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终极论证-法律知识

时间:2024.4.25

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终极论证

逯献旭

从多年前夫妻之间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内容大体为:一方出轨或者有暴力行为,另一方支付多少财产或离婚时净身出户。针对这样的协议,全国法院判决不统一,但总体还是倾向于此种协议无效,但有些法院仍会将涉及财产额不是太大的认定为有效,想必法院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又岂能以金额大小来判定有效无效。至于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之间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是纯碎道德上的约束,不受法律调整,在此就不在多说,现针对夫妻关系之间的这些协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关于夫妻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制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两种形式。

所谓财产约定制,指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制是比较具体的,应具有对财产的具体说明,“忠诚协议、保证书”则很抽象、模糊,且具有附加条件,显然不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从法条文理解释上看,财产约定制只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种,不包括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净身出户”率先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忠诚协议、保证书”的签订往往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这些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婚姻关系的维持和存续,显然也不是离婚分割协议。所以,忠诚协议、保证书无论是从内容性质还是形式要件均不是上述两种。

二、“忠诚协议书、保证书”看似乎符合合同法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实不然。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包含着感情因素在其中,不同于做买卖,不能用商业模式来衡量,夫妻关系是建立在爱和信任基础上的成立的一种关系。“忠诚协议书、保证书”一方在签订的时候往往投入一定感情,基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持续稳定或者和好如初的目的,具有妥协性。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商业模式上往来,所以并非商业模式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不得出轨、不能家暴”也不是一种商业对价。

三、对于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救济手段。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是一种提倡、倡导性的义务。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提出离婚。法律也规定,一方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严重的还可以构成重婚罪和故意伤害罪。《反家暴法》也即将出台。

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与一个人的品行、性情、道德素养、对配偶的满意程度等具有直接关系。针对这些因素和基于感情、家庭稳定等签订的协议,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没有商业对价,不得直接适用于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有效,否者将成为一部分人滥用的工具,如威胁、要挟、胁迫、引诱等等,不仅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反而破坏了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婚姻,从而变得商业化,破坏了长久持续的婚姻家庭模式。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保证书”,倘若实质内容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应当不受法律保护,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约定,道德上的约束在没有法律明文确定的时候,是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遇人不淑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来源: http://www.fae.cn/zs/DetailsKcoId279178.html


第二篇: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研究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研究

摘要:当下是一个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结婚时代,在这样一个婚姻自由的时代中必然带着闪婚这样一个敏感的字眼,闪婚会在女人的眼中多少是有些顾虑的,害怕新鲜期一过所谓幸福的生活就是过往云烟。当然婚姻是具有契约所蕴涵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从婚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存续到婚姻的解除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契约理念,婚姻的本质即为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很多的名女人为了能保全自己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指定了一系列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经过一番讨论,“夫妻忠诚协议”赔偿案披露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广泛讨论。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目前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通过这样的问题分析就是论文构写的意义所在,论文主要是分四部分构写的,第一部分介绍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及其类型。通过案例简要介绍目前存在的夫妻忠诚协议的几种主要类型。第二部分介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审判现状及学术争议。介绍夫妻“忠诚协议”赔偿案件及司法界、理论界对该类案件的不同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析。第三部分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价值。对其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进行分析;在以上的分析基础上,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第四部分结语。该部分是对前文的一个简短总结,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婚姻 夫妻忠诚协议 法律属性 司法审判

1

目 录

摘要 ..................................................... 1

引言 ..................................................... 3

问题的提出 ............................................... 3

问题的具体分析 ........................................... 4

一、夫妻忠诚协议含义以及类型 ......................... 4

1.1夫妻忠诚协议含义 .............................. 4

1.2夫妻忠诚协议类型 .............................. 4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审判现状 ................... 5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价值 ..................... 5

3.1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 5

3.2夫妻忠诚协议价值 .............................. 6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 7

4.1协议应该约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 7

4.2协议效力应该区别对待 .......................... 8

五、结束语 ............................................... 9

2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也随之不断变化,离婚率在不停地创造新高,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成倍的增加。从而出现了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忠诚协议”,来满足夫妻双方所谓的安全感,保障离婚后守约方的正当权益,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采用。有关夫妻忠诚协议到底具有什么性质、其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随着夫妻忠诚协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频繁再现,法院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亟待进一步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立法、司法上进行规范。

问题的提出

当下婚姻生活的脆弱表现,对很多的年轻或是包办婚姻的婚姻生活就是不断被很多的问题所纰漏,所以现在更多的婚姻生活就早早的签订的婚姻协议,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不断的出现,婚姻生活被这样无形的协议所牵绊到底是不是真的被适用,所以本篇论文就是针对这样问题不断的分析,分析这样协议存在的法律效力,最终得出协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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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含义以及类型

1.1夫妻忠诚协议含义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在约定中,双方常常规定如果一方出现婚外恋等对婚姻不忠诚的情况,就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这种惩罚包括对不忠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精神以及身体上的惩罚,这就是广义的“夫妻忠诚协议”。这些都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其中有些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等应有权利的侵害,有些却体现了法律道德的精神,正因为如此,夫妻忠诚协议才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讨论,才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改进。

1.2夫妻忠诚协议类型

本身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一个民意上的协议书,特点就是协议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协议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出现了有违忠诚协议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协议对主体的约束,即只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二人产生约束力,婚前,恋人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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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审判现状

关于现在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审判现状,也都是赢多败少,很多的夫妻在婚姻开始之前就已经签好了夫妻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婚姻。先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吧,一对夫妇,两人结婚多年并没有结婚生子,经检查原来是女方没有生育能力,在治疗期间男方出轨,最后提出离婚。妻子在审判的最后拿出来了夫妻结婚以前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最后女方保住了自己应得的财产并且也多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虽然官司是赢了,抛出法律的道义上来讲,妻子并没有保证最后的婚姻,这是忠诚协议没有的法律效益,也就是说,忠诚协议当下的司法审判现状只能是单单保护住一方在物质上的利益。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价值

3.1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而非直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因为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惩罚性后果,实际上它所起到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指引作用。但是既然婚姻法将其规定在法律中,这就说明法律认为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大对夫妻忠实义务调整的力度,从而使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也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实现 5

了有机的结合。所以在这一点上夫妻忠实的道德义务同时也就成为一项法律义务。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从合同法上来看,也符合行为人合同订立自由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签订或者不签订合同。在协议的内容方面,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当然,事先为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婚后协议合同自然地产生效力,而此处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符合法律规定,必然纳入协议财产划分的范围。所以,在发生纠纷需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事前的协议在没有违背法律规范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标杆。

3.2夫妻忠诚协议价值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私法的范围,私法自治,在于法律给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手段,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意思。换言之,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确保每个人都具38政法论丛20xx年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即为“私法自治”。其次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还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而财产利益则以人身利益的存续为前提和基础。就人身利益而言,其表现为夫妻之间的情感忠诚、性爱行为的专一和排他、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人格尊严的独立与尊重,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范的具体化和适用化;就财产利益而言,其表现为夫妻之间就财 6

产所有权附条件的变动约定,对于婚姻内部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约定。例如现在很多的婚姻都是女方害怕在婚姻中受到背叛从而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王女士就是婚姻的失败者,她的婚姻丈夫背叛,婚姻财产分配不均,这就告诉我婚姻忠诚协议的价值是尤为重要的,体现一个婚姻的未来发展的保障。所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情感的持有者,也是利益的追求者,更是对婚姻利益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故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利益的维护与追求,符合婚姻关系的本质。因而,在婚姻生活领域,尤其在私人财产领域,自主决定财产利益的归属及权益救济的范围是一种最佳选择,也是一种高效手段,国家应减少干预,以促进婚姻主体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4.1协议应该约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表现在了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取决于忠诚协议的性质界定及效力判断标准。故厘清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判断标准的适用,将是认知夫妻忠诚协议的关键所在。所以婚姻的忠诚效益是不能准对性别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协议内容,不能因为是一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如另一方所以在惩罚的方面就不能严重于另一方,所以在约定的时候就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拒绝性别上的差异,这也是夫妻忠诚协议上的平等性。婚姻资源是社会资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资源的欠缺,必然引发婚 7

姻资源的欠缺,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则具有经济——政治特征。具体表现是土地权益和财产分配存在性别上的不公。此外,社会评价和社会价值存在性别上的不公平。如男性对女性存在着性别歧视、家庭暴力以及在权威工作领域和决策领域中的地位和资源的排挤。社会资源中的性别排挤,导致女性就业的劣势、婚姻资源的欠缺——家务劳动的无报酬以及再婚资源的匮乏等。男女两性在社会资源、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文化意识、法律保障、平等救济等方面存在的不公和差异,引发了男女两性对婚姻忠诚及对性行为的差别对待。所以婚姻协议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可操作性。

4.2协议效力应该区别对待

协议的效力都是在一定的基础意义上的,首次就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效力,有夫妻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当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恋等行为时,即必须离婚。前述关于离婚的约定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身份关系的变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夫妻双方自觉遵守离婚约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其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倘夫妻双方不遵守离婚约定时,该约定将不具法律效力,就是协议在婚姻期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其次就是外国法之考察,在欧陆法中夫妻的忠诚协议中,其违反之效力于当事人间为离婚原因及处罚事由,对于其义务违反加功之相奸人,亦得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该 8

损害赔偿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具体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国式。当配偶一方于对方有贞操义务违反时,他方除可请求离婚、别居外,亦得请求对方或与其相奸之第三人,依《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和第1382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仍继续不贞之关系时,得请求间接的强制的罚金,依法国判例,配偶一方现犯通奸被他方配偶当场发现或信自己有过失,允付他方配偶一定金额而签约,不过为确定其应赔偿之数额,应为有效”。这就是国内与国外的不同的忠诚协议的效率分许,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这样的协议存在就必定有一定的约束力,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婚姻的可靠。

五、结束语

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近年来已为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和讨论。我国《婚姻法》相关立法也在逐步跟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增加了关于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条款。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支持与反对的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释,但是并未形成统一意

见。 本文主要从法律和伦理两个角度,分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夫妻忠诚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国外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制度背景进行了介绍,奠定了全文探讨的基点。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于夫妻忠实义务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 9

中对于类似案例的不同处理。第三部分主要从法理学和伦理学两个角度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肯定和否定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分别进行了评议。第四部分主要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对其效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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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程泽时《论夫妻忠诚协议》贵州大学法学院

[2]王歌雅《夫妻忠实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政法论丛,200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9条第3款

[5]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2版,第111页

[6]程泽时《论夫妻忠诚协议》贵州大学法学院

[7]汤渊儒:《夫妻忠实协议之法律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胡真圣.由婚外恋看道德的情理争执[A].孙春晨,江畅主编.中国

应用伦理学(2003-2004专辑)[C].北京:金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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