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4.20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WHH-CW-02-06-00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27                    实施日期:20##1127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和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按规定应当建帐的各部、分公司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规定。

三、职责

1、总经办档案室和集团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及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验收。

2、总经办档案室负责杭州总部会计档案的接收、库房管理和借阅利用、销毁组织等管理工作。

3、集团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规范下属各财务机构会计档案的组织、立卷、存放保管等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4、各会计机构(财务部、财务科)按规定建立和移交会计档案。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整理规则

1、各类会计档案代号及案卷号的填制

会计档案代号:P-会计凭证;Z-会计账册;B-会计报表;F-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如销售公司数量大则单独编号,其它会计主体量少可并到Q类);Q-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其他。

案卷号格式:识别码—代号-年份-顺序号。识别码为各会计主体的代码,且是唯一的代码,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分配并通知。例如:20##年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该会计主体代码为3151)会计档案一共有7卷(册),其中凭证有3册,账本有2册,报表有1卷,其它有1卷,则编号依次是:3151-P-20##-1、3151-P-20##-2、3151-P-20##-3、3151-Z-20##-1、3151-Z-20##-2、3151-B-20##-1、3151-Q-20##-1。

2、会计档案的装订和卷盒封面的填制要求

1)要求装订整齐,规范。无论凭证、报表每本不得超过200张,要求装订者在封面上盖章或者签字。

2)档案盒封面填制要求:内容栏内填写盒内会计档案的种类如:******公司会计凭证、总帐等,并填写盒内会计档案反映的时间和盒内卷数、保管期限。

3) 档案盒脊背写法:脊背最上端加盖会计主体名称的蓝色印章;全宗号和目录号空白,由档案室人员填写;案卷号按照会计档案编号规则编写,如一盒里面有两卷或两卷以上的案卷,则所有案卷号都必须在此处注明。如果凭证等需要标明月度等便于查找的,一律填写在案卷号下方的空白处。即盒内所有的内容都应该反映在卷盒表面。

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各会计机构可视经营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期限(具体参见附表一)。

2)各会计主体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财务部或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具体参见附表二)。会计保管清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的会计机构永久保存,一份同会计档案移交时一并交与档案室。

3)会计档案应装入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盒内,档案盒封面和背脊面按规范书写清楚各项内容,以便于保管和利用查找。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不得装在同一盒内。

三、会计档案归档移交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暂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也可以第二年就移交,具体视保管条件和利用情况而定(杭州总部会计档案统一移交集团档案室保管,外地公司由财务科或档案室统一保管)。同一会计年度产生的会计档案要求一次性移交完整,不得分成几次移交。

2、各会计部门向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具体参见附表三)一式两份,并在移交前先向档案室提供移交清单和保管清册的电子文档。档案室审查电子表格信息(规范、完整)符合要求后再予通知接收会计档案实物。

3、档案接收部门对移交的会计档案案卷质量、手续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整理,合格后再予办理移交手续。并对照档案保管清册逐项核对无误后,按会计档案分类方法排列上架,办理移交清单签字手续,纸质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双方各自保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会计档案借阅

1、本公司财务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工作有关的会计档案,若工作需要须带出档案室,必须办理借阅登记。借阅人要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不准折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2、其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的,要讲明查阅目的,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将会计档案带出档案室,审计单位除外。

五、会计档案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总经办档案室会同相应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办会审,集团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销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外地办公室)和财务部(科)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存档,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档案室和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附表/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移交清单》

 


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总经办档案室

制度相关部门:各部分公司

修订次数:0

发布日期:20##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年11月27日


表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数据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单位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参照本细则管理会计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公司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会计档案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1.文书部分

(1)各种经济合同、协议、担保书契约及其附件;

(2)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财政、财务工作会议文件及资料;

(3)各种财务分析资料(包括资金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成本情况分析);

(4)各种调查报告和典型经验;

(5)资信证明;

(6)重点工程决算资料;

(7)财会部门会议记录本;

(8)各种投标保函;

(9)城建制划转、撤销、合并单位的全部交接资料。

2.报表部分: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包括统计、质量、劳动工资、安全生产、设备情况、科技成果及效益等);副食月报表;劳保统筹报表;财务大检查报表;社会公司购买力报表;国库券和其他债券分配和统计报表;会计人员统计表;会计人员考试情况统计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职称评定审批表;会计达标升级申报、验收、审批表;先进会计审批表;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种台账等。

以上这些会计资料和报表,由经办人在每一项业务完成时及时整理存档;也可以年度一次整理,分别装订。存档前,要经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存档。

第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总原则

(一)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公司档案归档制度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总办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子公司未设立档案室的,应由所在单位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移交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部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立卷归档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材料必须要完整、准确,组卷要整齐、规范,并按档案分类顺序编号。会计档案的保管设备及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要求。

(五)档案室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资料的历史文件,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后,会计资料的存储方式有了重大变化,从单纯的纸介质变成各种磁性介质,为此,制定公司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内容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以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现行制度规定的各种档案存放时间保管。通过计算机计算打印输出的各类帐薄、凭证清单等视同原手工登记的帐薄等会计资料进行保管。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须补充打印,并由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文件上签字盖章。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件档案资料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存期限最低截止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更改后三年。

(三)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要求

会计档案存放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强磁场、防冻。会计数据的备份软盘应分别存放在三个不同地点,并定期复制。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本单位人员借阅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需持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会计档案带离档案室,不得泄露会计核算软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移、更不准进行删改、更换内容。

第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的会计档案管理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派员协助终止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经公司财务部主管审核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合并,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单位保管。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撤销解散后,其会计档案应由其主管公司接收、保管。

第七条 会计档案借阅的批准权限

(一)本单位财会部门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存在财会部门的,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会计档案存在档案部门档案库的,到档案库借阅,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

(二)本单位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存在财务部门的,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存在档案部门档案库的,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借阅。

(三)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持单位介绍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四)借阅会计档案应在财会部门或档案部门的档案库(室)内查阅。须拿出档案库(室)时要经档案部门和财会负责人批准,必须携带出单位的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五)需要接触财会部门或档案库的会计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归还时还应注明归还时间和利用效果。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审计和财会部门共同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清册审批表”,方能销毁。

(七)总公司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审计和财会部门共同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经总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清册审批表”,并派人监销,方能销毁。

(八)会计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清册审批表”。经档案、审计部门鉴定、审批和见效。

(九)基层单位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财会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清册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经公司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查批准,并派人监销,方能销毁。

(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其中有的原始凭证还有使用价值的,例如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业务的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直保管到确无实用价值时再销毁。

第八条 会计档案移交

(一)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果保管人员有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交接时移交人与接替人应按会计档案目录逐一点交。如发现会计档案有短缺,应由移交人负责找齐,如有丢失,移交人应查明原因,承担责任。点交清楚后应由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

(二)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被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经上级审计和财务部门审查后,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交上级档案或财会部门保管。

(三)被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被合并单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并入单位。双方经办人按移交清册进行点交后,双方经办人和负责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上级档案和财务部门派员监交。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档案室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主管领导及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鉴定小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二)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与正在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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