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民营经济带来重大利好

时间:2024.4.21

【两会观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民营经济带来重大利好

2013-03-11 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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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民营经济带来重大利好 此轮“大部制改革”虽然步子不大,离百姓的预期仍有不小的差距,但在附着于“大部制改革”的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却是可圈可点,尤其涉及面极广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但会引发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大潮,还有可能为其他部门的职能转变提供借鉴。

按照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要求,此次“大部制改革”明确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方向。而在“两会”之前的3月1日,深圳、珠海两市就已“先行先试”,正式开始实施了商事登记改革。从该两市披露的信息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较以往有着五大明显的变化:

一是简化了程序。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就能办好。按照珠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饶文军所言,如果不是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就好像自然人领取身份证那么方便。

二是注册资本由原先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原来公司法规定,两年内注册资本要到位,现在是把这个权力交给了企业,规定注册资本的到位以什么形式出现、多少时间到位,由

章程自己约定。这就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在注册资本方面弄虚作假,引发交易对象误判,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在注册时因验资、融资而增加的负担。

三是对公司注册场所松绑。以往如石化公司在一个地区开设多个加油站,液化气公司在同城开多家换气站、中介公司在同城多家连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后,还得为每个点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而新办法因为对住所去功能化,同一个地址上就可以办多个公司,同一个公司在同一个辖区内要办分支机构,只要到登记机关备案就可以了。

四是不再接受工商执照年检。这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大的亮点之一。过去,一年一度的工商年检,实际上也是“走过场”,盖个章了事,根本起不到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年检这么多年,从未听说工商部门通过年检发现企业违法经营的案例,而网上投诉最多的却是工商机关、工商人员利用年检“权力寻租”,一方面是个人没好处就刁难,另一方面是工商机关借机“搭车收费”,不交不菲的各种会费,就别想顺利通过年检。新规只需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主向社会公示经营状况,就大大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

五是经营范围自定。这也是新规的最大亮点。笔者在四年前撰写的《取消个体营业执照,彻底缓解就业压力》一文中就曾经写道:如果发现经营不对路,重新变更经营范围时,还要花费大

量的精力,这对于初入市场的人来说,心理负担、经济负担都是难以承受的,令诸多市民对进入市场望而却步,严重地制约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绊脚石。新规实施之后,经营者需要增加或改变经营范围,完全由自己说了算。对于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个体户而言,如果今天卖水果发现不对路,明天就可以改卖鞋帽,而无需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然,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例外。

仅就这一点,在缓解就业方面的作用将显而易见,会鼓励更多热衷于棋牌室里消磨时光,但具有经营能力的人走向市场。而这些人当中,一定会产生未来如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方太厨具董事长茅理翔等靠摆摊创业的企业家。

当然,伴随此次“大部制改革”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也有瑕疵,比如这项登记依然由一家行政机构办理,而并未引入社会组织。

但毫无疑问,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但为初入市场的居民扫清了障碍,更为已有的民营企业减轻了负担。相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成为中国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大潮的助推器


第二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三 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进展

(3)注册资本制度

在经济体制面临改革发展的同时,注册资本制度也在悄然变革。

注册资本制度同其他资本制度一样,经历了从严格法定资本制到折中资本制的道路。从19xx年《公司法》的初步制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到20xx年新的《公司法》发布以来,这阶段运用的是法定资本制,20xx年以后开始运用折衷资本制。

19xx年颁发的《公司法》是依据当时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那时候我国的经济市场还处于初步阶段,各种经济问题和缺陷不断暴露出来,整个市场的规则还处于摸索阶段,资本市场还比较生疏。所以,在这一阶段《公司法》主要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贸易和经济人利益。相当一段时期,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过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制度不再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各种经济方面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

《公司法》的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责任公司,划定了最低的注册资本,其中依次为不低于10万、30万和50万不等;而股份制的公司则最少为1000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额度较其他国家的最低注册资本要出一截。其中法国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最低的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为8万左右,而股份制形式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只有40万人民币左右。面对需要一次性足额缴付的高额注册资本,不免让许多中小投资者感到困难重重、望而却步。

对于《公司法》里的相关注册程序,表面看显得很严谨,不过在现实应用中却不能够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具体的登记注册步骤如下:首先进行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接下来就是按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去银行开设一个临时的帐号,打入投资款,然后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后才能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虽然从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来看,这些制度的表现的较为周密,可是在现实操作中,却不能够给公司和相关部门带来实际效益。不管是公司还是相关部门都心知肚明公司一旦成立后,公司大部分股东就会将注册资金从银行的临时帐号上弄走。还有就是如今的社会,想要成立一家公司,可以找注册代理机构全权负责,由代理机构先将注册资金打入银行帐号,再有公司法人将钱从银行帐号取出还给代理机构。这造成了许多的虚假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本很容易就被抽空,使得整个资本制度只剩下一个空架子。

由于法定资本制在执行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从20xx年开始,新《公司法》

三 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进展

引入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德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相继采取过折中授权资本制度,它与苛刻的法定资本制相比,存在一些优越性:一、有利于企业的尽快成立;二、有效利用闲置的资金,最大程度的发挥资本的作用;三、从不同方面对债权人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折中授权资本制既包含公司注册的效率特点,又能够维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集法定资本和授权资本于一体。

不过,自从05年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预定的想法还没能够完成:运用折中资本制适降低公司的投资门槛。这导致中间代理机构进行代付资金的行为越来越严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大量的闲散资金加入到垫资行业中,据实地了解,中介机构替人垫资几百万甚至更多都很常见。

在实践中,无论是法定资本形式还是折中资本形式,这都是以资本的信用为基础的,不是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因此,在维护债权人的相关权益时,资本信用相关的注册制度就较难发挥应有的效果。根据这十年来新《公司法》的实施以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表明折中资本制仅仅停留在理论层次,不能够完全达到当初预想的状况。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就需要摒弃中间代理机构的债权功能设计,建立起以真实财产信用和合同为基础的相关制度,真真做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其中,对于公司的真实财产信用来看,其依托于比较完善的会计制度和比较完整的法人管理结构;除此之外,还可以从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来进行设计。英美国家在这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国内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法国和日本分布于03年和05年取消了最低资本的限制。对于我国来说,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批注册制度的改革方案,其中突出的就要数对资本制度的改革。

3.理想化的折中审查

在当前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折中审查制度。折中审查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自由裁量权过大。近年来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诉案件80%以上都与此制度的执行随意性过大有关。

20xx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三 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进展

都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严格审查。但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等各个方面因素的限制,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一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实质的审查,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形式的审查。在20xx年《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中对折中审查标准进行了设定,对于商事登记来说,由于其也属于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因此商事登记也应该遵照折中审查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工商登记部门对于注册流程的规定也做出了相对应的改变。同年六月,《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产生了,其中对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分,一般情况下进行形式审查;在特殊情况下,对相关的材料要进行核实的时候,可以启动实质性的审查工作。实际上,设定折中审查制度是想集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优点于一身,可是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一方面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不当干预的可能性增大了;另一方面对于工商登记部门所要担负的风险也变大了。

对于折中审查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相关审查规则的执行,而是如何清楚的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不管是《行政许可法》亦或是工商登记机关的内部规定都无法明晰相关标准,只有让负责受理的登记机关发挥自由裁量。折中审查标准表面上看为登记机关保留了实质审查的权力,由工商部门来确定什么时候实行实质性审查。不过一旦有纠纷发生,相应的审查资格就转移到了司法机关,假如司法机关觉得需要实行实质性审查的话,而这时工商部门却没有实行,那么就会相关的登记部门就会辜负“慎审”的责任,由此就会产生相应的司法风险。

对于不同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工商登记部门会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当采取形式审查的时候,相关部门只是审查申请材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冲突;而采取折中审查的时候,一旦涉及到纠纷问题,司法机关会按照实质审查标准来进行判定,从以往的案例和实践来看,登记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几率非常大。例如在20xx年10月的时候,在北京市的一个案例中,由于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的股权转让上,没有股东本人的亲笔签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从而撤销相关的股权变更; 20xx年1月,因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签名造假引起纠纷,广东省龙门县工商局副局长被惠州市检察院逮捕。

在现实情况中,折中审查制对于何时使用形式审查,何时又应采取实质审查,使得在执行中只能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而一旦出现状况,就完全由审查机关担负相应的审查责任。最近这几年的审查部门诉讼案例的数量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这都跟折中审查的实施有关。尤其在设计股权的纠纷案件

三 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进展

中,一方原告常常将登记机关也列入到被告的行列中去,他们认为审查部门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职责,这让工商登记部门有苦说不出。

4.空白的公示制度

对于公式制度来说,其不仅仅是从相关的制度衍伸出来的,同时也是完成登记工作的目标。我们在完成相关的商事登记时,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向全社会公布相关的商事登记信息,让第三方可以方便快捷的确定登记的信息,从而能够更好的进行相关风险的控制,保障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可在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中,缺乏相应的公示制度,仅仅存在最简单的公告形式。这种情况跟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很大的关联,理论的缺乏和实践的薄弱都导致这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即使存在着简单的公告形式,在立法层面也非常混乱。《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这几种方法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各执一词,不能够形成统一的声音。根据第一种方法,发布公告的主要部分就是企业自己或者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第二种则偏向于公司本身;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告发布主体是登记机关。因此立法缺失、主体不明、执行不力、督导不严最终导致商事主体信息公示这把“利剑”荒废至今。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二)“三证合一”的提出和推行

从“三证合一”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最初的源头可能来自12年深圳市在商事登记方面颁布的相关规定,在其中涉及到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这三种证件合并成为一种登记方式。在这之后过去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负担:对于能够通过利用市场的规律来进行调控,通通取消相关的审批过程;对于没有取消的事项则要严格规范和执行,确保企业能够在市场化条件下获得更大的竞争力。到了20xx年的时候,国务院又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市场调节地位的公文意见,确切的提出了实行“三证合一”的具体措施。随着这一措施的制定,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各地相继的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为了能够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国家工商总局以此为基点,计划在20xx年在全国进行全范围的覆盖,并积极努力的进行相关的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也对这一措施进行了解读,并形成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到20xx年9月份的时候,全国各地在“三证合一”这一举措上,不同程度的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有差不多二十九个省市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三证合一”这一全国性的举措已经基本实现。从二十九个省市的实施方法来看,大部分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在现如今已有的证件基础上,对行政审批的业务进行综合处理,形成一个窗口能够完成三个证件的联办工作。这种方法相对来说比较保守,在不触动已有的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第二种方法则是直接对证件进行整合,形成一个证件上三个号的模式。这种方法的动作较大,比较彻底的重新办理了一批新的证件。上海和哈尔冰等十几个省市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具体的做法就是利用一个窗口对相关的申请进行集中处理,然后通过在内部间利用数据的互换、档案资料的共享、登记结果的互认等手段对三证进行分工制作,再由这个窗口颁发给申请者,整个流程都只需跟一个窗口打交道,并且只需要经过一个窗口的审核就能够实现三个证件的办理。天津和河南等九个省市则是选择第二种方法,有几个省份是直接将三证的号码直接统一到营业执照上面去;有的省份则是重新办理了一张具有三个证件号的新证照。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三)以深圳市为代表的广东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1.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

取消前置审批为原则的先证后照,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完善“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放宽条件、加强监管、重视市场”的基本基调。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改革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仅仅对全体股东一致认缴的注册资金本额进行登记,同时取消实收资本额的登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则是根据股东自行商定出资比例,对相关的注册情况记载于公司的相关章程中。

3.企业联系地址申报制度

提供一个企业多个地点申报和地址和证照的多对多关系灯,让登记任务随时随地进行,进一步释放出更多的资源活力,降低公司创业的门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4.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利用年报公示备案对商事主体进行报备,能够有效的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的经营情况。这对于信用的建设和信息的公示情况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深圳市从立法层面突出企业年报备案制度,有效改善了企业年检工作的不足和限制。

5.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

利用电子设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建立营业执照的电子化制度,全程利用电子网络完成申请的具体步骤,极大的提高注册的效率。

6.建立信息信用公示制度

在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中,其中关键的一项就是公示制度。这是将保护投资权益和稳定经济秩序进行衔接的桥梁。建立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改变传统的抽查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主要利用经营异常名录来进行,对于一些不能够履行相应义务的主题进行记录,限制经营行为,向全社会公示。

检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最简明的标准,就是对市场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通过上述举措,广东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自从20xx年3月1日以来,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实行使得营业执照多审批、难注册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场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创业热情空前高涨。新登记商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事主体数量出现“井喷”,甚至出现申请办理窗口日日排队的情况。实行新政两个月间,新设立从商事主体大约为十一万户左右,同比增长率为百分之一百三十三,其中公司四点五万户,同比增长率为百分之八十。到八月十五为止,在新政实施的五个半月以内,商事主体新设立的数量达到十八点八万户,是二零一二年全年新登记数量十五点九万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其中第三产业占到93.6%。

(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于20xx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为

“上海自贸区”),对企业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相关限制

首先,上海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

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外,自贸区内其他公司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其次,取消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性规定。除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的规定;取消登记设立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取消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最高期限的规定。

最后,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

任。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商定后明确记

载于公司章程,并连带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

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在自贸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许可仍然

前置外,一般经营性企业不再需要前置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生产经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营活动;经营项目或范围涉及到前置许可事项的,应该在获得相关的资格后,去有关的登记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工作,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此项经营活动。

3.取消年检制度改为年审公示制

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所有企业都需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自己的相关年审信息发送给登记部门,与此同时向社会大众进行公示,同时应当对其报送年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按照一定比例对年审报告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申报不实等

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记入企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并严格处罚。

4.创新监管方式,推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根据《管理规定》第16条,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把未按规定进行年审公示或者有其他不实报送行为的企业收录到经营异常名录系统中去,与此同时利用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示。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20xx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至今此次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已满一年多了。本人通过实地调研、查阅资料、拜访老同志等多种方法了解掌握情况,结果显示此次改革效果显著,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大幅增长,对就业的促进和拉动效果初步显现。

(一)创业热情高涨,市场活力迸发

1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总量已突破7000万户

截至20xx年4月,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达到7079.10万户,同比增长15.48%。其中企业总量为1871.49万户,同比增长21.04%,个体工商户5073.86万户,同比增长13.25%,农民专业合作社133.74万户,同比增长28.74%。

从近年市场主体的增速来看,20xx年年底至今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年份,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今年上半年市场主体总量的同比增速达到15.48%,呈加速增长的态势,尤其在经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恶化、整体下行压力增大的新常态下,这些表现难能可贵。

2.企业设立加速,月均新注册企业超30万户

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全国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340.73万户,同比增长18.30%。从各类主体增长情况来看,改革一周年新登记企业383.23万户,增长49.83%,平均每月新设立企业达到31.94万户。新设立内资企业379.37万户,增长50.43%,其中私营企业362.56万户,增长52.24%;外资企业3.86万户,增长8.43%。新设立个体工商户927.82万户,增长9.48%。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9.67万户,微降1.26%。

(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区域发展趋向平衡

1.第三产业是新设企业的主要选择

从产业分布来看,此次新政后新设立的企业中。归属第三产业的企业数量增速达到50.7%,高出第二产业19.7%。从产业分布来看,改革后新登记设立企业中三大产业占比分别为4.59%,16.51%,78.90%,而改革前新登记企业中三大产业占比分别为4.89% ,18.47% ,76.64%,通过改革第三产业新设立企业数量比重提高了2.26个百分点。

2.对新兴产业带动作用明显

从此次改革对各行业的带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商务服务业的新登记设立企业数量同比增速较快,分别为109%,108.9%,94.1%,78.9%和66%。因为这几个行业对智力要素要求较高,资本要素要求相对较低,自然成为大众创业的首选。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发展加速,现代服务业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长68.30%;另一方面高技术服务业增长显著,高技术服务业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长90.34%,表明改革加速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步伐。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三)营商环境有效改善,贸易成本大幅降低

1.改革新政使企业平均注册总时长缩短超十天

改革前,经统计平均每户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所需的时间(包括名称核准、验资、以及提交办理其他事项等)为25.59天,改革后企业户均注册总时长大幅下降,平均所需时间缩短为14.29天,改革新政平均为每户企业节省了11.30天的时间成本。从各项举措对节约时间成本的贡献率来看,名称核准、验资、登记办理三个主要环节对节约时间的贡献率分别为6.02% 、65.40%和13.36%,其中验资环节的改动对登记注册时长缩短贡献最大,使得注册效率显著提高。从办理注册各环节的时间构成来看,改革后企业进行名称核准平均所需时间为

4.40天,登记办理所需时间4.64天。从实地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新设企业表示改革后注册登记所需时间缩短较多,有的试点省市已经能够实现当天发照,绝大多数试点省市能够实现五个工作日内发照。另外,随着名称核准制度的进一步理顺规范以及注册申请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发展,预计新设企业的登记注册时间将会进一步缩短。

2.改革节省的社会成本超百亿元

改革前平均每户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所花费总费用为5292.0元,其中验资花费1617.5元,人力成本3609.5元,其他费用花费65.0元。改革后平均每户企业办理登记注册花费总费用为2065.6元,其中人力成本为2015.6元,其他费用减少为50.0元,改革新政平均为每户企业节省了3226.4元的注册成本,按照改革后一年新成立383.23万户企业来计算,此次改革仅一年节省的社会总成本就达到了约123.65亿元。

3.“先照后证”极大方便了企业

改革前,按照有关规定,大概有27.27%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先行办理不同的前置许可,随着资质许可前置改后置的推进,仅有少数几类特殊经营项目才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大大方便了企业拿到营业执照。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4.营商便利度排名上升较快

由世界银行发布的20xx年营商报告(Doing Business 2015)将商事制度改革列举为20xx年中国推进营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报告显示,中国在整体营商便利度排名上由20xx年的第96位上升至20xx年的第90位,其中就设立企业这项指标而言,便利度排名由第151位上升至第128位,提升明显。

(四)就业带动效应显著,小微企业活力迸发

1.改革后开业企业总量达178万

根据改革前一年新设立255.78万户企业以及改革后一年新设立383.23万户企业来推算,改革后一年实际开业的企业总数约为178.20万户,比改革前的170.66万户,实际增长了4.42%。从改革推行后新登记的企业开业率增长可以看出,新政实施后,随着时间推移企业的开业率也呈现出逐月上升趋势。平均设立当月开业的有16.43%,第2个月开业率即上升到30.65%,到第6个月平均开业率达到48.56%。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政的促进效果会慢慢发酵和沉淀,预测开业企业将会进一步增多。

2.改革后新增就业岗位2000万个

受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近两年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面临较大下行压力,逐步形成了目前保稳定、调结构、增活力的经济新常态,在此形势下确保居民收入和就业持续稳定增加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3月新政推出一周年之际公布的调研结果来看,改革后带动新设企业增加1990.70万个就业岗位,表明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确实实现了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促进。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五)此轮改革的不足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范围比较大,涉及到的体制机制较多,不仅与政府的行政和管理有关,同时还涉及到相关的政府职能装备的问题。登记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从行政理念、监管职责和信用体系等多个因素来进行的改革的,目前我国还处在摸索的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各方面的辅助设施不完善,还需要进行持续性的改革。

1.造成相关流程制度的内塌效应

一旦商事登记制度发生改革,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也需要进行重新制定,由此导致现有的整个制度体系发生连锁效应,进一步将同商事登记有关的业务进行重新划分和联接。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有关登记时,需如实提供注册地点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可是在这次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中,主体的住所和其所经营场地信息可能存在不一样的情况,这就给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带来了许多的麻烦,使得行政工作不能够很好的开展下去。例如,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松绑,使得能够经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有的地方对范围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对企业的经营税收进行征缴的时候造成诸多的困扰等。

2.审批部门的配合较为勉强

从工商部门的实际工作来看,其在进行行政审批的时候,特别注重不同审批部门间的工作和职能、权利和责任等具有对等性的特性,由于工商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工商登记部门由此背上了“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的骂名,而其他部门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的角色。而且部分审批机关为了达到监管风险较小、责任较轻的不低,任意的提高企业注册的门槛。这样就将审批机关需要负责的任务转移到了登记部门,增加了登记部门的审核风险,加大

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效和局限性

了企业注册的难度。在经过这次的制度改革之后,由于工商登记机关不需要再对相关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无责任和无压力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动力同其他审批部门进行互助,长此以往就导致不同审批单位的不信任、不协调办公的情况,严重影响到改革的进程。

当然,改革在某些方面有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审批流程的简化、注册登记许可的门槛降低等等,这种种成效是由于改革所造成的倒逼效应引起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其具有非常强大的改革动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对商事登记制度造成障碍的事物和力量都会在牵扯到具体利益的相关部门之间首先体现出来。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就需要统一改革的目标和形式,促进政府各个部门间的统筹性、信息共享性和协调性等,增强主动协作,理顺审批流程。

3.防止“证照分离”后管理缺位

商事登记既是行政审批,也是后续行政监管的开端,虽然即使不登记经营主体依然属于监管范畴,但事先登记好当然有助于开展监管。毫无疑问,一个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是构建有序、安全和高效市场经济的大前提,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释放“为经营者松绑”有限政府理念的同时,还在传递着建立“以服务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信心。就商事登记制度而言,实质审查背后是权力,形式审查背后则是服务,行政管理方式和理念的本质发生变化,在刚开始时必然会转化为对政府部门的挑战。如果工商登记部门不再在行政监管的开端、市场活动的入口就“把好关、严把关”,而监管力量却没有同步跟上到位,就难免形成大量新设立企业的监管空白。从实际情况来看,“证照分离”带来的新设立企业井喷给审批部门带来了过量的管理负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核准登记后,监管模式也要从过去的“等人敲门”转变为“出门找人”,而且必须找的准、跟得上、管到位,这确实也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此轮改革对于市场经济“宽入”的目标达到了,但“宽入”不是“进入”、更不是“乱入”,如果“宽入”后不能及时“严管”,尽早推动管理措施健全完善,那后续监管缺位、失位和不到位的“恶果”就会逐渐显现,甚至可能毁掉改革的成效和信心。

五 国外发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概况

五 国外发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举例

(一)美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根据美国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是每一个公民天赋的和法定的权利,无需任何政府部门再以商事登记的程序加以确认和限制。任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合法收益。”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是美国各州现行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联邦普通法形成的判例与各州制定的公司法都适用于商事登记事项。

纵观美英等国最终均采取了相对自由宽松的商事登记制度,对注册资本、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要么不作任何限制,要么要求相对较低,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也相对较自由。美国对于商事主体的名称限制很少,除不能和现有的商事主体名称类似和重合外,甚至可以申请冠以“宇宙”、“环球”或“美利坚合众国”略显夸张等字眼;美国各州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可以是任意金额;而且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和行业都可以开设经营。

美国大多数州对于商事登记的审查模式是形式审查,当事人对申请文件和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且大多数州对在商事登记中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规定以犯罪论处,进行严惩,如《纽约州商业公司法》和《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等。

(二)德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19xx年颁布的《德国商法典》以专章定义了商事登记簿和有关事项,并且还在商号、商人、商事代理及各类商业组织的规定中对商事资格的登记取得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借助《德国商法典》,德国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成为西方国家仿效的样板。对于特殊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德国分别于1889年和19xx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予以明确。 1 石岩,商事登记基本理论探讨。

五 国外发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概况

《德国商法典》中第一章就对商业登记簿进行了定义,对商事登记的管理、申请、营业地址和注册资金的要求和公告都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在德国,商事登记并不是取得经商资格的先决条件。德国于商法制度中实行的是“商人法主义”,也可称之为“商人主观主义”,从事一般性经营的商事主体、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作家、会计师等),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自主意愿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也可以不申请,进行登记注册并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强制性。

在德国,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开的。完整的商事登记流程中,第一步是进行商业资格登记,即主体资格申请。根据《德国商法典》,德国联邦司法部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各州初级法院具体承担登记事务。商事登记是一种非诉司法行为,工商业登记簿记载登记内容,社会公众可以查阅。由于受到《欧盟公司法指令》的压力,德国在19xx年进行商法改革时亦曾试点以行会为登记机关,但至今仍然未全面实施。第二步是营业登记,即经营资格登记。从事商事活动的各类主体均需申请营业登记,否则属于违法。营业登记确认了企业的经营资格,同时也便于国家对其进行监管。德国负责公共秩序管理的机构承担具体登记事务,登记结果记载于工商业登记簿。营业登记资料一般不对社会公开。为了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维护经营秩序,登记简本会提供给财税、劳动保护等政府部门,以及工商会和有关行业协会。

德国的商事登记审查模式是实质审查。“德国法律认为,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的重要内容更包括申请者的权利能力、申请的形式效力、申请材料的法律效力以及申请事项的登记能力等。”2德国的营业登记事项较简单,包括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身份等基本内容。经营范围除部分须经有关机构批准的外,一般没有限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可以分期缴资,剩余股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补足或根据需要由公司权力机构决定发行与否。

德国实行商事登记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于联邦公报上公布其财务年度报告,并将公布内容及记录资料提交给原登记的初级法院进行审核。企业超期或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履行年度资料公开义务、提交虚假年度报告材料的,企业经理人会受到处罚。2 王妍,公司登记中的政府角色[J],政法论坛,2011-01

七 结论与局限性

六 深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探索

(一)加快立法进度,统一商事登记法律体系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具有不同的效力位阶效力。改革的目的不是突破法律,突破法律的改革与法治国家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深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我国现行以企业类型为主要依据制定各种单行法律的分散立法模式既导致不同的商主体之成立有不同的条件,又容易出现立法内容的交叉与重复,严重违背了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不利于指导商事登记行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场攻坚战,必须注重顶层设计,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因此,若要改变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混乱,改变目前多元化和不统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登记和监管等。

同时应尽量限制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明确维护申请人权利的保障机制和措施。

(二)推行形式审查,明确登记责任

现行的折中审查制度既不利于商事登记效率的提高,也直接导致商事登记审批人员的责任追究和一系列行政诉讼。商事登记为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平台,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直接归属于申请人。全国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参考深圳、珠海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不但可以使政府摆脱繁重的负担和无法承担的责任,又可以避免官员的“寻租”行为,避免腐败的产生。形式审查制度自身可能引发的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失信公示等配套制度加以解决。在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制度的要求时,应改变现行责任追究笼统的和依据分散的现状,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应当将从事商事登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商事登记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给予明确,既能使违法者依法得到及时的责任追

七 结论与局限性

究,促使登记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同时也便于申请人不服有关决定时可以依法通过复议或起诉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如果在公司设立时采用宽松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自身缺乏遵守信用的意识,交易相对人又无法通过第三方的信用体系来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经营状况,那么这个社会的商业交易将会充满了投机与欺骗。”因此,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进一步积极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1.建立全面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紧密合作。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日常监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以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征信系统为依托,建立银行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信息、司法信息(法院判决、诉讼执行结果)的统一信用数据库,构建企业信用平台,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登记机关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传、接收、反

馈企业登记、备案、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管体系

《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了年度报告公示制,除此之外,此轮改革多数地区均要求将企业登记备案、资质资格等信息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在进行许可审批、资质认定等管理活动时,也应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或无偿查询。在信用信息监管方面,应建立由工商、税务、质检、商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大一统的监管体系。

3.尝试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信用中介服务等相关制度,规范信用评定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在这一方面,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韩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诚信体系,

七 结论与局限性

充分运用电子网络平台,构建完善的企业信息库。韩国有很多信用信息企业,其中最大的是Korea Enterprise Data ( KED )公司,该公司通过有偿的方式提供数据服务,市场参与者通过这种服务能够找到商业伙伴的实时信用状况,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4.完善企业信用约束运用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失信者受到惩罚,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因此,失信惩罚机制可以说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主要应完善和细化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扩大载人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范围,除相关企业外,其还应包括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股东、董事、高管,这样才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

(四)重视事后监管,将商事登记与商事监管紧密衔接

当商事主体完成登记注册具备经营商业活动权利后,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考察,对于其不合理和违背商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有效管制,对其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商业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且对于那些问题企业的整改工作要进行监督和回访,有效衔接整个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流程。

七 结论与局限性

七 结论与局限性

(一)结论

各类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换挡期的到来,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经济新常态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为各省、市相继开展试点的重要工作。本文通过探讨商事登记的相关理论概念,从特殊的自然人(即商自然人)视角来开展有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研究。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服务型新型政府、登记项目等概念进行了分析界定,结合全国改革工作中的具体实际来进行研究,分析了商事登记改革前后登记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后,本文立足行政许可、服务型政府、流程再造等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新一轮改革,提出了有关现行和后续改革工作的具体对策和建议,包括强化政府机构服务意识、建立和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从“三证合一”进一步到“多证合一”等举措,从而为建立信息更加对称的经济环境创造条件。

(二)局限性

由于本人学术能力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只是从宏观上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改革进展进行了研究,微观层次的探讨还不够具体、也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商事登记改革后遇到的税源归集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标准的建立完善和准入制度放宽后可能引起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分析得很浅,但这些问题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落实和发展完善影响较大,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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