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时间:2024.4.20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

上海市XXX检察院(宋体一号、加粗、居中、字符间距5磅)

(空一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黑体二号、居中)

(空一行)

(以下首行均空2格)案件来源:(黑体三号)

案由:(黑体三号)

犯罪嫌疑人:(黑体三号)

收案时间:(黑体三号)

侦查机关承办人:(黑体三号)

(空一行)

(以下除另注外,均为仿宋体三号)XXXX(侦查机关名称)以XX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以后,于XXXX年XX月XX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告知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被害人的案件,此句无须引用)。承办人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再次移诉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经上述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不需要审批的案件,不写“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黑体三号)

1、犯罪嫌疑人XXX(曾用名XXX,别名XXX,化名XXX,绰号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暂住人口须注明暂住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羁押场所等。

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并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则写为:

犯罪嫌疑单位:XXXXXX(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XXX(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犯罪嫌疑人:XXX(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辩护人:XXX

注:写明性别、年龄、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无辩护人的,此部分省赂。

3、被害人:

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无被害人的,此部分省赂。

4、被害人委托的人:XXX

注: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注: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部分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黑体三号)

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特别应当表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以判明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黑体三号)

(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

四、审查经过(黑体三号)

1、已审阅全部案件材料。

2、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XXX,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3、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XXX,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听取了被害人XXX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

4、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证人XXX,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5、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X委托的人(注明身份),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过程,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6、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经过(注明案件承办人参与的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所收集的具体证据)

7、其他工作(如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黑体三号)

(一)经依法审查查明:

(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案件,这段叙述均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叙写事实时,应注意:

1、对所认定的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写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根据不同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督办案件、在管辖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都必须详细写明犯罪事实的各项要素。叙写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应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报告。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

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3)对于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或者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客观叙写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得加入主观推断和分析评判。

(二)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原则上依次分别写明证据种类、名称、收集该证据的人员、时间、出处及主要内容和证明作用。) 写证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再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列出证据。

2、同一事实中的证据可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叙写。

3、对于证据内容的叙写,应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对于主要证据中的言词证据,一般应作完整摘录,尤其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情节、细节要力求具体、全面,以充分保持该证据的客观性;其他证据可由承办人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叙写证据(包括制作审查报告)通篇应当完整、连贯,不得出现空白段落。

(三)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要符合以下要求(有些案件的分析论证可在上一部分的证据列举中顺势进行,不必机械地另作一部分):

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黑体三号)

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3、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4、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5、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6、追诉漏犯、漏罪的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情况;

8、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事项;

10、需要进行分案或者与其他案件作并案处理的;

11、无辩护人的原因;

12、告知被害人的方式及告知后的反馈情况;

13、是否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并阐明理由。对案件认定和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还应说明各种不同观点及主要理由,然后再说明承办人所持观点并作详细分析论证。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的辩解和处理意见与承办人观点不同的,应当加以详细说明。

七、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黑体三号)

1、审查结论

(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

2、处理意见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

结论,同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结论及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处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分别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及市院制定的不起诉格式样本的结论部分书写。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依法已构成XX罪,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XX款,应处XX刑(法定主刑和附加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XX刑。

以上报告请审批(无需审批的案件此句不写)。

(空二行)

承办人:XXX

(空一行)

年月日

(空二行)

附件(出庭预案):(黑体三号)

1、讯问提纲

2、示证(质证)提纲

3、公诉意见

4、答辩提纲

(注:①审查报告均采用A4纸打印;②页边距为:上空3.7cm,下空3.5cm,左空2.8cm,右空2.6cm;标准:③行间距:固定值28磅;④页码居中)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的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工作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诉质量,关系到出庭的指控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司法活动,2002

年10月,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规范和推进这项活动。高检院审查报告的格式贯穿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个环节,再现了整个公诉办案的全过程,对保证公诉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审案及出庭公诉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份比较规范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我们也发现,该份格式设置的一些内容较为繁琐,有些还有重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0xx年初,市院公诉处和铁检分院公诉处指定铁路南京院公诉科对高检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样本进行试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南京院公诉科分阶段进行了探索,结合公诉实际对该份审查报告格式的部分内容作了增删和修改,并将格式与说明合二为一,将高检版本中重复的部分删除,不明确的地方具体化,形成了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比较规范、可行的格式,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比较两个版本的格式,主要的区别在于:

1、在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高检院版本在叙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部分有一段写明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写明赃物移送情况的要求,铁检南京院在制作格式时将该两段内容删除。同时将一些内容具体化。

2、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合并为第四部分“审查经过”。

3、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合并为其版本中的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在叙写事实和证据时增加了注意事项和把握的原则。

4、铁检南京院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在高检院版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条内容,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分案并案处理情况、无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情况、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的情况等,同时写明了注意事项。

5、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审查结论”部分与高检院的写法有所不同,没有分主客观要件叙写,但增加了对案件性质、情节、危害性、责任的全方位分析论证,并要求写明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以及法定情节等内容。

我们认为,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高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增删、修改,既遵循了高检样本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到了可操作性,更适合基层院办案的需要,值得推广。因此,市院公诉处在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后,对铁检南京院的审查报告版本作了文字和内容上的调整,供全市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适用。市院公诉处对南京

院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2、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的“审查结论”部分,增加了“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的内容。

3、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从“审查结论”部分调整到“处理意见”部分,同时对提起公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要求援引法律条文,以使审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化。

审查报告直接关系到审案质量、出庭质量、执法形象。在减少把关的同时,必须要保证主诉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质量,而从格式上进一步细化制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主诉官的审查质量,因此,审查报告综合化制度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自律机制。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将这项工作放在公诉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这一背景上加以对待,在实践中认真适用、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保主诉制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本市公诉部门的审案质量和出庭质量。

二○○五年一月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一审案件)

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告单位):

提起公诉案由:

提起公诉日期及文号:

判决、裁定日期及文号: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日期: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二审案件)

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

一审案由:

一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二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时间:


第二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xx年 月 日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xx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xx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xx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

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xx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xx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xx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xx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 19xx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xx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xx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

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xx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xx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xx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5@p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xx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xx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

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xx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

(2 )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

(3)证人赵勇

(4)证人隋如好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xx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xx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xx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xx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

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xx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xx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

(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xx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xx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xx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xx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在九八年的时候,宝光公司收回来的1500万元销售款都入宝光公司的帐了,在入账后,王涛让我提出来700万元交给他,他把这钱给试验所用了,我向王涛提出过账目无法处理,王涛当时很不高兴,让我想办法处理,我先后问过他几次,他就说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一家,让我想办法处理好账目,别出什么问题。我看他的意思挺明确的,没有办法,我只好抽出已经计入宝光公司账中的这700万元参悟凭证,另造了“铁五科目”入的帐,同时将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财务凭证转入试验所的长期借款账户,在九九年底,我又向王涛请示怎么办,王涛没有吱声,回来我改的宝光公司的帐,做的假账目,编了一个假的用途,这样算平帐了。 试验所从来未在宝光公司分红,这700万元不存在顶宝光公司给试验所的研究费用的事,这些钱被是试验所都用了,到现在也没有归还。

(2)证人证言柳江

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

我们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两个独立的互不相隶属的公司。

(3)证人李鹤年证言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2)试验所账目:其他应收款中有收到销售款700万元,附有伪造的购货凭证。(宝光公司在试验所购货)

(3)试验所其他凭证,700万元的去向使用方向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

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5@p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xx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 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

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2)试验所预付款账目500万元,体现有宝光公司的支票存

根,试验所50万元支票存根,固定资产账目

(3)搅拌车档案户籍

(4)扣押清单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xx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

(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

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

(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

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

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 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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