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试行)的通知》(婺府办字[2012]101号)和《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婺财库[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1项。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第五条 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公务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六条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账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完善公务支出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婺财库[2012]1号)等规定。财务报账其他事项仍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说明
第二篇: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样本)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样本)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实施瓯海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瓯财?2012?9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
(五)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六)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七)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九)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十一)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十二)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十三)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十四)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十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十六)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资金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如慰问金、劳务费、讲课费等。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发生的并没有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经办人员应在#5@p后附消费交易凭条原件,尽快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果未及时报账,超过还款日期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经办人自付。外出公务活动的各项补贴随经费报销一起还入个人公务卡。
第五条 财务部门有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对报销人员提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情况进行查询。
第六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由局纪检监察 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温瓯财?2012?92号文件规定制定保留现金结算的具体目录及范围。
附件1: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