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 告: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省*县*村*组*号、身份
证号:*******************
被告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地址:****************
被告2: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
身份证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376.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7000元与原告
责任部分);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理 由
20xx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驾驶苏****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该车前部右侧与由西向东的原告***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市**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原告***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已发生相关费用【治疗费:19986.19元;伙食补助费:(9+5)天*18元/天=252元;营养费:75天*10元/天=750元;伤残赔偿金:26341元*0.1*20年=5268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抚养人生活费:4年*16782元/年*0.1/2=3356.4元;误工费:5个月*2000元=10000元;护理费:(9*2+66)天*80元/天=6720元;鉴定费:1560元;物损:1280元;交通费:300 元】
经查苏****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1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与被告就此次赔偿事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备文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之请求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损失清单(原告***)
治疗费:19986.19元
伙食费:(9+5)天*18元/天=252元
营养费:75天*10元/天=750元
残疾赔偿金:26341元*0.1*20年=52682
精神抚慰金:5000元
抚养人生活费:4年*16782元/年*0.1/2=3356.4元
误工费:5个月*2000元=10000元
护理费:(9*2+66)天*80元/天=6720元
鉴定费:1560元
交通费:300元
物损:1280元
合计:92376.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7000元与原告责任部分);
第二篇:交通事故诉状范本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xx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元;
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
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xx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从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
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xx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xx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