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弃船演习操作性检查
1、法律依据
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Ⅲ章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中有关“弃船演习”的规定和要求:
1.1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急情况进行。
1.2 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内举行该项演习。当船舶是首次投入营运、或经重大改建、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该项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1.3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3.1 利用有线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地点,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1.3.2 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1.3.3 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1.3.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1.3.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1.3.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1.3.7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1.3.8 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
1.3.9 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1.4 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1.5 如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降放,条件是该救生艇每6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个月,但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安排一次类似的降落试验。
1.6 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及其运输方式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1.7 除救生艇兼用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1.8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时,由于涉及危险,该项演习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1.9 如船上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演习应包括:在实际布放这一系统前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的演练程序达到能立即使用的程度。
1.10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2、弃船演习的一般程序
2.1 集合地点
弃船或其演习的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艇甲板的登乘地点。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应有用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灯。
客船应有旅客容易到达登乘的集合地点,并且是一个能集结和指挥旅客用的宽敞场地。
2.2 演习过程
2.2.1 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听到弃船警报信号后,全体船员(除固定值班人员外)立即穿着救生衣,按应急计划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并在2分钟内到达集合地点。
GMDSS操作员须在电台值守,按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通知撤离。
机舱固定值班人员在听到警报信号后仍应坚守岗位按令操作;在得到完车通知后,在轮机长领导下,抓紧做好熄火放汽、关机、停电等弃船安全防护工作,并携带规定物品撤离机舱。
2.2.2 艇长检查人数,检查各艇员是否携带规定应携带的物品,检查每人的穿着和救生衣是否合适,并加以督促、指挥,然后向船长汇报。
船长应督促检查下列工作(国旗和航海日志应亲自携带):①降下国旗并携带下艇;②销毁秘密文件(模拟操作);③锅炉熄火放汽;④关停发电机和机舱内正在运转中的其他一切设备;⑤关闭海底阀及各个应急遥控油阀等;⑥是否已发出遇险求救信号并已投放(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模拟操作);⑦油舱在甲板上的呼吸口是否封死;⑧是否携带了应急计划规定的须携带的物品;⑨检查艇长的放艇准备工作。
2.2.3 船长发出放艇命令后,由2名艇员在5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其他船员按分工各就各位准备有序地登艇。同时船长应通知坚守岗位的GMDSS操作员和机舱值班人员撤离,在确认全船无任何人员后方可离船登艇。
2.2.4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2.2.5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2.2.6 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客船适用)。
2.2.7 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2.8 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2.2.9 演习结束,船长发出解除警报信号;收回救生艇,清理好索具;由艇长进行讲评后解散艇员并向船长汇报。
2.3、记录
弃船演习的起止时间,演习及操练的细节由大副记录于航海日志。
3、操作性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员登轮后,可要求船舶采取模拟方法进行全过程救生演习。为了有效地查验船员是否真正了解应急部署表及个人应变卡中所列的职责,是否能在应急情况下按照其职责有条不紊地进行操作,船舶安全检查员经与船长协商后,在不提前通知(仅对船长布置演习内容)的情况下,安排一名安检人员跟随船长观察其指挥情况及其他船员的应变演练情况,另一人跟随一名高级船员(艇长)观察其及其他船员应变演练的时间和动作。安检人员可以通过演习规定的时间、船员的动作情况及设备运转情况综合判断船员的应变能力。
以下是船舶弃船演习操作性检查表以供参考:
船舶弃船演习操作性检查表
4、缺陷处理
在船舶弃船演习检查中,经常发现船员对应急部署表下个人应变卡中所列的内容不太熟悉,或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演习中不知道自己的岗位和任务,不清楚自己该做什么、该带什么。有的船舶未按公约规定的时间间隔举行演习,船员在演习中表现慌乱、操作不熟悉,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操作任务等。对于在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应对其复查,直至合格,并按《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于在操作检查中发现消防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应该要求在开航前得到纠正。
参考文献:
1、SOLAS74综合文本2001 人民交通出版社
2、经20##年修正的SOLAS公约
3、港口国监督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4、沿海船舶安检手册 华东片船舶安全检查研讨会秘书处
第二篇:弃船演习预案
弃船演习预案
1. 船长发布弃船命令和警报信号。
2. 电报员在MF/HF DSC和VHF上发布遇险报文(模拟)。
3. 船长请示公司总调.
4. 全体船员接到弃船命令后,应即穿着保暖衣服和救生衣,带好规定需携带的物品,特别是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重要文件、国旗、现金、对讲机、通信器材和雷达应答器。迅速到达救生艇甲板集合。
5.全体船员必须服从指挥,按应变部署就位,放下救生艇、筏。同时派人关闭水密门窗,舱口,通道等,关停有关机器。
6.确认全体人员到齐后,检查救生衣穿戴是否正确。
7.救生艇发动。(演习试验时正倒车3分钟)塞艇底塞。
8.电机员试验应急灯。
9.将救生艇放至水面,模拟登艇训练。
10.三副讲解正确使用火箭、焰火或烟雾信号及抛绳器等以及求生知识。
11.船长总结、评讲。
12.演习结束,警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