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时间:2024.5.14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 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1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2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

3

理。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1月1日

4


第二篇: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促进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进一步落实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委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谈话人为有关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负责人,以及授权进行谈话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干部。根据需要,对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进行廉政谈话。集团本级廉政谈话对象包括:集团公司部室正副职;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免谈话、警示谈话等五种类型。根据内容不同,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是指集团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1)。

(2)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8】41号)文件精神执行。

(3)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转(提)任到新岗位的人员进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与党委(人力资源部门)正常任职谈话结合进行。由党委成员负责正常任职谈话的,要将廉政谈话列为重要内容。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正常任职谈话的,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单独进行任职廉政谈话。通常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2)。

(4)诫勉谈话:是指纪委对群众反映强烈但查无实据,或发现违纪苗头、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

行。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诫勉谈话,谈话人要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辩解,帮助其提高认识,说明违反党纪政纪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诫勉谈话人必须为2人以上。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3)。

(5)警示谈话:专指集团纪委对下属单位(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警示谈话,谈话人要针对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

第七条 围绕廉政谈话的内容和要求,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部门要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集团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人力资源部、监察监事审计室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集团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下属各单位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由下属企业党组织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集团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谈话牵头部门要负责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谈话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其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对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的,要及时将整改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有关党组织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一条 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帐。每次谈话后,谈话牵头部门要填写相应廉政谈话记录表并归档;下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与有关人员的谈话,要在谈话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表上报至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把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件1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政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附件2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附件3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诫勉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更多相关推荐:
村 干 部 诫 勉 谈 话 制 度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一、诫勉适用范围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工作失误造成…

对诫勉谈话的几点思考

对诫勉谈话的几点思考新华网发展论坛出尘不染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检验一种制度的成效关键要看执行后的社会效应。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忌仓促上阵,要准备充分。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

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诫勉谈话整改报告20xx年x月x日,发生xx事件,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24事故,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xx年x月x日,此次安全事故,先后上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委会,可见公司内部对安…

诫勉谈话记录范文0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的时间20x...

11.诫 勉 谈 话 记 录

诫勉谈话记录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谈话内容33

诫勉谈话

东华医院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

诫勉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

乡镇诫勉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1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2

“四早”预警诫勉谈话记录

四早预警诫勉谈话记录单位附谈话内容的加页材料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

诫勉谈话(4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