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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集聚场所安全大检查活动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人员集聚场所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强化了隐患预防措施,有效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现将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在安全工作会议上,公司总经理带领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关于开展人员集聚场所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对于通知中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都细致学习,体会文件精神,在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配备、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杂物、商居混住等方面积极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公司各经理分项负责,做到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共同把公司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公司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调切实增强防控火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要求员工小心谨慎,预防为主,提高消防安全觉悟,自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二、排查常态,确保实效
我公司本着安全工作“排患务尽、不留盲区”的原则,建立了“自查自纠,分层检查,互相监督,排除隐患”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坚持排查工作要认真细致,严把“安全关”,把消防安全防范长期机制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安全防范于未然;及时清查维修所有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加强防火硬件建设,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及时有效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24小时值班,公司领导24小时电话开机,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命令和决策指挥;各部门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书面信息报送到位,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三、强化演练,群防群治
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开展消防知识视频讲座学习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全面的消防知识培训,让员工们掌握了一定的防火和火场自救知识。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公司的培训工作活动中,并定期开展自救自护的实践演练,通过对员工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总之,安全工作是公司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排查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到最少,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公司良好发展。
第二篇:人员密集场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
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