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报告制度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5.填报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二)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寄送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属地的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
证明书》或副卡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四)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第二篇: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
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
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共四联。
2
四、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摁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应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15日内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10日内将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五、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网络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如实录入死因链及调查记录,确保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县(区)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发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质量。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 3
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定期与街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核对死亡名单(含新生儿死亡),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月核对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公安部门核对正常与非正常死亡信息,发现漏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后补填并报告《死亡证》第一联信息。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本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六、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月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4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人口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七、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按月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他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分析指标包括人口死亡率、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编制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等。
鹤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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