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镇创建标准

时间:2024.5.8

瓜州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文件

瓜依法治县办发?2010?3号

关于印发瓜州县法治乡镇创建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

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法治瓜州创建活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0]6号)要求,现将《瓜州县法治

乡镇创建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确保创建活动

取得实效。

希望各乡镇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创建法治乡镇的实

施方案,并于元月底前报送县依法治县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法治乡镇 创建标准 通知 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 送: 县委政法委、宣传部

瓜州县法治乡镇创建标准

法治乡镇创建标准

法治乡镇创建标准


第二篇:20xx年法治县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xx年法治县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江苏省2010-20xx年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苏法治[2011]1号)的要求,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连云港市20xx年法治县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适用于各县区,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园区)、徐圩新区,其中涉及人大、政协及法院等工作按照市有关行政区划管理权执行。

第一章 坚持依法执政,科学民主决策(12分)

第一条 县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遵循法定程序(5分)

(一)全面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依法决策制度。重大决策不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扣3分;未依法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大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或抵触的,有一项扣3分。

第二条 人大、政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3分)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少于2次的,扣2分。

(二)认真督办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未达100%,办复满意率未达95%的,扣1分。

(三)人大、政协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未组织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视察、检查的,扣1分;年度听取、审议区域法治建设报告少于1次的,扣2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制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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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民主、公正选拔任用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受到查处的,有一起扣2分。

(二)规范执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招录人员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扣2分。

(三)落实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未落实的扣1分。

第二章 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行使(25分)

第四条 严格依法行政(5分)

(一)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越权审批的,有一起扣1分;变相执行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一起扣1分。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未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扣1分;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复议纠正或被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直接败诉的,有一起扣2分。

(三)规范行政执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扣1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方式不当等造成后果的,扣2分。

第五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7分)

(一)严格开展行政监察。县区政府或所属部门因违法行政被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整改的,有一起扣2分。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率、及时率、规范率未达到100%的,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未审查的,发现一件扣1分。

(三)依法处理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或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扣2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95%的,扣2分。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省、市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发现有错案或处理明显不当的案件的,有一起扣2分;对评查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2分。

(五)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依法应当公开的 74

事项未公开的或公开不及时的,扣2分;未落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扣2分。

(六)贯彻《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未按要求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的,扣3分。

第六条 严格公正司法(7分)

(一)公正规范办案。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一起扣3分。

(二)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低于85%的,扣2 分;执行到位率低于80%的,扣1分。

(三)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而未依法及时予以赔偿的,扣2分。

(四)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巡视和案件评查,依法及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未按规定时序进度化解案件,实现息访的,有一起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在省市组织的执法巡视和案件评查中,发现有错案或处理、裁判明显不当案件的,有一起扣3分。

(五)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干警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被上级机关查实,有一起扣2分;政法干警中出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被其他部门或上级机关查实的,有一起扣2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法规(6分)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刑事案件不批捕率、退查率、免刑缓刑判决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分别扣1分;发生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有一起扣3分。

(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并被确认为错案的,有一起扣1分。

(三)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满意率逐年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95%的扣2分。

(四)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办力度。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的,有一起扣4分;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扣3分;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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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意识增强,社会秩序良好(18分)

第八条 公民文明守法,公共秩序良好(6分)

(一)公务人员遵纪守法。发生酒后驾车、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二)公民遵纪守法。常住人口犯罪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常住人口发生故意杀人、强奸、重大抢劫、涉黑涉恶、特大盗窃等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三)公共场所文明有序。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公共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

第九条 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5分)

(一)信访渠道畅通,信访秩序良好,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案件总量逐年下降。发生进京上访重大事件、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扣2分;进京集体访和到省重复集体访人次在全省处于前10位的扣3分、11-20位的扣2分、21-30位的扣1分;被省信访部门纳入重点管理县区的,扣3分。

(二)公民依法维权。发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第十条 社会公共安全得到切实保障(4分)

(一)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

(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发生较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

第十一条 社会诚信建设加强(3分)

(一)政府诚信守责。政府部门、公务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媒体采访、接待群众来访等公务活动中言行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二)企业诚信守法。在信贷、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履约等 76

方面发生欺诈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三)企业和公民依法纳税。发生偷税、漏税、抗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有一起扣2分。

第四章 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民生保障

得到有效维护(20分)

第十二条 基层自治组织健全规范,“四民主”、“两公开”得到全面落实(4分)

(一)依法民主选举群众自治组织。未按法定程序选举村(居)委会或发生贿选等严重干扰选举行为的,有一起扣2 分。

(二)15%的村和社区建成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未达标的扣2分”。

(三)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未开展基层执法评议的,扣2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有一起扣2分。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民生权益(10分)

(一)落实义务教育法。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扣1分;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资助未达到省定标准的,扣1分。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该查处而未查处的,扣2分。

(三)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有一起扣2分;违法拆迁、克扣补偿的,有一起扣1分;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有一起扣2分。

(四)依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引发重大医患纠纷的,有一起扣1分;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低于90%的,扣2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低于98%的扣1分。

(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有一起扣 77

2分;辖区内有非法出版物市场或地下印制企业的,发现一家扣2分;销售政府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出版物的,发现一起扣1分。

(六)建立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保障机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执行救助资金不到位的,扣1分。

第十四条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4分)

(一)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应建设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扣1分。

(二)企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率或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于98%的,扣1分。

(二)用人单位依法及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扣1分。

(三)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企业不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扣1分。

(四)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五)依法落实职工权益。因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未及时妥善处理,引发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扣2分。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公众的消费安全(2分)

(一)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药品市场秩序规范。发生重大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

(二)市场监管规范有力。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传销等问题突出的,扣2分;放心消费创建率低于省定标准的,扣2分。

(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群众对举报投诉处理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95%的,扣1分。

第五章 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健全,

法治文化氛围浓厚(15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和各类学法制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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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未实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考试的,扣1分。

(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区委中心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每年少于2次的,扣1分。

(三)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规划,领导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未达标的扣1分。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公务员及其他各类学法重点对象学法制度健全、机制完善(4分)

(一)实施公务员全员学法培训。未落实的,扣1分。

(二)各类学校每学期法制教育实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不达标的扣1分。

(三)建立健全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阵地,各村(居)委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不达标的扣1分。

(四)新市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学法制度健全落实。每年普法少于4次6课时的,扣1分。

第十八条 建立法制宣传骨干队伍,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4

分)

(一)县区建立法制宣讲讲师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送法下基层”法律宣讲活动。不达标的扣1分。

(二)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并认真履职。未配备法制副校长的,扣1分;法制副校长未按要求履职的,扣1分。

(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定期主办县级法治文化活动,不达标的扣1分。

(四)普法工作经费、人员按规定比例和要求足额落实到位。不达标的扣1分。

第十九条 法治文化建设成效显著(3分)

(一)媒体有反映当地法治建设的宣传栏目或版面。不达标的扣1分。

(二)开设区域法治建设的网站(页),积极开展公益法治宣传。不达标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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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有一批具有本地特点的法治文化阵地、基地,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命名活动。不落实的扣1分。

第六章 法治建设组织体制健全(10分)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县域法治实践,目标明确、措施扎实(4分)

(一)定期出台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法治建设绩效在当地党政综合考核中占有相应比重。不落实的扣1分。

(二)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未定期组织督查并及时反馈督促整改的,扣1分。

(三)建立指导本县(市、区)法治建设的绩效考核办法。未落实的扣1分。

(四)开展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和法治实事工作扎实有效。没有形成工作制度或措施不力的,扣2分。

第二十一条 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保障有力(3分)

(一)法治工作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县区法治办工作人员少于3人,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机构不健全、专职或兼职法治干部未配备或工作未落实的,各扣1分。

(二)加强法治业务培训,定期举办法治建设工作骨干培训班,不断提高骨干队伍的业务素质。未落实的扣1分。

(三)法治建设工作经费落实。各县区法治建设每年按苏南60万、苏中50万、苏北40万最低标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未达标的扣2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委总揽全局、各方齐抓共建的组织领导体制和统筹协调、分工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3分)

(一)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未明确分工责任的,扣1分。

(二)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各项制度健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三)充分发挥各分工协调指导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条线 80

的对口指导。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的,扣1分。

第七章 加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治建设典型经验、创新举措、相关工作被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总结推广的,分别加2分、1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二十四条 法治建设工作经验被中央媒体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分标准中考核数据界定的“以上”、“以下”、“高于”、“低于”等,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相同事项按最高分值考核,涉及不同条款的,不重复加分、扣分。

考核评分标准中相关条款扣分总值,以本条基本分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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