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周过
答辩人因原告索南多杰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离婚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务、勤恳持家,是一位贤惠的妻子。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辩人不愿意在家中,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3、原告在诉状中称夫妻共同债务共计26800元,没有此债务,均是捏造的不实之词。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如原告一定坚决离婚,请原告给予答辩人七年的青春损失费共计:300000元。将孩子归于答辩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实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将答辩人致伤,还是答辩人娘家人给予治疗。20xx年4月份原告将答辩人又实施暴力,在河滨公园将答辩人暴打,说拉到黄河中扔掉,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其舅舅将答辩人该出家门,将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赶出家门后答辩人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辩人未曾出门打工,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打工和事实不符,出门后答辩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给予看望,实属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妇女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周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19xx年2月8日出生,现住XX市城关区,电话:138xxxxxxxx。
被答辩人:YY,男,汉族,19xx年2月7日出生,现住YY市城关区,电话:1391900000。
因YY诉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是同学,又属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较好。多年的同学,六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过了六年多的幸福生活。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的。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破裂
被答辩人的陈述说明,双方也只是在做家务等小事上有分歧,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答辩人也从未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相反,答辩人始终珍惜与被答辩人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是任何一个家庭都会发生的生活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有效解决,并没有像被答辩人说的那样在对待家庭、父母、
朋友的方式上存在巨大分歧。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双方存在巨大分歧,那只能说明被答辩人的感情可能发生了某种变化。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