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记录及感想
学院 班
20xx年11月13日
“烟花引燃奔驰车 收费车场被索赔”案
1. 刘先生,19xx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2. 李女士,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
代表人柳昌江,董事长。
2. 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王恩哥,校长。
E300轿车,于20xx年2月24日(正月十五)下午2时左右进入被告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共同管理的收费停车场。该车当晚9时左右被燃放的烟花引燃,经评估受损车辆的损失金额为57万余元。经交涉,海安公司仅表示愿意支付2
万元的补偿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救济援拖车费、交通费、误工费、停车管理费及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58万余元。
1.宣布开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2.核实双方当事人信息
3.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询问)
4.法庭辩论
5.双方总结陈词
6.休庭
一直以来,“法院”于我来说都是一个很遥远的地方,“法院旁听”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事。在我心中,法院既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又是令人敬畏的地方。这次有幸亲身法庭现场,零距离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收获颇丰。
首先,法庭纪律的严肃、各项程序的规范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这是书本上感受不到的,只有亲临现场才能体会。
其次,我接触了民事诉讼规范的法庭程序,这对于我对诉讼概念的理解有了实践性的帮助。理论加之实践才是更好的学习方法。
第三,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正确的运用法律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维权。 第四,作为学法之人,我们应当公平公正的看待各个案件,而不是主观臆断,凭感情评断。
总之,这是一次有意义的旁听经历,今后我将多多寻找机会,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二篇:法院旁听规则
旁听规则
一、凡欲旁听者应在开庭前三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本院各承办案件的业务庭申请办理旁听证。
二、本院各业务庭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旁听席位发放旁听证。
三、领取旁听证者应在本院传达室所备登记薄上写明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第几法庭以便查考。
四、患显著神经病者酒醉者或年龄未满十四岁之人不得领取旁听证。提前领取的,安检法警有权拒绝入内。
五、旁听人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或带出院外。
六、已领旁听证者于未开庭前应在指定地点等候,如须离院应将原证缴还。
七、旁听人进入法庭时应将旁听证交法庭司法警察查验。
八、旁听人进入法庭后应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服从法警和安保人员管理。
九、各业务庭在开庭前应根据需发放旁听证人数向法警队领取旁听证,闭庭后旁听人员向业务庭换回自己的有效证件,各业务庭再将旁听证交还法警队。
十、凡学校团体多数人欲来本院参观或旁听者应先期与本院接洽不适用本规则。
上栗县人民法院
旁听证
编号:01
地址:江西省上栗县浏万西路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