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情况
19xx年6月26日下午4点多钟,天津西大华化工厂河南籍女工巫某发现位于厂房中部的备料车间北面西侧窗户往外冒黑烟,巫便大声喊救火。厂长及部分工人和村民等数十人跑向冒烟车间,有人发现车间内的氯酸钠冒烟,就泼了几桶水,灾情继续发展,厂长叫人拿铁锹运沙子压火,仅几分钟,发出两声巨响,爆炸后一股黑烟冲向天空。爆炸事故,死亡19人,受伤14人,建筑严重破坏,1.5吨重的反应釜被抛出65米,且罐体严重变形:爆炸中心形成长轴为14.3米,短轴为13.1米,最深达4.1米的椭圆形大坑。冲击波波及范围达500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
该厂有长36米、宽10米的大厂房一座,内分为3个车间,东车间生产2,4-二硝基苯胺(中间产品),有两个反应釜:西车间生产6溴-2,4-二硝基苯胺,内有三个反应釜;中间为备料车间,内存有1吨左右氯酸钠、1吨多2,4-二硝基苯胺、1吨多不合格的溴代物、1.5吨左右从沉淀池和水沟挖出的废溴代物等。
据调查,天津6月26日的前几天持续高温,26日当天33℃,厂房房顶是石棉瓦,隔热性差,估计室内温度在40℃以上,高温促使了氧化剂的燃烧过程:强氧化剂NaClO3与有机物发生氧化反应放热,热量又加速了其氧化反应,该循环反应最终导致有机物和可燃物燃烧;救火过程中泼向NaClO3的酸性水加速了氧化剂的分解过程,产生大量氯酸,氯酸在40℃以上极易发生爆炸。氯酸及NaClO3混合物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引起了2,4-二硝基苯胺的爆炸。
调查认为该厂管理混乱,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混放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存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按规定NaClO3应用牢固干燥的铁桶进行外包装,内还要加一层塑料袋和牛皮纸袋进行防潮,而该厂使用的NaClO3只用塑料袋和编织袋两层包装,不符合要求;厂区布局不合理,厂房、办公室、宿舍、仓库相距太近,这是爆炸后导致厂内建筑物被毁的主要原因。如果厂方对职工进行了认真教育,工人掌握了该厂主要原料和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懂得灾变时的对策和注意事项,那么工人决不会盲目冲向已冒烟的车间,更不会向燃烧处泼酸性水来加速灾变过程。职工素质低,安全和救灾知识缺乏是导致众多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村农工商总公司作为该厂的上级部门与该厂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产值和上交利润指标,而对安全及工人的工作条件等未作具体要求,实际上以包代管;有关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未对该厂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的’“三同时”把关,使该厂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后酿成大祸。
二.评析
这起事故,人员伤亡之多,经济损失之大,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从事故后的调查情况来看,该厂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存在着以包代管、“三同时”不把关,厂区布局不合理、管理混乱、职工素质差等因素。再从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来看,该厂违反了化工生产最忌讳的二条:一是没有按“易燃易爆物质贮存规则”贮存危险物品。该厂使用的氯酸钠按“规则”要求划分为组别Ⅵ,属氧化剂,规定除惰性气体Ⅲ2(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利昂等)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同贮存。对2,4-二硝基苯胺在“化学危险
品安全保管”规定中,要求贮存时应与易燃物、氧化剂隔绝。如果该厂能严格照有关规定办事,即使氯酸钠受天气温度升高发生燃烧爆炸,有可能避免殃及2,4-二硝基苯胺连锁爆炸,即有可能避免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后果。二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错误灭火方法。氯酸钠着火,虽可以用水救火,因遇水可发生飞溅灼伤,受热可以爆炸,灭火人员须在有防爆掩体处操作。2,4-二硝基苯胺着火,因受热可发生爆炸,遇大火,只有靠远处操作的灭火设施或用无人操纵的定点水龙头喷射,人员必须远离失火地点,当这场火灾发生时,数十人盲目直接靠近火场救火,这等于“送死”。如果该厂在这场化学物品事故中,能掌握自我保护的灭火措施,特大人员伤亡的后果也有可能避免的。
该厂因这二条失误,遭受灭顶之灾。案例再次提示人们,办企业一定要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才能有序地进行生产。
第二篇:山东德州化工厂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姓名 韩树慧 学号070983
山东德州化工厂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7月11日23时50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试生产的安全监管。
具体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系原地方国有的平原县化肥厂改制后成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该公司现有总资产约20亿元,职工约2800人,有2个生产分厂。主要产品年生产能力为:合成氨75万吨,尿素100万吨,甲醇30万吨,碳酸氢铵24万吨,三聚氰胺3万吨。(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事故发生在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改扩建生产线试车过程中,该生产线由造气、脱硫、脱碳、净化、压缩、合成等工艺单元组成,发生爆炸的是压缩工序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
二、事故简要经过
该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生产线,于20xx年6月开始单机试车,7月5日单机调试完毕,由企业内部组织项目验收。7月10日2号压缩机单机调试、空气试压(试压至18MPa)、二氧化碳置换完毕。7月11日15时30分,开始正式投料试车,先开2号压缩机组,引入工艺气体(N2、H2混合气体),逐级向2号压缩机七段(工作压力24MPa)送气试车。23时50分,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气体泄漏引发大火,造成8人当场死亡,一人因大面积烧伤抢救无效于14日凌晨0时10分死亡,一人轻伤。事故还造成部分厂房顶棚坍塌和仪表盘烧毁。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先后发生两次爆炸。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分析,一处爆炸点是
在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油水分离器之后、第一角阀前1米处的管线,另一处爆炸点是在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两个角阀之间的管线(第一角阀处于关闭状态,第二角阀处于开启状态)。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初步分析判断,排除了化学爆炸和压缩机出口超压的可能,爆炸为物理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存在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等严重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该公司将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总投资9724万元),拆分为“化肥一厂造气、压缩工序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68万元)”和“化肥一厂合成氨及尿素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56万元)”两个项目,分别于20xx年4月26日和5月30日向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委员会备案后即开工建设,未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属违规建设项目。
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混乱。该项目无统一设计,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组织项目建设,有的单元采取设计、制造、安装整体招标,有的单元采取企业自行设计、市场采购、委托施工方式,有的直接按旧图纸组织施工。与事故有关的2号压缩机由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并负责压缩机出口阀前的辅助管线设计。项目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试车前没有制定周密的试车方案,高压管线投用前没有经过水压试验。
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止施工和停止试车的监管指令。20xx年1月,德州市和平原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许可后,责令其停止项目建设,该公司才开始补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但没有停止项目建设。7月7日,由德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立许可审查,明确提出该项目的平面布置和部分装
置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责令企业抓紧整改,但企业在未进行整改、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四、有关要求
(一)要从源头上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试车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防止个人和单位盗用合法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试生产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的要求,认真普查本地区在建和拟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情况,建立档案,分类监督。
(四)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即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要重点检查中小氮肥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要组织专家深入中小化工企业,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