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村规民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好我村有限的森林资源,绿化环境,美化家园,造福于人类及子孙后代,经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专题对护林防火工作进行讨论通过,达成以下规定,请各村民认真遵照执行,并教育家属及子女不能违反条约之规定,努力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第一条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所以,每个村民负有爱惜保护林木的义务;
第二条 森林资源随时会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条 林区(即:天然林区 ( 含生态公益林等 ) 、封山育林区 ( 含退耕还林封山区等 ) 、飞播区、人工造林区 ( 含退耕还林林地等)内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者按林种、林木株数和大小,每株处予 20 至 8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村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者处予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按质按量迹地更新造林,管护五年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村民小组。因开荒所造成的林木损失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五条 林区内严禁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林业部门批准的除外),违者除追究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责任外,所毁坏林木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六条 林区内严禁放牧,违者处予 5 至 50 元的罚款,并追究所毁林木的责任;
第七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用火,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铲草烧灰积肥、烧地埂草、烧桔秆、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林区内发生的各种事故,首先由村民小组、护林员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处理;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现森林火灾,每个村民要积极参加扑火(不得动员妇女、年老病残、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同时 , 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号码 :12119, 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每次处于 20-50 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标语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有功人员,享受村级受理案件处罚金总额 15% 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从二 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则》、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议》、《莲花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讨论,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一)在封山育林期内,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滥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剥树皮、挖笋、掘根、烧制木炭、采掘树木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
(三)未经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以及有其它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在野外从事烧荒、烧纸、野炊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10—5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3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取缔无证木材加工厂,规范有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凡发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社会上的无证木材,一经查实,除没收无证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以木材价款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加工许可证。
(九)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罚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另处50至2000元的罚款
(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物,并处猎物价值5倍至8倍罚款;非法运输、携带、收购、销售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与实物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
闪石村民委员会
第二篇:村规民约(范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男女青年自学遵守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不早婚。
三、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须在小孩出生后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按规定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属重检对象的每年1、4、7、10月份的25日前分别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流出在外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委会报告,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纳入与常住人口同管理、现服务。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未#b@2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夫妻、父母、兄弟等)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孕检,并将孕检证明按季度寄回户籍地计生部门。
八、“五期”人基教育对象接到通知后,请按时参加人基教育会(课)。
九、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请在婴儿出生5日内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居民委员会报告,有新生儿死亡的,请在新生儿死亡当天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不准支持、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
十一、不准遗弃女婴,不准侮辱、殴打、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孩,不准辱骂生育女孩的家庭。 十二、以上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村民共同遵守,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义务和责任,违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签订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进行管理。
本村规民约经20xx年1月7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