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址:陕西省**市**县**乡***组,联系电话:13*******82
被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址:河南省***市**县**乡****村,联系电话:18*******17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同意解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月*日自愿结婚,20xx年*月**日婚生儿子***,一直到20**年,感情生活始终稳定正常,由于20**年**月,答辩人生病到县医院医治无果,随后转***专科医院医治,因为发生的就医费用无法报销而引起被答辩人及其母亲不满而感情发生裂痕,其后被答辩人母亲多次以此为由不断闹事,被答辩人不但不平息矛盾,反而站在其母一边推波助澜,造成矛盾不断升级,使我无法在其家中继续生活,于**月**日返回***,另谋生路,直到如今被答辩人始终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更看不到回心转意的迹象,反而一意孤行,起诉离婚,诉至贵院。事已至此,答辩人也已身心疲惫,因此,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债务和财产问题。
1、被答辩人称经答辩人之手为其哥哥***买房借被答辩人姐姐现金一万元之事与事实不符,婚姻期间给答辩人哥哥一万元确有其事,但答辩人并未直接经手;事实是双方婚前因经济困难,答辩人哥哥分两次借给我们现金11000元,第一次在20**年*月答辩人哥哥***借给我们5000元,我们用于婚前准备,第二次在20xx年9月因结婚费用不够借给我们6000元,婚后我们一直没有归还,直到 **年我哥哥买房时,被答辩人才给***汇款还了一万元,事实上还欠***1000元; 2、关于婚后财产,双方婚后打工收入一直由被答辩人掌管,有小孩后,答辩人在家里看管孩子,有时也外出打工,被答辩人只是每月给家里必要的生活费用,其余积蓄均由被答辩人掌握,至今已经结婚*年,按每月积累300元计算,也应该有两万元积蓄,作为婚姻的另一方答辩人有享受50%分割的权利,请贵法院明断;
3、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而是居住在被答辩人父母名下的房屋中,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有用于家庭生活用品等,约有4000元,现因答辩人已搬出该房屋,这些财产实际已归被答辩人所占有,所以被答辩人应支付2000元给答辩人。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婚生儿***,并判决被答辩人每月支付给答辩人1500元的抚养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育有一儿名***,于20**年**月份出生,从小孩出生及生长到**岁的这段时间里,答辩人母子一直在被答辩人家
里生活,母子感情很好,被答辩人基本在外打工,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较少,因此答辩人希望能将孩子判给自己,并由被答辩人每月提供1500元的生活费;小孩至今刚满**周岁,理应由更具细心和爱心的母亲抚养更为适宜;
2、如被答辩人执意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并能保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答辩人可以考虑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答辩人近年来由于在家照顾孩子,脱离了社会,没学到一技之长,且因学历太低没有较高的生存能力,目前租住在**郊区,处于打零工状态,每月不稳定的打工收入基本在1000到1400之间,除了每月房租水电费300余元,交通费180元,电话费约60元,基本生活费600余元,每月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愿意每月承担孩子生活费100元,而且可以放弃第二款第3条的权益,希望被答辩人能更好的照顾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因离婚诉求的下列问题: 1、解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2、将婚生儿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向答辩人支付抚养费1500元;或将婚生儿***由被答辩人抚养,答辩人支付抚养费100元; 3、由被答辩人还清婚前所欠刘强债务1000元;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积蓄的50%约10000元,由被答辩人还给答辩人;
5、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据答辩人所知并没有产生任何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若有被答辩人个人所借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个人承担。
6、答辩人自愿放弃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权利: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是否向答辩人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答辩人无从得知,为息事宁人,答辩人可以放弃追究;答辩人第二款第3条所述夫妻共有生活财产,如果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抚养孩子,答辩人愿意放弃对该财产的分配权利。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酌情采纳。
此 致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 月 ** 日
第二篇:离 婚 讼 状
离 婚 讼 状
原告:罗朝艳,女,19xx年9月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住罗甸县董当乡先锋村一组26号,农民,联系电话:187xxxxxxxx。
被告:卢毅,男,19xx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住址同上,农民。联系电话:136xxxxxxxx,159xxxxxxxx。
案由:离婚。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小孩卢灿归原告抚养。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6月份在广东潮洲打工认识,当年10月份就与被告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双方关系一般,偶尔也会发生一些小打小闹,20xx年4月4日,双方到董当乡民政福利股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xx年3月8日出生女孩,取名卢灿,于20xx年8 1
月11日原告办理上环手术。自从原告生的是女孩后,被告重男轻女的心理就表现出来。两年多来,被告经常以原告不会生男孩为由,对原告大打出手,并提出离婚,这两年原被告都是在浙江打工,没有时间回家乡立案,当时原告也不愿意离婚,于20xx年元月15日,被告以一个信息为由,就对原告破口大骂,尽管原告一直忍让,结果还是被被告一顿毒打,当天被告也提出离婚一事,原告实在经不起被告的毒打,通过思前想后,决定答应被告提出离婚一事,约定回家后办理离婚手续。
春节后被告回家,离婚一事被告反悔,现原告再也没能承受被告的毒打,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只有求助于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及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款之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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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朝敏 20xx年3月3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