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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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饶市卫生局文件
饶卫发[2008]94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 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保健单位: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各地各单位必须配合市妇幼保健院认真做好工作,并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妇幼卫生 信息 报告 通知 上饶市卫生局办公室 20xx年4月30日印发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赣卫妇社字[200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20xx年省政府已将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妇幼健康指标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为客观评价各地实际工作成效,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准确报告相关信息。为切实做好妇幼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卫生部20xx年制定的《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医疗机构应将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人员名单,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江西省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详见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详见附件2)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儿童死亡报告卡”(详见附件3)。按工作内容分别建立健全相关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样式详见附件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我厅已将落实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医院等级评审内容,同时将落实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报告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一票否决条件。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定期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考核制度。
附件1:
江西省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 年第 季度
一、一般情况:
1、活产数 2、《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数
3、孕产妇死亡数 4、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5、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 6、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
7、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填写):
1、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2、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
其中:子宫穿孔例数 感染例数
3、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
其中:子宫穿孔例数 感染例数
4、输精管绝育例数
其中:阴囊血肿例数 感染例数
5、输卵管绝育例数
其中:肠管损伤例数 膀胱损伤例数 感染例数
6、负压吸引术例数
其中:子宫穿孔例数 人流不全例数 感染例数
7、钳刮术例数
其中:子宫穿孔例数 人流不全例数 感染例数
8、药物流产例数
9、中期引产例数
其中:子宫破裂例数 子宫穿孔例数 感染例数
10、放置皮下埋植例数
11、取出皮下埋植例数
12、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 其中:引产死亡人数
三、妇女病普查情况(开展了妇女病普查的机构填写):
1、妇女病实查人数 2、查出妇女病人数
3、阴道炎患病人数 4、宫颈炎患病人数
5、尖锐湿疣患病人数 6、宫颈癌患病人数
7、乳腺癌患病人数 8、卵巢癌患病人数
四、孕产妇接受相关检查情况(开展了相关检查的机构填写):
1、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 2、孕产妇艾滋病病毒阳性人数
3、孕产妇梅毒检测人数 4、孕产妇梅毒临床确诊人数
5、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 6、孕产妇产前筛查阳性人数
7、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 8、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
填表人签名: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填表说明:
1.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2.孕产妇死亡数: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4.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接受过苯丙酮尿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5.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接受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6.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7.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指该统计时段内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管、输卵管绝育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引产术);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9.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因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药流等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之和,包括麻醉、手术并发症(如感染等)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术后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死亡。
10.引产死亡人数:因引产术而致死亡的人数。包括治疗性引产造成的死亡。
11.妇女病实查人数:指统计时段内实际进行妇女病普查的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12.查出妇女病人数:指统计时段内进行妇女病普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13.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患病人数: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14.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指统计时段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包括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确证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
15.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阳性人数:指统计时段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确证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人数。
16. 孕产妇梅毒检测人数:指统计时段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孕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包括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梅毒临床确诊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
17. 孕产妇梅毒临床确诊人数:指统计时段内接受梅毒检测的孕产妇中临床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18. 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指统计时段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该指标建议从检测科室收集当年检测人数,以报告结果日期为准。
产前筛查是指孕早期和孕中期(7-20周)用血清学方法筛查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和神经管畸形,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9. 孕产妇产前筛查阳性人数:指统计时段内接受产前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阳性的人数(阳性人数是指接受血清学筛查高危孕妇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可疑胎儿畸形人数)。该指标建议从检测科室收集当年检测人数,以报告结果日期为准。
20. 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指统计时段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21. 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指统计时段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附件2:
江西省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死者姓名:_ 年龄: 岁 病历号: 家属姓名:__ 联系电话:_ __ 现住地址:__ _省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__ __村 户口地址:__ _省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__ __村 分娩时间:__ __年_ __月_ __日 分娩孕周: 死亡时间:__ _年__ _月_ __日__ _时
死亡时段: □孕期 □产时 □产后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为转诊: □否 □是 如为转诊,转诊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死亡病历摘要(包括入院情况、诊疗、抢救经过):
报告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报告人:_______日期:______
附件3:
江西省医疗机构儿童死亡报告卡
死者姓名:_ 性别:□女 □男 年龄: 岁 月 日 时 病历号: 家属姓名:__ 联系电话:_ __
现住地址:__ _省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__ __村 户口地址:__ _省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__ __村 死亡时间:__ _年__ _月_ __日__ _时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为转诊: □否 □是 如为转诊,转诊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报告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报告人:_______日期:______
附件4:
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本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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