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

时间:2024.5.9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结合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非法干扰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和日常训练。

第四条 本大纲适用于在公共运输航空企业中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领导,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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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基地由民航局公安局审定。

第六条 空警总队是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训练大纲、训练计划、考试考核工作。承办训练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负责编制教学纲要、实施细则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七条 初任训练是对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人员的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65个训练日(480小时),并通过初任训练考试,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训练内容包括:队列、体能、技能、空防理论及其他训练。

(一)队列

1、单兵徒手队列动作;

2、分队队列动作。

(二)体能

1、速度素质;

2、力量素质;

3、一般耐力素质;

4、灵敏协调、快速反应素质。

(三)技能

1、格斗技术基本功;

2

2、客舱擒敌技术;

3、械具使用;

4、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

5、手枪射击。

(四)客舱制敌战术

1、基础理论;

2、客舱模拟训练;

(五)专业基础理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国家 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机组空中处置劫机事件基本程序》;

3、《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

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 安全保卫规则》;

5、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

6、扰乱行为识别与处置;

7、危情交流与沟通;

8、执勤程序;

9、专业英语。

第四章 定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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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定期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脱产训练。每36个日历月训练一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5个训练日(200小时),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第十条 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下列内容进行培训。

(一)专业理论

1、反恐怖形势讲座;

2、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

3、案例分析与研究;

4、危情交流与沟通;

5、机上案(事)件移交程序规定。

(二)技战术训练

1、客舱擒敌技术动作;

2、客舱制敌战术。

第五章 日常训练

第十一条 日常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不脱产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并通过年度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第十二条 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所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下列内容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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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理论;

(二)体能训练;

(三)客舱擒敌动作;

(四)客舱制敌战术;

(五)突发事件处置的演练;

(六)特种装备的使用。

第六章 教员训练

第十三条 教员训练是对民航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的训练。每24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每次训练不少于10个训练日(80小时)。

第十四条 教员资质训练是对由各单位推荐,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的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训练日(80小时)。

第十五条 训练内容:

(一)专业理论;

(二)体能训练;

(三)客舱擒敌动作;

(四)客舱制敌战术;

(五)训练计划的制定;

(六)训练组织。

第七章 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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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对全部或主要科目进行考试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参训人员实施考核。初任训练、教员训练成绩合格者,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定期训练成绩合格者,在其执照上现场进行签注。

第十八条 日常训练的年度考核由各航空公司、空警各支、大队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必须由局方认定的教员组成。成绩合格者,由教员在其执照上签注。

第十九条 其他训练的考核要求:

(一)客舱应急训练应由局方认证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局方认证的教员在其执照上签注。

(二)带飞训练考核应由各航空公司、空警各支、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采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由个人所有单项成绩按权重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四级制综合评分标准:

优秀——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不低50%, 或者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70%;

良好——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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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

不及格——有一项不及格者。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由民航局公安局确定。初任训练、教员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定期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训练、考核,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大纲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大纲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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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航空安全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20xx年中国飞机制造及修理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

·20xx年中国廉价航空市场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

·20xx年中国民用航空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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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

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20xx年中国飞机制造及修理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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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执照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现行执照的所有信息,并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以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换发执照的,还应交回原执照。

申请人补发或换发执照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执照被依法撤销的;

(二)执照持有人,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

(一)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二)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三)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定期训练,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定期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定期训练不少于200小时;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定期训练或者定期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组织实施的日常训练,并通过日常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日常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日常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者日常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日常训

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客舱应急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二)客舱应急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者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客舱应急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至少480小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技能训练。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执照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人员,局方对当事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携带执照行使相应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对当事人可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考试中作弊的执照申请人,自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当事人已取得执照的,由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申请人已取得执照的,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停执照持有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勤务过程中,因渎职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之日起,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在其接受刑事调查期间,

执照持有人暂停行使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局方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民航总局19xx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中关于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内容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20xx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则颁发执照,停止按《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执照。

依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取得执照的持有人,在本规则施行后可以按本规则继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但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换发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20xx年12月31日以后,不得继续行使按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的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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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周村小学20xx年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学校安全重于泰山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年度我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紧紧...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总结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上海嘉闵高架JMB14项目部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中铁上海一安20xx号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局一公司工程项目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项目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积极开展...

公司安全培训学习总结

公司安全培训学习总结一培训课程的大致内容本次共培训三大课程,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在《法律法规知识》课程中主要针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

“人人都是瓦检工,个个都是安全员”培训总结

“人人都是瓦检工,个个都是安全员”培训总结为深刻吸取寺家庄公司1.7瓦斯事故教训,增强“一通三防”瓦斯防范能力,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公司全面开展“人人都是瓦检工,个个都是安全员”为主题的全员大培训,素质大提升活…

航空安全员培训总结(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