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实施方案

时间:2024.5.15

衡阳市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实施方案

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是现代烟草农业形势下对传统收购方式的变革,根据国家局、省局开展散叶收购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转变烟叶收购方式,提高烟叶收购效率和等级质量,更好地满足卷烟工业企业需求和烟区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原料保障上水平,现根据衡阳烟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年计划在紫溪县盖洋(河南中烟)基地单元、杞柳县灵地(湖南中烟)基地单元、迂曲城郊烟草站开展散叶收购工作,收购量为11万担 。

二、工作组织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散叶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散叶收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服务组织(专业化分级服务队)。专业化分级服务队按“个人自愿、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原则进行组建,为烟农提供有偿的分级服务,服务费用由烟农自付(每担补贴烟农40元)。烟草部门负责分级人员的联系和培训,分级人员需接受烟草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加强工商协调。市公司与对应工业公司进行沟通衔接,共同协商散叶收购、交接的相关事宜,在烟叶收购期间市公司(或分公司)和工业企业派驻质量管理人员参与散叶收购工作,负责散叶收购的大样制作、工商交接等级确认和接收等工作,并及时沟通和解决收购、交接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考核管理。散叶收购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散叶收购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纪律与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考核程序,确保烘烤指导、 初分指导、初分质量、编码收购、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散叶收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实施方式及操作流程

(一)实施方式

1、按照省局(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提早介入,烟草站负责预检员、专业化分级队任务分解,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预检员现场指导专业化分级队入户进行分级或由预检员入户现场指导农户自行进行分级。

2、分级预检合格后,实行散叶收购。

3、收购流程按编码式烟叶收购流程。

(二)操作流程

散叶收购工作流程

四、操作要求

1、散叶收购单位要根据市公司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关口前移,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应方案,提早做好散叶收购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市公司烟叶购销部会同杞柳、紫溪、迂曲分公司,开展散叶收购与把烟收购产质量对照分析,为工商双方共同制定散叶收购仿制样品提供依据。

3、在散叶收购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指导烟农环节,抓实、抓好基础性工作,烟农在烟叶烘烤期间应严格按技术要求进行采收、烘烤,做好鲜烟分类、绑烟配炉、科学烘烤,提高烤后烟叶总体质量和均衡度;下烤烟叶水分掌握在15-16%,防止造碎或水分过大;初分烟叶时,应严格按烤次进行初分,每烤烟叶初分时先去青、去杂,再按部位、色组进行分类,最后将等级质量基本一致的烟叶用规定的绑烟绳进行捆扎,每把2.5公斤左右扎把,捆扎时应用2根绑烟绳,分别在叶基部和叶尖部1/3处进行捆扎,捆扎后按烤次、质量进行保管,保管时要注明烤次、类别,防止交售时不同类别烟叶互混。

4、预检员、专业化分级队根据烟草站收购安排,提前入户进行专业化级或指导。烟叶分级和预检应同步完成,预检后的烟叶要达到同捆烟叶部位、色组、等级基本一致,每捆烟叶捆扎规格适中,达到要求的监督烟农进行包装,放入包装内,并进行封签,注明每捆烟叶的烤次、质量类别,最后开具售烟通知单,达不到收购要求的,指导烟农进行重新初分,达到要求后再安排收购。

5、在烟叶收购现场,编码员验证烟农售烟手续后,分类别将烟叶装入烟筐,编码员对交售烟叶进行检查,并对预检员进行考核,达到收购要求的,送入评级室评级,达不到要求的,退回烟农重新初分,待达到要求后再进行编码;评级员进行评定等级时,应按照工商双方共同制定的收购样品,进行对样评定等级,评级员先以捆为单位评价总体质量,然后解捆检查烟叶质量情况,再进行评定等级,分类装入不同烟筐,并填写标签,放置等级牌,若捆内质量差异较大的,则退还烟农重新初分;在评定等级时,主检员应在评级现场巡回平衡、检查,确保等级质量平衡平稳;在过磅前,由烟农对评定等级进行确认,再进行过磅入库。

6、烟叶入库后,按框分等级进行堆放,做到烟叶不落地,整齐摆放,然后分等级边入库、边打包,每件净重50Kg,成件体积800mm*600mm*40mm,包内烟叶水分16%-18%,烟把排列整齐有序,叶尖朝内,叶柄朝外,烟叶不外露。

7、工商交接。对散叶收购入库的烟叶,按工商双方共同制定的仿制样品进行交接验收,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协商解决。

五、工作措施

1、加大投入扶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收购站库房改造,分级台、传输设施设备,辅助灯源、包装物料等的配置和人员培训、专业化分级培训、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等方面投入与扶持。

2、 加强检查,严格监管。在散叶收购工作中,市、县公司将组织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散叶收购所需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对烟叶生产、烘烤、技术培训以及烟叶收购、调运等工作开展阶段工作检查,进行考核考评。

3、 总结经验,持续改进。认真收集散叶收购各项数据资料,全面总结分析工作情况并且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地肯定成功经验,找准问题和差距,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并在下一年切实改进和完善。

六、配套措施

1、根据散叶收购流程要求,为简化收购流程,提高收购效率,将评级区改造推车式收购线。

2、散叶收购单位进行采购或定制绑烟绳(布条)、评级工作台(规格:长×高×宽=240 x 80 x 120cm,台面要求为灰白色或灰色)、手推车等收购用具。

3、统一配置灯源。采用室内光源,色温: 5500-6000K;照度:自然散射光3000-10000Lx,人工模拟自然光2000 ± 200Lx。 墙壁颜色为白色,避免其它颜色干扰对烟叶颜色的识别。

4、包装物料。烟叶预检时统一用预检布进行包装,密封后运输至收购点交售。在烟叶评级收购过程中直接使用烟筐装运。

5、专业化分级人员与收购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每位员工配两件上装,标有"中国烟草"标识。


第二篇:衡阳市并发症实施方案12[1]1


衡人口领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为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切实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xx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现将《衡阳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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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规定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领导机构

市级成立由分管副市长蒋勋功同志为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卫生、民政、人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调查摸底、组织鉴定、资格确定和免费治疗。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助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经费纳入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民政部门应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家庭困难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并对重度伤残家庭按规定给予大病救助。县市区也应参照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设立专家库(20xx年4月底前完成)

依据《办法》和《方案》要求,市县两级分别设立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相关专家组成的计 2

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每组人数至少3名以上,名单由卫生部门提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县级鉴定专家库名单于20xx年5月1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摸排鉴定对象(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组织乡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村计划生育专

干,对照《办法》中确定的条件,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拟申请等级。具体操作是: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村(居)委会接到当事人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2、社会调查。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社会调查以及重要资料收集,并依据《办法》初步筛查。拟纳入鉴定对象的申请材料,由乡(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复核无误后,列入拟鉴定对象。

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1)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疾病的;(2) 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疾病的;(3)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4)因计划生育手术意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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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技术鉴定(20xx年6月15日前完成)

(一)鉴定组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实行组织权和鉴定权分设的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结论的质量。每次鉴定活动应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县级专家鉴定组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级专家库成员。专家鉴定组推荐一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

(二)技术鉴定

县级鉴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鉴定权限,实事求是地为申请对象进行鉴定并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1、对于原已鉴定但未分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分级。

2、对于过去没有申请鉴定而本次申请鉴定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后提交同级专家鉴定组受理。

3、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有效的时间内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4、过去已经按合法程序鉴定并由对象本人认可的鉴定结论,原则上不予否定。

县市区组织鉴定要将鉴定时间提前10天报告市人口计 4

生委。

五、公示鉴定结果

1、鉴定或按期复鉴后拟定的扶助对象,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委托其所在户籍地村(居)委会在人口集聚场所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姓名、手术名称和时间、疾病诊断、鉴定等级,以及市县两级举报受理机构和电话号码。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处理。

2、确认结果公示。经鉴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该对象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3、送达鉴定结论。由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街道)计生办将正式鉴定结论书送达本人。

4、建立档案资料。县级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档案,作为落实扶助政策和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②病史及社会调查原始记录资料;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签领单;⑤医疗文书资料复印件;⑥其它相关资料。

六、确认扶助对象上报(20xx年7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对公示后没有接到群众举报的名单逐项录入并发症人员相关信息,于20xx年7月1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下旬上报省计划生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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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七、兑现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扶、治、帮”三项内容。

1、资金扶助。经县级以上计生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乙等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 二级各等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 三级各等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所需扶助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安排,省财政每年底将按照各县市区上报的个案下拨扶助资金,各县市区参照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采用“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存折。

2、免费对症治疗。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均享受定点免费对症治疗。

免费定点治疗单位原则上为户籍所在地的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确需其他单位治疗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医疗单位并签订计生手术并发症治疗合作协议。

(1)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感到身体状况明显不适的,到所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或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简易门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执业医师对其进行诊断,对症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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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治疗。简易门诊诊断需住院治疗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派人护送到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3)转院治疗。在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治疗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确因病情复杂需要转诊的,由施治单位写出会诊及转诊记录,报请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转诊。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治疗的,其治疗医药费用一律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施治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开出与治疗本病无关的药品,更不能为他人开药。并对人员治疗疗效进行追踪观察。对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施治医院不按治疗原则和方案进行治疗,致使患者病情加重的由施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对症治疗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向个人收取。

3、社会救助。凡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或按规定予以大病医疗救助。计划生育协会应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优先纳入“生育关怀”行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建立追踪观察制度

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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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人员每五年复鉴一次,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三年复鉴一次,四级并发症人员由村(居)计生专干进行经常性观察。凡经复鉴确定治愈和医疗终结者,终止扶助。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2、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改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家庭状况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将本部门的惠民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倾斜,齐心协力、通力合作,解决或减轻这些人员的身心痛苦和家庭因病致贫的状况。

3、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附件: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

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点工作专用) 8

附件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点工作专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保护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妻(以下简称受术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受术者出现的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并发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并发症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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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受术者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臵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在术前对受术者做好与手术有关的咨询指导和检查,并征得受术者同意。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九条 发生并发症争议时,受术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其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施术机构应予配合。复印或复制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时,应当有施术机构的人员和受术者或其委托人双方在场。施术机构应当在其复印或复制的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受术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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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并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会诊或转诊。

疑似药品、血制品、器具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需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现并发症案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在技术人员与受术者或其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进行封存。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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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一)机构名称、执业范围;

(二)受术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入院(站)时间、简要服务经过、目前状况;

(三)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描述、发生时间与经过。

第十四条 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其它并发症,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情况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通报并发症发生情况。

第三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受理和鉴定

第十五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三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第十六条 育龄人员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 12

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

(三)持有合法委托手续的受术者的委托人;

(四)受术者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人身损害;

(二)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十八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交由同级并发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并发症专家鉴定组的意见通知施术机构和申请人补充并发症鉴定所需资料,双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并发症专家鉴定组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结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移交委托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将鉴定时限延长至90个工作日。

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受理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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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并发症分为四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四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或有相关体征及检验、检查异常,但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并发症鉴定等级是对并发症患者补偿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三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专家鉴定组推选一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受术者家属及其委托人对受术者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应在48小时内申请法医鉴定。 14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鉴定七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将并发症鉴定交由当地医学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并发症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组进行鉴定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和常规等,判定人身损害程度、施术过程中有无医疗过失及与人身损害的关系,做出是否属并发症和并发症等级的结论,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并提出医学处理意见,提交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或向双方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专家鉴定组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应当是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应由专家鉴定组成员逐一签字,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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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负责。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鉴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专家鉴定组的人员资格、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并发症实行逐级鉴定制度。当事人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与鉴定中发生的相关医学检查费用。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与鉴定中发生的相关医学检查费用由施术机构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予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与鉴定中发生的相关医学检查费用由并发症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并发症鉴定结论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处争议的依据。

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受术者做好解释工作。 16

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归档保存,其中医疗文书资料保留复印件,保存时间至少30年。

第三十一条 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定点服务,治疗单位由受理鉴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对鉴定为并发症的,应实行定点免费治疗和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对于已经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三十二条 并发症实施免费治疗,经费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在指定治疗机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诊治费用通过以下渠道解决:1、按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报销;2、超过报销范围的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3、以上两条渠道仍未解决的费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4、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年度预算安排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明确并发症治疗专项资金。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并发症患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并发症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 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而未受理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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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并发症专家鉴定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影响鉴定结果的;在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双方或一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技术服务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手术并发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1. 宫内节育器放臵

2. 宫内节育器取出

4. 皮下埋植剂放臵

6. 皮下埋植剂取出

7. 输卵管绝育术

8. 输精管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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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负压吸宫术

10. 钳刮术

12. 药物终止早期妊娠

10. 药物中期妊娠引产

11.水囊引产术

1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xx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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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试点工作专用)

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依法申请,由依法设定的专家鉴定组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定义和有关程序规定,确定施术者的操作与不良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手术常规的过失,对所列不良后果有无预案,是否及时实施抢救并有医学文书档案等做出是否属于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并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实际情况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不良后果程度可分为四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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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等。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3、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5、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

6、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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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

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

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

2、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 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级或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

3、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 22

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

4、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 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婚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婚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四)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2、同侧卵巢和输卵管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3、单侧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五) 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术后感染,久治未愈;

2、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

四、四级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或有相关体征及检验、检查异常,但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计划生育手术引起阴道出血过多、内出血或血肿、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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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切口疝等,需附加治疗的;

(二)计划生育手术后引起盆腔静脉淤血症 、大网膜粘连综合症等;

(三)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四)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五、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难以避免的或轻微的不良后果,经施术者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其治疗费用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基本项目免费原则解决。例如下列情形之一:

(一)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二)宫内节育器异位子宫外或完全嵌顿肌层,经手术取出后,无其他不良后果;

(三)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失败,再次手术;

(四)输卵管绝育夹脱落;

(五)长效避孕方法失败后的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六)终止妊娠手术失败,再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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