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审判流程
二、法庭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1. 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宣读起诉书,一方面向法庭阐明公诉犯罪事实即法庭调查的范围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更深入地观察法庭审判的过程。
2. 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3. 讯问被告人。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后,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可以揭露和证实犯罪,反驳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犯数罪的,应当根据罪行轻重、作案时间先后逐个讯问。
4. 向被告人发问。
5. 审查核实其他证据。
三、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庭辩论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首次发言,司法实践中称为公诉词。发表公诉词是公诉人支持公诉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为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公诉词以起诉书为基础,是起诉书内容的进一步深化。公诉词通过对 犯罪事实进行深入、精辟的分析,进一步起到公诉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
2.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 被告人自行辩护。
4. 辩护人辩护。
5.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的发言以“轮”计。第一轮控、辩双方发言后,可以就存在分歧的地方互相辩论,进一步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在辩论中双方发言机会均等,只要控诉方发言,就应当允许辩护方辩驳,每一轮发言都应当完整。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第二篇: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定义)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作用)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使用说明)本文书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很高的文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自侦查终结时都必须制作此文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请起诉数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写一份文书,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制作。对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仍应当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说清楚,并注明对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公诉书”。
起诉和公诉的区别
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所以起诉包括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