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4.4.20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一)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三、建立预算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督一是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确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另外,新《预算法》建立了预算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二)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

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 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

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二篇:新预算法


预算法

级别:11级法硕(2)班 姓名:汪泽军 学号:S11500313

著名经济学家葛德雪说过:“只有预算才是国家的骨骼。”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支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预算管理职权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预算的预算程序关系,筹集、支出和管理预算资金的预算实体关系。

一、预算的原则

预算的原则是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人们在长期的预算活动中形成了一下影响较大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遵循的原则。

1.公开性

即公众有获取政府预算信息、参与政府预算编制和审议的权利,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预算之所以又叫公共财政预算,就是为了突出强调其“公共性”,公共性与公开性相通,没有公开性就不可能有公共性和公共财政预算。由于政府实际上掌握着财政基金的管理使用,拥有财政信息,与之相比,社会公众在财政信息的拥有上处于劣势,如果财政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监督。

2.完整性

要求政府的预算必须包括其全部公共收支,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不得在预算外另列预算,不允许有预算外的政府财政活动。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其实,之所以需要政府预算,就是因为有预算以后才能监督、约束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只有完整的政府预算才能全面地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才有利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3.真实性

每一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都必须依据充分,方法科学,资料确实,计算准确,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假定估算,弄虚作假。真实性是预算的生命所在,预算不真实就不需要预算。真实性也是预算审计的核心存在,预算审计就是为了监督检查预算的真实性。

4.统一性

尽管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体系由多级政府预算所组成。但预算必须设立统一的科目、依据统一的口径、按照统一的程序去计算和编制,各级政府都只有一个预算,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预算的统一性包括预算组织的统一性、预算程序的统一性和预算方法的统一性。

5.年度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预算,其编制、执行和决算都有时间上的限定,即所谓的预算年度,起讫的有效时限通常为一年。预算年度性原则要求政府按照法定的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列出整个一年的公共收支,不允许将一个年度的公共收支列为另一个年度的公共收支。

二、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及其缺陷

19xx年8月19日,政务院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个预算管理法规。19xx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反映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需要,19xx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界二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分11章,共有79条,它全面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19xx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观念上残存的障碍和误区,使得预算法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比如复式预算制度中财政职能和预算管理范围没有拓宽,政府的收支活动范围没有全面和如实反映;部门预算早已是预算法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具体操作规则等种种原因不能推行;预算编制的方法也有待改善;预算审批制度还不够完善,预算委员会有待建立;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非常大,预算调整也应当予以更加严格的控制等。

三、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中央预算权是指中央权力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其它中央机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享有的预算权。地方预算权是指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预算单位享有的预算权。按照预算机关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力机关的预算和行政机关的预算权。

(一)中央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运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还包括: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定、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国务院及财政部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编制中央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地方预算管理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大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责任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律主体违反预算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凡是违反《预算法》的规定或经批准生效的预算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都是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承担预算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情形:

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了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责任。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它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包括以下情况:(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者办理退库的;(3)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4)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5)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6)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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