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宣贯新《安全生产法》

时间:2024.3.31

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宣贯新《安全生产法》

为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领会和掌握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水平,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在20##年1月27日举办了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会,质监站全体职工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了德阳市安监局法规科胡文华科长就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全面宣贯,胡科长从修法的背景、新法的十大亮点、新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讲解,并结合交通工程建设实际一一点评了交通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职能。

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顾缤站长在培训会要求全站监督人员一要深刻领会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二要准确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内涵,牢固树立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三要有效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各项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确保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本次培训对质监站今后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日常安全防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全站人员进一步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全新的理解,重新审视了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为在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做好了理论铺垫,为20##年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年1月27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宣贯


《安全生产法》宣贯

引 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

2、《安全生产法》是在什么条件下出台的?

3、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第一的方针还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 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二、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就总体而言,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是逐步好转的,这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估计。 例如:20xx年,全国伤亡事故上升幅度减缓,一些重点行业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670人,比上年减少400多人。l~11月份火灾事故死亡2013人,

比上年同期减少459人;铁路路外事故死亡767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518人。 20xx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2、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3、危险化学品储运的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5、煤矿安全整治。

三、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 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 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 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 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 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上述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恶性事故多、死伤人员多、经济损失巨大和社会影响

恶劣、非国有企业事故多(占70%以上)等特点。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1、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开展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① 公路交通安全整治

② 煤矿安全整治

③ 烟花爆竹厂及易燃易爆品企业整治

④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⑤ 人群聚集场所安全整治

3、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

四、《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

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

生产监管体制。

五、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

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1)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

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

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一触即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

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4)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5)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

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

范作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作为分则的其他

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

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

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事

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

减少

事故发生,已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三、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对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了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法律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九十七条,20xx年11月1日起。

法律的空间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法律对人的效力:本法第二条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

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

在生产经营领域。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l)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

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

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2)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

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登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

三、如何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贯彻落实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

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这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事情。

(2)各级政府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布署、检查、总结经济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布署、检查和

总结;在衡量、评价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工作时,要把其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

(3)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

(4)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极。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

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共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l)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节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管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七节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一、县级以上入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曾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节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对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作了规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夫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对现有的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加以修订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节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第十三节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节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主体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奖励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形式

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

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

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

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一、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四、要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位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选用哪一种,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当前来讲,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矿山开采。

二是建筑施工。

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都是高危行业,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的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有关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

3)企业管理能力;

4)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知识;

5)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对于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就更高,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

简称,是

一种规范用语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

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一、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方法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l)《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自救器、防护罩、安全帽等。《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将对工伤保险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设备的安全管理

1、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总称。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再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l)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五、安全出口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舍出口。

六、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七、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对承包、租赁作出相应的规定:

(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八、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作为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大量事故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1、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

2、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3、是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

4、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畸轻,不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

2、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3、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4、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6、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同于一般的日常性检查判断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考虑几个因素:

1)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

2)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

3)是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4)是时间等其他因素;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4、检查必须严格进行

5、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1)是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2)是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的行为;

3)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相对广泛的职权,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予以配合;

4)是明确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5)是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

6)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作出了原则要求。

1、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通过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依法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本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l)必须严抓审批关。

(2)必须严肃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

(3)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撤销原批准。

2、履行审查、验收职责不得收费,不得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

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包括两个方面:

(l)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2)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穿来报或改正;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上。

(2)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

(3)是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指依照有关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所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是监督检查主体必须合法,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是检查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是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

3)是手续、程序必须合法,加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等。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这是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l)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明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一,出示证件。

第二,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6、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对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的要求。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的时间。

(2)检查的地点。

(3)检查内容。

(4)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互相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的规定。

(l)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检查。

(2)分别进行检查时的配合。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l)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2)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3)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察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是对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也是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监察机关如何实施监察:

1、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划分及主要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3、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需要进行检查时,要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最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成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这是对单位

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的规定。

一是事故隐患。

二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落实有关奖励的规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是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才能依法受到奖励。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那些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如不及时排除就会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

患。

二是如何掌握“有功人员”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1.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是对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原则要求。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

3、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是对新闻媒体等宣传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 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

二是讲事故的突发违意性

三是讲事故的后果

一、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

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和其他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

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

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

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时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2)“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

(3)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

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即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l)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一是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二是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公布等作了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伤亡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5)事故的报告单位。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是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是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包括事故单位的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三是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是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五是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作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对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

轻伤、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写出事故报告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复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一般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公布;

(2)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公布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l)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以向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类型

(1)合同责任或称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3)消除危险; 2)排除妨碍;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7)赔偿损失; 6)修理、重作、更换;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全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节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概述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所谓“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l)警告。警告是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正式谴责和警戒。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具体步骤是:

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二是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三是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分辩的权利;

四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依照下列七个步骤进行:

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四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五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质证;

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者盖章; 七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三种:

一是警告;

二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三)对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

1、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l)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皙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严重的可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将因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得到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照《安全生产法》策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因将生产经营项目上、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挂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备自的安全生产自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十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l)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2)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

序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天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l)按照该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行政处罚。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节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犯罪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韦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危害性、违法性和可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基本特征都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的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各种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l)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3)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刑罚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生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关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执行的刑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

犯罪及刑事处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防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巨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三、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同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四、国际劳工组织同中国的关系

(1)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建国之一。

(2)双方进行技术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双方进行技术合作的方式主要是举办各种培训班。

(3)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于19xx年成立,它是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首都北京设立的业务机构,属于国际劳工局的一个分局。

第二篇 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管理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事故致因理论

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经济生活一部分,是管理范畴的一个分支,也遵循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

管理的基本原理有: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动态相关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弹性原理、。

系统原理和人本原理是属一级原理,其他原理均分别隶属于它们的二级原理。 一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作为一个系统,应

具备6个特征,即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往、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二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综合。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是整分合原理的主要含义。 三反馈原理

反馈是把控制系统输出信号返送回来,对输入与输出信号进行比较,比较差值作为系统输入信号,再作用系统,对系统起到控制的作用。

在现代管理中,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对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四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五动态相关性原理

动态相关性原理是指构成企业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六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七能级原理

能级原理是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八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九激励原理

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弹性原理

企业管理必须保持充分的弹性,即必须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及时适

应客观事物各种可能的变化,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这称之为企业管理的弹性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同样要在这些原理基础上来实现,如目标管理,事故管理,隐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等等。

第二节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预防原理

(一)预防原理的含义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即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这就是预防原理。

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善后为辅”的科学管理方法。

(二)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1、偶然损失原则。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人员伤亡、健康损害、物质损失等).以及后果的大小如何,都是随机的,是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相同时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

海因里希法则:对于跌倒这样的事故,如果反复发生,则存在这样的后果:在330次跌倒中,无伤害300次,轻伤四次,重伤1次。或者称为1∶29∶300法则。也有的事故发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accident)。

2、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即原因和结果。因果关系就是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事物是另一事物发生的原因这种关系。

从事故的因果关系中认识必然性,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变不安全条件为安全条件,把事故消灭在早期起因阶段,这就是因果关系原则。

3、3E原则。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第一,技术的原因。

第二,教育的原因。

第三,身体和态度的原因。

第四,管理的原因。

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3E原则):

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

教育(Education)对策;

法制(Enforcement

4、本质安全化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来源于本质安全化理论。该原则的含义是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了安全化,就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所谓本质上实现安全化(本质安全化)指的是: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l)失误一安全(Fool-Proof)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纵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和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2)故障一安全(Fail-Safe)功能。指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3)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二、强制原理

(一)强制原理的含义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动,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

所谓强制,就是无需做很多的思想工作来统一认识、讲清道理,被管理者必须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安全管理更需要具有强制性,这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事故损失的偶然性。

第二,人的“冒险”心理。

第三,事故损失的不可挽回性。

(二)与强制原理有关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的时候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

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2、监督原则。为了促使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授权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惩罚的职责,以揭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追究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这就是安全管理的监督原则。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安全监督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国家监督(或监察)

第二,企业监督。

第三,群众监督。

三、安全管理的其它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它既是党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原则。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领导要把安全和生产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自觉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对干部晋级和企业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四、安全管理的基本观点

(一)系统的观点。

(二)预防的观点。

(三)强制的观点。

(四)科学的观点。

第三节事故致因理论

一、概述

事故致因理论是从大量典型事故的本质原因的分析中所提炼出的事故机理和事故模型。

研究事故致因理论的目的:

(一)掌握事故发生的普遍规律

(二)为正确的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三)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几种主要的事故致因理论

(一)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1、事故因果类型

(1)连锁型。一个因素促成下一因素发生,下一因素又促成再下一因素发生,彼此互为因果,互相连锁导致事故发生。

(2)多因致果型(集中型)。多种各自独立的原因在同一时间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

(3)复合型。某些因素连锁,某些因素集中,互相交叉,复合造成事故。

2、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

海因里希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5种因素:

第一,遗传及社会环境(M)。遗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缺点的原因。 第二,人的缺点(P)。即由于遗传和社会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的缺点。

第三,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这二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四,事故(D)。

第五,伤害(A)。即直接由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

3、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同样为5个因素,但每个因素的含义与海因里希的都有所不同:

第一,管理缺陷。

第二,个人及工作条件的原因。

第三,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四,事故。

第五,损失。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

4)亚当斯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5)北川彻三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二)能量意外转移理论

能量转移论的基本观点是: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实践都离不开能源,能量在受控情况下可以做有用功,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一旦失控,能量就会做破坏功,转移到人,就造成人员伤亡,转移到物就造成财产损失。

伤害分为两类:

能量转移论给出的事故三要素为:

失控的能量

能量转移途径

受害对象。

我们也可以根据事故的三要素分别采取预防措施:

(1)限制能量。

(2)用较安全的能源代替危险性大的能源。

(3)防止能量逸散。

(4)在能量转移途径上设置隔离、屏障。

(5)延缓或减弱能量的释放。

(6)开辟能量释放的途径,使能量转移不致损害人或物。

(7)保护能量转移的受害对象。

(8)脱离能量转移的受害范围。

(9)提高可能受能量转移的危害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10)防止能量转移造成损失的扩大。

事故原点理论:

事故原点的定义是:由事故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具有初始性突变特征的点,即事故的最初起点。

(三)轨迹交叉理论

轨迹交叉论的基本思想是:伤害事故是许多相互联系的事件顺序发展的结果。这些事件概括起来不外乎人和物(包括环境)两大发展系列。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各自发展过程中(轨迹),在一定时间、空间发生了接触(交叉),能量转移于人体时,伤害事故就会发生。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之所以产生和发展,又是受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轨迹交叉论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危害能量的物体(或人)的运动轨迹与人(或物

体)的运动轨迹,在某一时刻的交叉就发生事故。当然,两种运动轨迹均在三维空间的运动轨迹。由该理论出发,考虑预防或控制事故的措施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1、防止人、“物发生时空交叉

2、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适应性选择。

(2)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加强教育与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健全管理体制、严格管理制度。

3、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从设计、制(建)造、使用、维修等方面消除不安全因素,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四)人失误事故模型

人因事故模型主要是从人的因素考虑研究事故致因的理论。这就出现了事故致因理论的另一个分支,人因事故模型。

第一种人因事故模型是威格里沃思提出的

第二种人因事故模型是瑟利模型,它是对上述模型的具体化。这种模型把事故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会不会面临危险;

第二阶段是危险会不会造成伤害、损失。如图2-9所示。

第三章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含义为:企业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规,结合自己的情况和特点,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发布实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与国家的安全法规保持协调一致,应该有利于国家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二,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经验,并密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力求使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要包括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成龙配套,形成体系,不出现死角和漏洞。 第四,一经制定,不要随意改动,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肥也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修订完善。

第五,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发生新的变化,要据此及时地修改、补充甚至制定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保持其健全和有效。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监督应以安全专职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职工群众的自我监督相结合。

四、电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种类

(一)针对人的规章制度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既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对象。针对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如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等;

3、安全竞赛评比制度,如百日无事故竞赛规则、岗位安全标兵评比规定等;

4、安全奖惩制度;

5、劳动保护制度,如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等;

6、群众监督制度等等。

(二)针对事务处理的规章制度

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种: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3.危险设备、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4.危险及有害场所检测和管理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8.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9.消防制度;

10.安全值班制度;

11.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12.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3.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1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5.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起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制定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应建立保存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如下: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l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l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l)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3、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l)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l)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l)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议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第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使企业各系统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分担安全责任,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可以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出现混乱、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把安全与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协调统一起来。

第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安全专职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明确其工作内容,改变其工作杂乱、事事包揽的被动局面,真正成为企业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者。

第三,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发生了伤亡事故之后,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容易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对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电力建设企业安全施工责任制的内容

安全施工责任制是电建施工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各项安全规程、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各级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施工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摘录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二)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三)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

(四)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职责

(五)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位任)职责

(六)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七)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八)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九)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三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一、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1、安全教育是掌握各种安全知识、避免职业危害的主要途径。

2、安全教育是企业发展经济的需要。

3、安全教育是适应企业人员结构变化的需要。

4、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5、安全教育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

6、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需要。

实行安全教育的意义在于:

1、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技术知识水平。

3、培训安全技术专业干部。

4、促进技术知识的更新有利于安全生产。

二、安全教育的原则

(一)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

1、必须保证安全法规教育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完整性,除了注意概念的科学理解外,还必须反对顾此失彼,一知半解和“各取所需”。必须提倡辩证地理解安全法规条款中互相制约的关系。

2、采取科学的、系统完整的法规教育培训体系,统筹规划,相互协调,避免漏洞,以保证科学地、系统完整地理解安全法规的条款和精神实质。

(二)教育性

1、充分挖掘安全法规及其具体条款的教育性,使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受到深刻的教育,使他们充分领会精神,养成安全法规所指引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习惯,坚定维护和实施安全法规的信念。

2、在利用事故案例进行教育时,也要适当注意分寸和效果,避免为介绍而介绍的倾向,避免有意无意地过分夸大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三)普及性

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面向最广大的社会面,主要的安全法规的精神应力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和宣传媒体,扩大社会的宣传面,其中主要包括报纸、书刊、广播、电影、电视、教学、培训、宣讲、竞赛、演习、文艺演出等等。

3、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其中包括新闻报道、报告文学、小说戏剧、电影电视、广播曲艺、教材讲义等。

(四)通俗性

1、安全规章制度的条款本身的文字应力求通俗易懂,必要时宁可放弃沿用已久但为广大职工不易理解的词语,而改用更明白易懂的词语。

2、对每一项重要的安全法规,都应编写出通俗讲话,名词解释和注释,甚至应用相应的图解之类,广为发行张贴。

(五)直观性

1、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2、利用形象化信息工具,如电影、电视、广播、录音、录像,是既方便又有利于普及的现代化途径,应当有计划、有系统地予以利用。

3、对于文化基础较差的职工,贯彻直观性原则则更为重要。另外教师在培训教育授课时还应该富有直观性。

(六)理论联系实际

L、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本身负有预防违章肇事行为的使命,而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受到更大的效果。

2、联系职工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故案例,可以使接受宣传教育的人获得现实真切的认识和感受。

三、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基础。

教学目的是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责任心和积极性。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

2、劳动纪律和制度教育

3、经常性思想工作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2、基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工业卫生技术知识教育

工业卫生技术是防止由环境中的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劳动者的机体病变,导致职业病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工业卫生技术知识,是从事有害健康的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

工业卫生技术知识教育的目的,是使观点广大职工熟知生产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安全管理知识教育的目的是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熟知、掌握运用安全管理的理论、手段、方法,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教育

四、安全教育的形式

(一)安全教育的类型

按照教育对象,可以将安全教育分为对干部和对工人两大类型,具体分类如下:

(二)干部的安全教育

1、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主要应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

目的: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使他

们懂得并掌握基本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

2、对技术干部的教育

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

(2)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对“三同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五新工作中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3)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系统安全工程知识。

(5)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3、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干部的教育

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基本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4、对专职安技干部的教育

包括全面系统的安全知识,要接受正规的系统的专门教育,以利于他们从事具体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

(三)职工的安全教育

1、“三级教育”。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即“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是对新入厂的工人(包括到工厂参观、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外单位调动工作来厂工人)的厂一级的安全教育。

车间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被分配到车间后所进行的车间一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安全教育是新工作或调动工作的人到达生产班组之前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即为特种作业人员。

19xx年原劳动部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中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①电工作业;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③起重作业;④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⑤建筑登高架设作业;⑥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安全监察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也下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经常性安全教育。

4、“四新”、“复工”、“调岗”的安全教育。其中包括:

(1)“四新”安全教育。

(2)“复工”安全教育。

(3)“调岗”安全教育。

五、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三级安全教育

这是企业安全教育制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教育形式。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主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扬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二)特种作业专业教育

19xx年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的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

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作业,属特种作业。

(三)定期安全教育

l、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2、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3、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特殊情况的安全教育

l、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通常是采用公司、工地大会,专业性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事故现场分析会等会议的形式,以及谈话、讲座、黑板报、安全通讯、简报、安全活动日、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演讲会、安全电影、录像、广播、宣传画、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展览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地对职工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方式可分为有意识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两种。

(一)有意识教育方式

所谓有意识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步骤、有特定对象、有特定目的、有一定时限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而被教育者也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是在接受教育,整个教育活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有意识教育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讲课的方式。

2.会议的方式。

(1)安全例会。

(2)职工大会。

(3)事故分析会。

(4)安全演讲会。

此外,还有安全表彰会、安全研讨会、安全论文发布会等。

3、演练的方式。

4.参观展览的方式。

(二)无意识教育方式

一些常用的教育方式有:

1.安全影视、广播、电影、电视、广播(有线广播)都是一些现代化的宣传教育工具。可使职工在娱乐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

2、安全简报、板报和口号。

3、新闻报导。

4、安全游戏。

六、安全文化与安全教育

(一)安全文化的概念

电建企业安全文化,指电建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生产施工中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及企业外围安全环境的总和。

(二)安全文化的功能

安全文化具有多种功能,分别如下:

(1)导向功能。

(2)约束功能。

(3)凝聚功能。

(4)统一语言。

(5)辐射功能。

(三)电建企业安全文化的结构

1.电建企业安全文化的机构

电建企业安全文化的组成结构示意图如图:

2、安全文化的表层结构(表现层)

表层结构是由各种有明确意义的符号及内容的行为准则,包括以下内容: (l)安全制度文化,包括国家和电建企业在长期的安全工作中积累而成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章制度、规范等内容。

(2)安全设施、技术文化,包括电建企业内外创造的安全技术、安全设施。

(3)安全行为文化,它是电建企业中形成的安全行为习惯,安全思维和反应方式。

3、安全文化的思想系统结构(理层结构)

理层结构指思维模式的准则,如信仰、道德、动机模式等,它集中体现为企业的安全价值观。具体内容有:

(l)电建企业的安全目标。

(2)电建企业的安全价值观。

(3)电建企业在职工中倡导的安全理念。

(4)电建企业职工中形成的职业安全道德。

(三)电建企业安全文化对安全教育的促进作用

第一,整体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文化水平,特别是企业领导及决策者的安全管理素质,使人的安全观念、安全行为和生产过程中人、机、环境的协调等从整体上上一新台阶。

第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目标的重中之重是:全员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法制观念和安全自律意识。要抓企业ISO9000,ISO14000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并使之协调一致。

第三,未来企业要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安全、卫生、文明、高效的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

第四节电建企业安全目标管理

一、安全目标管理的概念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则是根据企业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达到的目标并努力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

是制定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

目标,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调动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有利于改善职工的素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

(四)能带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有利于一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三、电建企业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

(一)安全目标体系的设定

安全目标体系的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目标设立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的成效。

1.目标设定的依据。

企业安全目标设定的依据主要有:

(l)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要求;

(2)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

(3)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数据;

(4)企业长远规划和安全工作的现状;

(5)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

2.目标设定的内容。

目标设定的内容包括目标和保证措施两部分。

(1)安全目标是企业中全体职工在计划期内完成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以下指标:

1)重大事故次数,包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等;

2)死亡人数指标;

3)伤害频率或伤害严重率;

4)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工作日损失天数、工伤治疗费、死亡抚恤费等;

5)作业点尘毒达标率;

6)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完成率、隐患整改率、设施完好率;

7)全员安全教育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等。

(2)保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还包括措施进度和责任者。保证措施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安全教育措施,包括教育的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规模、宣传教育场地;

2)安全检查措施,包括检查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3)危险因素的控制和整改。对危险因素和危险点要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限和完成率。

4)安全评比。定期组织安全评比,评出先进班组。

5)安全控制点的管理。

3.目标的分解。

企业的总目标设定以后,必须按层次逐级进行目标的分解落实,将总标从上到下层层展开,从纵向、横向或时序上分解到各级、各部门直到每个人,形成自下而层层保证的目标体系。这种对总目标的逐级分解或细分解称为目标分解。目标分解的目是得到完进的纵横方向的目标体系。

在目标分解时应注意:上层目标应具有战略性和指导性,下层目标要具有战术性和灵活性。

目标分解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按管理层次纵向分解;第二种,按职能部门横向分解;第三种,按时间顺序分解。

(二)安全目标的实施

安全目标的实施是指在落实保障措施,促使安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1.目标实施中的控制。

2.目标实施中的协调。

(三)安全目标的考核与评价

目标考评是领导和群众依据考评标准对目标的实施成果客观的测量过程。 对目标的考评内容包括:

①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时间。

②协作情况:目标实施过程中组织内部各部门或个人间的联系与配合情况等。

四、做好安全目标管理的注意事项

实施目标管理要做到:

(一)要把企业的安全目标列为领导任期内的目标,作为一个企业稳定生产秩序的既定方针;

(二)要赋予安全部门一定的职权,能保证对各职能部门实施安全目标监督检查的功能和作用;

(三)要求各职能部门对自身安全工作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自觉地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密切的配合与协调;

(四)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以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

(五)要动员人人参加与管理,要有每个人的责任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施;

(六)实施安全目标还要有精神和物质方面的保证。

做好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应注意:

(一)加强各级人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认识。

(二)企业要有完善的系统的安全基础工作。

(三)安全目标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四)安全目标管理需要责、权、利相结合。

(五)安全目标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方法相结合。

第五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是为研究解决生产中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它针对

生产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控制和消除。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本年度或一定时期内根据需要而确定的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面,为解决各种生产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如各种保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生产作业场所、岗位的防护设施等。

(2)工业卫生方面,为保护工人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如通风、防尘防毒、

防噪声、防辐射、防暑降温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方面,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教育方面,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仪器,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等。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意义

(1)可以把改善劳动条件纳入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总体规划中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中一些重大劳动保护措施问题。

(2)可以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被挪用,把资金用到最合理的地方,实现少花钱,多办事。

(3)企业制定和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能够使国家、地区、行业的劳动保护宏观规划的实现有了基础。

(4)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能够使广大职工看到劳动条件改善的前景,从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注意事项

在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应做到:

(1)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企业行政部门必须负责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企业的安全专管部门有责任督促。

(2)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企业必须按比例提取和正确使用,不得挪用。

(3)企业应以改善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进行尘毒治理,预防职业病等为目的确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及所需经费。

(4)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原则、依据、程序、内容

(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要求

1、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并经过审批。

2、要有针对性。

(1)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可能造成施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保证施工安全。

(2)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立体交叉作业、滑模、网架整体提升吊装,大模板施工等,可能给施工带来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施工。

(3)针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给施工人员可能带来哪些危险因素,从安全保险装置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

(4)针对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等作业,可能给施工人员造成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伤害事故。

(5)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可能给施工人员或周围居民带来危害,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困难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给以保护。

3、要考虑全面、具体。

4、对大型群体工程或一些面积大,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l、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出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突出重点,逐项解决,使安全条件年年有改善。

2、抓住安全施工的关键项目,从改造、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先解决对职工的安全健康威胁最大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对解决事故隐患、尘毒危害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掌握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要对措施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使措施计划有可靠的实施条件,以保证措施计划的实现。

4、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深入施工生产一线,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切合实际。

5、在选择措施方案时,首先应从工艺设备改造方面来考虑解决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如电气、起重等)

方面的专业规定、标准。

2、针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以及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而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3、根据施工、生产发展的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4、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措施名称及所在车间;

②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及拟定采取的措施;

③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来源;

④项目完成后的预期效果;

⑤设计施工单位或负责人;

⑥开工及竣工日期。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来源

(1)电力工业部电建[1997]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规定在电力工程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列人其他直接费项内。

(2)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19xx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三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文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1、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3、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

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督检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与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

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

1、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安全检查实质上也是一次群众性的安全教育,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通过检查可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生产动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要求:

1、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方法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标准。主要是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安全检查形式: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的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 安全检查分类:

1、日常性安全检查。

2、定期性安全检查。

3、阶段性安全检查。

4、专业性安全检查。

5、季节性安全检查。

6、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7、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方法: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组建安全检查组。

2、思想和物质准备。

3、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

(二)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三)坚持边查边改,认真落实整改

三、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不仅是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5、“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领导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

6、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第七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点

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也临时设施多,作业环境多变,人权流动性大的生产场所。因此,存在着多种不安全因素,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

场。

(二)加强收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施工现场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

2、在施工中,由于人员、作业位置流动性较大,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和调整处理,达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的动态管理。

3、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筑市场的开放,农村建筑队伍进城参加施工,这些队伍由于没有很好地经过安全培训,职工队伍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能力差,为控制伤亡事故,就更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分四大类

1、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机构、制度、资料);

2、场地设施管理(文明施工);

3、行为安全规定;

4、安全技术管理。

二、施工现场安全组织

1、成立施工现场(工地)的工地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视工地的大小设置安全专(兼)职人员或安全机构。

2、成立以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为主的,有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组成安全管理网络。。

3、要建立由工地领导参加的包括施工员、安全员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度,检查监督施工现场及班组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做好安全值日记录。

4、工地还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5、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6、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总包单位应统一领导和管理安全工作,并成立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7、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8、在同一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甲方)直接办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外,还应服从现场总负责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一)一般工程的施工现场基本要求

1、平面布置

(1)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在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工地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

(3)工地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2、道路运输

(l)工地的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保持畅通。

(2)工地通道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3、材料堆放

(l)一切建筑施工器材(包括建筑材料、预制构件、施工设施构件等)都应该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

(2)作业中使用剩余器材及现场拆下来的模板、脚手架杆件和余科、废料等都应随时清理回收。

(3)油漆及其稀释剂和其他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

4、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如,安全网、洞口盖板、防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都必须齐全有效,并且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5、安全标牌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按照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一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

(二)特殊工程施工现场

1、特殊工程系指: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或工程所在区域的特殊性或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2、特殊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一般工程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特殊工程的性质、施工特点、要求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基本要求是:

(1)编制特殊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

(2)特殊工程施工现场周围要设置围护,要有出入制度并没门卫(值班人员)。

(3)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安全日记。

(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测和设置监护。

(5)施工现场应设医务室或派医务人员。

(6)要备有灭火、防爆炸等的器材物资。

(三)防火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肘,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花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镇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1)临时宿舍尽可能措建在离开建筑物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2)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3)每幢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少于1、2m,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4)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5)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6)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检和灭火器。

(8)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四)防爆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的浓度或压力时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建筑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l)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须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四、安全技术管理

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程序是;

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分析、评价、设计、制定对策,组织实施。实施中收集信息反馈,进行必要的技术调整或巩固安全技术效果。

(一)内业

内业即技术分析、决策和信息反馈的研究处理。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JGJ59一88《建设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2)安全技术交底书;

(3)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4)安全设施验收书;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7)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二)外业

外业主要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1、作业部门(班组及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经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2、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并字架、龙门架、模板、塔吊、安全网,施工用电、洞口、临边等的搭设及其防护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

3、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4、各项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如确因施工工序中需要临时拆除或移位时,必须按规定报告批准后方可拆移,并采取必要的其他防范措施,工序完工后要及时复原。

5、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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