时带领伤者到法医处作鉴定,伤者拒绝作鉴定的一定要在笔录中固定。对伤者要求作鉴定的要为其开具委托书,并带领其作鉴定,防止降格处理。

2、查证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如明确被侵害人是否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被侵害人是否有过错等。

3、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但要把握好调解原则,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20xx年3月10日16时许,九里区拾东村少年拾某、蒋某在37路公交车终点站因买东西排队与九里中学学生张某发生争吵,进而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面部肿胀。龟山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拾某、蒋某已逃跑。在被侵害人张某的指认下将逃至拾东村北路口的拾某、蒋某抓获,后将拾某、蒋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证据评析:

1、询问被侵害人张某被殴打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情等案件情况,问清张某是否有过错在先,是否有挑衅的言语和行为,因张某系未成年人,故询问时要有监护人在场。

2、询问违法嫌疑人拾某、蒋某,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动机,问清各自殴打张某的具体部位及有无使用器物殴打的情况。因拾某、蒋某系未成年人,故询问时要有监护人在场。

3、询问报案人了解具体案情。

4、走访37路终点站的目击者获取证言。

5、查证蒋某、拾某的身份、前科情况,二人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又是初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法定拘留不执行的情形。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二)

盗窃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盗窃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有: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5@p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5@p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

(5)利用计算机盗窃的;

(6)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

(7)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对提请批捕的盗窃案件,应重点从三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盗窃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收缴的被盗财物、增值税专用#5@p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5@p的实物或照片、犯罪工具、被盗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明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2、电信账单、使用记录、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的证据。

3、被窃信用卡被使用的记录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发生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证据。

4、缴获的被私自开拆的邮件、电报、被盗的财物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5、资金往来证明、技术鉴定、被盗物品的实物、照片或所有权证书等证明发生利用计算机盗窃行为的证据。

6、物品价值不明,涉及罪与非罪的,由能够确定赃物价值的价格鉴证部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或购物#5@p等能证明个人盗窃行为所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且不具有情节轻微情形的,或接近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或证明犯罪嫌疑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等多次盗窃的证据。

7、对于盗窃公民或单位所有的银行存折的,该存折已加密、活期或定期的证据。

8、证明盗窃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被盗物品未追回,但供证一致的证据等。

9、证明未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便利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对涉案赃物的辨认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6、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上的指纹、足迹等所做的鉴定。

7、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或其他相关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及提取笔录。

8、犯罪嫌疑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能够印证的被害人指认。

3、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互相印证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同案犯供述。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其他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

(根据有关资料编辑整理)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安民警办理各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介绍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供大家学习借鉴。

故意杀人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其他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

(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

(8)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

(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对提请批捕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证据。

2、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视听资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作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根据有关资料编辑整理)

常见刑事案件共性证据规格

(根据《公安法制建设》整理供参考)

为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准确、完整、规范地搜集证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常见刑事案件共性证据规格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在办案实践中参考。

一、报案登记

1、报案登记(接警记录)一般应包括: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七个项目。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还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2、应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投案自首材料

应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详细讯问笔录和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情况的说明等两份材料。

三、案件来源

1、应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等四个部分。

2、对当事人书面材料举报的案件,应如实写明情况。

四、抓捕经过

应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了何种方法于何时、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情况,如有同案犯要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

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复印件及现实表现等两份材料。户籍复印件应盖有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现实表现材料应由犯罪嫌疑人住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出具。

六、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的,要将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

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复印,注明材料出处,并加盖印章。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

常见刑事案件共性证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由于实践中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本文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办案人员应根据具体实际酌情考虑。

更多相关推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兹有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平水将承办的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中心指派为程跃华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法律援助结案情况向贵中心予以报告如下承办律师一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编号茌法援结字20xx第号填表时间20xx年1月30日注意本表后应附指派通知书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原件或复印件撤消援助的应写明理由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援结字第号填表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办案时间20xx年10月至20xx年5月办案机关xx国土资源所承办人xxxx简要案件及调查经过xx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xx年9月28日占用xx镇宁家堡村集...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援结字第号注意本表后应附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终止援助的写明理由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十五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援结字第号注意本表后应附上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原件或复印件成效援助的应写明理由

一审刑事审理报告范本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刑初字第号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和受害情况等自诉人写明姓名性...

浙江省高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xx6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一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XXX因与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XXX参加评...

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执行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