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 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竞聘程序的,应由承办机构组织选聘小组,小组成员由承办机构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参加。选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选聘小组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筛选入围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四条 竞聘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聘用程序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五条 公开竞聘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本部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集团风险管理部在根据本规定初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会签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后,报集团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高管批准。
第十七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该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将外聘律师情况报集团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统计
第十八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按照集团风险管理部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的聘用律师事务所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外聘律师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的付费方式,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 非诉案件付费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0%,尾款原则上应于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接受法律服务的下属公司支付,集团本部的委托事项,由集团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总体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工作,下属公司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发现受聘律师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选聘程序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每项委托的法律事务完成后,应由承办机构组织对受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应综合项目主管领导、接受服务的业务部门或者下属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律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职;
(二)外聘律师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二十六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具体法律服务候选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年4月22日
第二篇: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 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 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 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 涉外法律事务;
(四)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 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 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 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十二条 对于选定的律师,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公司法律部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社会律师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四)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六)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预计费用在X万元以下(含等值外币,下同)的,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在竞争性选聘的基础上决定具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在X万元及以上的,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核报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聘用律师,一般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向法定代表人申请授权,代表公司签署聘用协议,必要时也可由总法律顾问签署。
公司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可以授权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代表其签署聘用协议,也可以由所属单位自行签署。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签订补充聘用协议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签署的聘用律师协议,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报公司法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单位聘用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同时指派内部法律顾问协助配合或共同代理有关业务。内部法律顾问共同代理不转移聘用律师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对聘用律师的考核评价机制。
所属单位应当在律师完成聘用工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律师完成工作的情况、服务评价书面反馈到公司法律部门,公司法律部门应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将法律部门对聘用律师的书面评价作为支付律师费用的重要依据。未经法律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律师费用。
所属单位应按照生效的聘用协议支付律师费用。
公司和所属单位不得向律师支付聘用协议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对聘用的律师服务水平或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司法律部门提出更换律师。
对同一项业务,提出更换律师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前对下一年度聘用社会律师的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制定下一年度社会律师服务费用预算,该预算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总体预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采取给予处分、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罚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聘用律师的;
(二) 与聘用的律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所属单位权益的;
(三) 超出聘用协议约定范围支付律师费用的;
(四) 滥用职权干涉聘用律师工作或拒绝支持配合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
附件:
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