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4.20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愿意作为贵院受理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负担采取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 担保财产:

此致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20xx年12月23日


第二篇:立案庭分析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佛山市中院 作者: 佛山市中院日期:20xx-11-09

(20xx年x月x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诉讼保全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当事人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从事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第五条 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二、依法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

三、有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含),且风险补偿机制健全;

四,拥有两年以上完整经营纪录且连续两年盈利;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担保额度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六、有自有银行存款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七、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八、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九、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申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一、申请报告;

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担保机构备案证;

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期报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税务申报表,两年以上经营记录的须提供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前三大股东行业地位及其相关业务介绍(须盖公司印

章);

六、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简介、高管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简介,核心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简要情况(须盖公司印章);

七、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项目评估审核制度、保后管理制度、偿付及资金补充机制、担保费用收取标准、准备金提取及管理等内部制度文件;

八、上年度及最近期风险准备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九、担保机构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章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开展方式

第七条 拟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须经本院审批备案后才能正式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责任 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为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其责任是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章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凡向本院申请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我院报送财务报表及业务开展统计表。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担保机构,均一律予以退出处理:

1.担保机构一年内发生违约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2.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上月银行存款未能达到其注册资本60%的;

4.担保机构的其他行为对本院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所担保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区法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立案庭分析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立案庭 作者: 杨帆日期:20xx-09-19

我院于20xx年x月x日出台了《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并据此择优选定了5家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除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外,其余四家担保公司从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办理担保案件75件,合计金额49439.26万元。为了解这一新型担保制度在我市法院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担保机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中院立案庭保全组开展了专题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相对较少。管理办法运行以来的效果并不理想。全市法院每年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5000件左右,但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案件xx年来累计不超过80件,所占比例极低。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和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的优越性宣传不够,当事人甚至律师对该项制度不了解。

二、各级法院对此认识尚不统一。就我市而言,中院和禅城、南海、三水、高明法院接受入围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而顺德法院除个别案件外仍不受理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全市两级法院的认识不统一。此外,全市两级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要求不统一,禅城法院要求担保公司就每个案件对应提交存款证明。另外,法院对跨区域担保认识不统一。我市两级法院对未入选我院名册担保公司的保函不认可,而辖区外的法院亦对我院选定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不认可,只有一家担保公司的保函被四川高院认可。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因不认可其他担保公司担保函而被投诉的情况多次发生,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就此问题提出质询。

三、诉讼保全担保案件的单一性。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借款、货款、工程款几类,而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等其它类型案件较少。另外,该类担保案件都是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保函,而没一件是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出具保函。

四、法院和担保公司信息不对称。诉讼案件有一定的周期性,但担保公司约定解除担保的期限不统一,法院对担保公司何时解除担保行为不清楚,导致在担保过期的情况下,法院仍然续封、续冻。反之,担保公司对案件进度不了解,增加担保风险,或有部分案件执结后担保责任仍未解除。

五、法院对担保公司监管不到位。我院对担保公司的选定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大概在两年左右,担保公司一旦入围我院名册,法院对其经营状况无定期跟踪,导致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是否还适合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无从判断。有的公司入选我院名册后未实际开展诉讼保全业务,有的公司四年来开展诉讼保全业务相对较少。另外,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担保公司的每年出具保函的总额是多少亦无法统计。

六、担保公司诉讼担保缺少限制。一是单笔诉讼保全担保金额无限制;二是一家担保公司在全市两级法院多件案件的担保总额无上限限制。

七、担保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够。入围我院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担保公司为一起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无偿担保,担保公司在享受权利、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担保公司准入的限制。目前,在我市注册的担保公司有100多家,但真正从事专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不到20家。针对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况,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加以限制:

1、在我院现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选定担保公司时要求其承诺以下内容:一是入围担保公司出具同意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担保的承诺书,促使担保机构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担保公司的股东出具对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同意因保全错误而需承担责任并经法院裁决确认时自动履行连带的赔偿义务。此外,限定担保公司担保总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倍。另外,要求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

2、改变我院现行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在要求担保公司出具上述两项承诺的同时,增加修改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选定周期,建议一年为宜;二是增加退出机制的要求,建议增加对入围后一年未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的和开展业务较少的担保机构予以退出处理的规定;三是要求入围的担保公司存入法院帐户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法院按照交纳金额20—30倍来确定年度担保总额,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随时追加保证金。以交纳500万元保证金为例,担保公司全年担保总额可在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

采取上述两种办法,尤其是采取第二种办法,缩短担保机构选定周期,提高入围门槛,势必会减少相关投诉,减轻法院的压力。同时,通过免费担保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当事人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真正体现为民司法。

(二)加强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监管。我院规定,凡向本院申请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我院报送财务报表及业务开展统计表。但目前的管理却流于形式,建议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准确掌握和控制担保公司的担保总额,控制风险。

20xx年x月,担保行业的第一部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法院应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同化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手段。法院对入围的担保公司,可以直接与当地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市级的金融管理局开展管理合作,或直接委托金融管理局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或直接向金融管理局征求管理意见、征集监管资料。这样法院即可以节省对合作担保公司的管理成本,又同样可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统一各级法院的操作办法。针对各级、各地法院对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认识不统一、操作不统一的现状,及时统一认识和做法,以便担保公司更好地开展诉讼担保业务。我市应统一做法,佛山两级法院要参照中院的管理办法开展此项工作,严禁各区法院另行制定相关的规定,中院负责集中选定担保机构的工作,担保机构一旦选定全市有效。

(四)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实行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做法,对法院、担保机构、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利大于弊,只要实施得好,必定会取得三赢的效果。因此,法院应围绕该类担保的优势、范围、做法进行宣传,除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外,还应印刷《诉讼财产保全指南》在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取阅,在指南里应列明法院认可该种担保方式,并上传到法院网上,推行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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