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申请支付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津民一督字第1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1号。 负责人李秀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达涛。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于20xx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朱某某截至20xx年2月15日止,尚欠其借款本金34 998.08元,利息24 101.49元,借款本息共计59 099.57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表、结算单及单位工作证明,现要求被申请人朱某某偿还信用卡所欠借款本息59 099.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朱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借款本息59 099.57元,并负担申请费425元。
被申请人朱某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肖 婵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博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州法执字第19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
被执行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诉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除已停建的云龙花园项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云龙花园项目引发诸多矛盾和社会安全隐患,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协调解决购房户入?⑼恋毓婊髡任侍猓驹河?010年9月8日作出(2008)州法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该案的执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以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13日作出(2011)怀中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11)怀中破字第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湖南怀化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故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元
审 判 员 向忠莲
代理审判员 盘艳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揭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