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薛正虎,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20日,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薛圈村4组,农民。(联系电话:152xxxxxxxx) 被答辩人:宁瑞堂,男,汉族,生于19xx年8月22日,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西堆村,农民。
现就宁瑞堂所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予以维持
此案已是上诉人(原告)第二次提起上诉。目前已是两级法院的第四次庭审。
答辩人于上诉人宁瑞堂之间的争议纠纷,确确实实是一宗买卖关系,根本不存在雇车运输的任何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事发经过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上诉人初时起诉试以运输为理由,其唯一依据是证人刘巧玲20xx年3月17日的证人证言,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承认:此份证言是上诉人在20xx年自己组词填写的。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对刘巧玲进行调查,本人均明确表示:她对那车木炭到底是买卖还是雇车拉用,她并不知情,是对上诉人在20xx年起诉时提供之伪证的彻底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在庭审质证时,对法院所调查证据均无异议,共同签字认可。原审法院已完全查明了事实,所作出的认定和判决,既客观公正又合情合理,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1
二、上诉人所称“7.69吨木炭并不知晓”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20xx年10月23日购买上诉人的木炭时,是以每吨560元的价格成交的,装车后在安边镇张玉珍的海意电子过磅,总重量为16.09吨,木炭的净重量为7.69吨,答辩人当时给上诉人出示了带在身上的几张车辆运货过磅单,均确切标明与车体的重量为8.4吨相符合。如果没有这一事实经过,何能有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7.69吨这一具体的木炭的数据。上诉人的三份诉状主张,自相矛盾而不能自圆其说。
三、木炭交易各方的核算情况
(一)宁瑞堂一方的交易核算结果:
1、与刘巧玲的交易成本15吨×440元=6600元
2与薛正登交易卖价7.69×560元=4306.4元,减去实际成本3383.6元(7.69×440),已获利润922.8元(7.69×120)
3、库存实物未销价值3216.4元(15吨-7.69吨=7.31吨×440元)
4、交易支出费用3060元(2500+250+300+10)
5、利润核算1079.2元(922.8+3216.4-2500-560)
上诉人所称的水、煤、电、装窑、出窑等费用,都已计算在窑主刘巧玲的成本之内。
(二)薛正虎一方的交易核算结果:
1、过磅数字:总重量16.09吨-车体重量8.4吨=7.69吨,
2
2购货支出:7.69吨×560=4306.4元(4100+206)
3、销货数字:
A 7.69-30﹪水份2.307吨=5.383吨
B 5.383吨×1350元=7267.05元
C 7267.05-17%税率1235.4元=6031.65元
4、运输费成本1100元
5、销售招待费400元
6、利润核算(6031.65元-4306.4元-1100元-400元)225.25元
是通过当地供货商杜浩杰的账户销售,有销售时《产品购销合同》可佐证,正是由于上述买卖结果无利可图的原因,遂中止了再行交易的行为,何谈“一万多元的货物作抵押”和不当得利之有,试想真是雇车运输货物,岂能在三年之后才寻追讨,确令常人难以置信。
综上所述,买卖关系事实清楚,一审法院所认定与判决,客观、公正、合理,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薛正虎 20xx年9月6日
3
第二篇: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