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4.13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5〕5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安委会制定的《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五月二十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省安委会 20##年5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号)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要求,省安委会决定自20##年5-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为重点,通过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资质把关、加强路面检查、强化教育培训、狠抓责任落实等措施,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明显减少,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公路运输通行证持证率达到100%、车辆检验合格率达到100%、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为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管理

1.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5-6月,交通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重新审定营运资质,尤其是对从事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企业安全条件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去年以来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对非法无证经营的运输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这项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2.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5-9月,要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非法改装车、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大罐小车”、“大吨小标”的,由公安部门联合交通、质监部门,责令车主更换匹配的槽罐,重新核定载质量,并变更行驶证;对已达报废标准的,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凡达不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营运,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这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质监部门配合。

3.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质。5-8月,交通部门要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分批集中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督促企业对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安全行车和事故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安全意识淡薄,一年内有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有2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驾驶人,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情况通报交通部门。这项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

1.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面行车秩序检查。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面行车秩序整顿,在省、市际交界处、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长江汽车渡口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经常通过的路段,统一设置检查标志,统一组织检查队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要严厉查处超速、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过境车辆和槽罐车的安全检查力度。凡运输车辆、从业人员无相关运输资质证明以及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无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超载、不按规定装载、盛装容器和包装不严密的,一律指引到指定地点停放,责令运输单位、驾驶人或押运员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整治期间每月集中一段时间,全省联动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这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质监、安监部门配合。

2.设置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标志及临时停放场地。各地要在普通公路沿线选择偏僻路段,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临时停车场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要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转入、转出的线路,合理划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置、完善禁行标志。此项工作8月底之前完成,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

(三)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严格审查条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托运人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办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启运前,托运人必须持相关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对相关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同时把批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并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式样见附件)。凡达不到这项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行。

这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监部门配合。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车辆维护保养、运输登记、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要督促企业对运输车辆逐辆检查保养,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状况,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行驶。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公示,指定部门,专人督办,限期完成。对新申请设立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规范经营,一律实行资产车辆、劳动关系、经营调度和财务结算的统一。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责令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并配备安全防护、施救、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由公安部门扣留其驾驶证,责令其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重新考试。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槽罐及其他容器的检测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及其他容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罐体上标明核定的容积,对罐体充装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不符的,罐体检测为不合格的,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罐体检测合格证。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要求罐体生产企业办理定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槽罐必须定点生产,运输单位应当使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生产的槽罐。

4.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危险化学品供货单位要查验载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件、罐体充装质量是否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符以及车辆和罐体是否与行驶证照片相符、车辆及罐体警示标识等,并逐一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和装载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规定的质量和容积实施装载。对供货单位把关不严,违规装载,使用无证运输车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要严格倒查供货单位把关的责任。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五)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成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组建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防护装备等,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和处置网络。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防止重大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省经贸委、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环保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也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细化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整治情况,研究整治措施。要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整治。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各地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整治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及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0月15日前,由各市政府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安委会。

附件:1. 告示牌示例;

2. “爆”“毒”文字示例;

3. 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附件1: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附件2:“爆”“毒”文字示例

(橙色反光字,反光亮度不低于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附件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车身或槽罐上粘贴橙色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矩形标注: 反光带           

矩形标注: 反光带

主题词:安全 危险品  运输 整治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1050份


第二篇: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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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东东省质省省量公交技术

安通监督厅 文件 厅 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污染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监督、指导,及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措施,整改事故隐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户、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审核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货箱栏板高度、长度和装货容器的容积及产品合格证,凡是外观尺寸不符合标定吨位或不是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一律不给予办理车辆牌证。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和货箱栏板、装货容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办理牌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受理审核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建立规范的剧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和流向核查制度。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关。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对申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凡是达不到交通部规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运输车辆综合技术性能达不到一级标准,从业人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核发危险化学品营运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要主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要求,加强对外省籍车辆在我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清查整治。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液化气体汽车槽罐使用证。要认真加强对危险 粤安监管〔2002〕128号 -1-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液化气体汽车槽罐使用证#b@2、年审档案制度,强化液化气体汽车槽罐及常压槽罐的强制检验和检验监管工作。

五、各级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检测检验单位的管理,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检验质量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检验岗位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测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见证不见车”、“不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跟踪了解到期不进行检测检验、年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去向,督促有关单位、个人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查。

六、各级安全监督、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非法改拼装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大吨小标、超装超载、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等现象,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要结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取缔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检查,重点做好国道、省道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查验;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站(场)、码头、仓库等的检查,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对有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嫌疑的车辆及时跟踪追查,发现无证或证照不全、超装超载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外省车辆在我省从事危险化学品营运的车辆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

七、各级安全监督、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及时向交通等部门通报。

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安全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302号令等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行为。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迅速扭转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严峻形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广为宣传和张贴。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危险品 运输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省政府办公厅,游宁丰副省长,徐尚武

副秘书长。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9月3日印发

校对人:周永庆 打字:09

-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污染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或车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和按规定参加年审,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的检查制度,加强对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装卸、押运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严禁超量装载危险化学品。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码头、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前来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登记,在车辆行驶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或剧毒化学品运输证、槽罐使用证)、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齐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严禁超量。违反者,由安全监督、公安、交通部门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六十五条分别进行处罚。

凡由于超量装载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装载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单位)承运。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道路运输证(或剧毒化学品运输证、槽罐使用证)、从业资格证的,严禁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反者,由交通、公安部门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规范管理外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凡在我省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必须凭落籍地领取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驻地地级以上市交通部门备案并经许可,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严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超载运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运载危险化学品。超量运载的,由公安交警责令驾驶员负责就近或返回原装载点卸货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卸货转运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卸转费用及因卸转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凡超装、超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对负责装载单位、承运人(车主)、驾驶员进行处罚。

六、严禁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非法改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依法打击、从严处理,在其恢复原状前,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牌证和年检,交通部门不予审批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审。

七、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载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八、妥善处置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中毒、火灾、爆炸及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迅速控制危害源和报警。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及托运人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应急求援、调查处理,并报告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违反本通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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