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4.5.8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从湖北省交管局获悉,本月6日至15日,湖北交警将联合安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第四波——整治校车。重点整治校车无牌、无证、无资质,以及“黑校车”等问题。

9月1日起,《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通报,我省有5辆校车逾期未报废,348辆校车逾期未年检,13家单位所属校车存在3起以上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上门检查,共同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接受处理;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认真排查校车行驶路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制定治理计划,逐一落实责任,明确治理时限;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调整校车通行线路。

省交管局将采取异地用警等方式,组建执法小分队,组织跨区交叉检查,统一时间开展校车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整治统一行动取得效果。

行动期间,交管部门将开展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及时查证群众举报的“黑校车”、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交管部门将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坚持“零容忍”、实行“高压线”。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并依法处罚;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责令恢复原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并将经营者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将民生重要内容之一的教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车安全,20xx年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迈上了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关注教育,将其更好地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推进,部分地区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加大,学生上下学路途遥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加之农村道路条件较差,绝大多数家长不能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加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20xx年,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在规范各地校车运行管理、预防乘车学生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领导、风险防范、管理模式、典型示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xx年底,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公共交通等其他渠道上下学人数124.15万人,乘坐校车上下学人数23.69万人。但校车安全管理在惠及学生得到社会赞誉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务院20xx年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对校车安全的服务对象、工作内涵、工作机制、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明确规定,同时对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提出了要求。二是一些地区对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导致工作监管不到位,多部门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形成。三是校车运营经费不足,运营面临窘境。由于校车服务所需经费分担方案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未建立,各地多采取校车运营经费从乘坐学生中收支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财政难以弥补,超员超速等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四是农村路网较窄,校车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根据国家条例规定,尽快制定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校车服务的原则;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校车安全管理的扶持政策;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校车服务的原则。一是尽量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积极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入学方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三是校车服务作为兜底性公益事业。对采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仍难以保障入学的,提供校车服务。《办法》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关于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保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不断规范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各类举报。《办法》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扶持政策。一是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二是设立财政资助资金。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范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办法》规定:设立省、市、县三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成本补贴和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省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三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

——关于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一是从总体上规定,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二是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三是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关于校车安全。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负总责的同时,《办法》规定: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及时防止超员超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可能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此外,《办法》还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校车的乘车安全和通行安全保障、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以及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完善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当好直接监管、服务职责,尤其要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办法》的规定,让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学生的家长都知晓《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和监督校车安全的管理工作,真正形成校车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社会氛围。


第二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令第617号

发布日期:2012-4-5

执行日期:2012-4-5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

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

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

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

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

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

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

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

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

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

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

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

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

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

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

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

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

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

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

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

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

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

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

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

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

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

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

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

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

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

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

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

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

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

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

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

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

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

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

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

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

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

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

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

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

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

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

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

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

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

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

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

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

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

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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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工作总结

20xx-20xx学年度上期校车管理工作总结冬去春来,时光流逝,不经意间一学期的工作已接近尾声。本期我受学校安排,分管校车工作。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大家老师支持配合下,顺利的完成了本期的工作任务。现将本期…

校车安全管理汇报材料

校车安全管理汇报材料一年以来,我校在区教体局和乡中心校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关于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安全第一”放在校车管理工作的首位,细化责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狠抓落实。一…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为深入开展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进一步规范全县校车的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和部署于...

校车安全管理行动总结

XXX校车安全管理行动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学生出行安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近年来XXX团委先后联系地区公安局、教育局、交…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xx年1月12日山东省...

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讲稿

xxxx年xx月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儿召开本学期第二次校车安全管理例会继续讨论校车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对当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910月份全国发生了很多起校车安全事故黑校车超员等...

交通安全管理总结

20xx年上半年八一镇校车工作总结今年开学以来我镇政府依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上半年我镇校车的工作管理情况总结如下一上半年工作...

开展路外安全风险管理和加强劳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控制10月份总结

关于开展路外安全风险管理和加强劳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控制活动10月份总结按照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路外安全风险管理和加强劳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控制活动的通知锡铁安全函20xx29号文件要求为强化路外安...

危险货物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总结

安全检查情况总结为严格落实月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对车容车况及全车卫生重点加强车辆年限部件磨损的检查运输部于20xx年1月15日早上630对绿由公司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一...

校车安全管理总结(2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