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时间:2024.5.18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20xx年3月22日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5@p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5@p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5@p缴

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5@p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5@p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5@p;

2、是否按规定停供#5@p;

3、是否按规定缴销#5@p;

4、是否按规定代开#5@p。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5@p领购簿申请书》、《普通#5@p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5@p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5@p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5@p清册》与#5@p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5@p期间是否有发售#5@p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5@p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5@p。

4、查阅《代(监)开#5@p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5@p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5@p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5@p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5@p发售岗、#5@p缴销岗、#5@p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5@p管理岗、#5@p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5@p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5@p范围为“密文有误#5@p”;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5@p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5@p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5@p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帐簿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应诉岗、领导岗。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xx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xx年03月22日 (中央法规)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税

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20xx年3月6日下发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2〕30号)自20xx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2号),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国税发〔2005〕42号)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行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考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国税机关及其所属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开公正、简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各项日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承担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内部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内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中列明的税收执法行为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直接相关的税收管理行为。

内部考核的具体指标、内容及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规定。根据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对内部考核指标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内部考核应当充分运用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自动化考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大力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考核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内部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对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本级及下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的不定期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开展,每月1次。凡是能够通过计算机实现自动监控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由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无法监控的日常考核指标,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人工考核:

(一)月度终了后5日内,税收执法人员对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每位税收执法人员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核,签署考核意见后反馈给税收执法人员;

(三)税收执法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考核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辩;

(四)月度终了后15日内,各部门汇总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考核结果,报送所属国税机关法制部门。

第十条 重点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结合税收执法检查不定期进行,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重点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考核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对重点考核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由考核组及时下发给被考核人员确认;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员应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机关法制部门申辩;

(五)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

第十一条 下级国税机关领导成员及考核组人员,由上级国税机关直接进行考核。

第三章 外部评议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外部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执法质量、税收执法效率、纳税服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

根据税收执法岗位的不同性质,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对外部评议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外部评议的方式主要包括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执法评议卡,在国税网站上设立电子邮箱,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意见箱,设立税收执法监督电话等。

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执法评议卡,是各级国税机关实施外部评议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评议卡的发放范围、方式及数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评议卡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纳税人采取记名方式填写的,各级国税机关负有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收集到的外部评议情况,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进行核查。

第四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中发现的能够纠正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年度对所属税收执法人员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评定,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情况,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通报,并作为单位

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本地区税收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工作

开展情况,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报送年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情况时,一并予以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监控指标

的日常考核管理,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至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

湘国税发第76号

颁布时间:2003-9-11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未能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各地执行情况

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

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以及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抽查纳税人资料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各项基础分减去扣除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各项实际得分

之和为单位考核评议总分。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85

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15分)

(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期限(收到申报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制作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击剑定程序处罚的,

每户扣1分。

第七条 申报征收管理(20分)

(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了催报(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

的计满分,未进行催报的每户扣0.5分;

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报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每户

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了催缴(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计满分;未进行

催缴的,每户扣0.5分。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并加收了滞纳金的计满分;未按击剑定办理的,

每户扣0.5分。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15分)

(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的资料,对年审对象(所有上年度己认定的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进行了年审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二)年审权限(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县市分局审批;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权限是否下放到

县市分局,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三)年审程序

(1)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按规定

发布了通告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扣3分。

(2)审验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年审资料,并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

的,每户扣0.2分。

(3)对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其专用#5@p及专用#5@p领购簿。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4)年审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5@p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或税侦部门进行稽查和查处;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征税部门应将企业名单造具清册并及时通知相关

退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第九条 专用#5@p的发售(15分)

(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发售对象(只能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5@p,不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发售专用#5@p)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二)审批权限(发售万元版专用#5@p由县、县级市分局审批;发售十万元版式专用#5@p由市、州局

审批;发售百万元版及以上版本专用#5@p由省局审批)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三)审批程序:

(1)对纳税人首次领购专用#5@p的发售程序:①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5@p的必须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发售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5@p领购簿申请书》。②征收管理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核无误后,由税政部门核定其购票方式,准购数量等并签署领购意见。③#5@p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上述手续上审核批准的#5@p领购方式、各类和数量供应#5@p,

并登记相关台账。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2)对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5@p的发售程序(纳税人无#5@p违章和税收违法行为的,再次领购专用#5@p时无需重复首次领购审批手续。)①发售专用#5@p实行验(缴)旧领新制度。②纳税人在领购专用#5@p时,发售窗口须对其提交的已开具专用#5@p的存根联、申报专用#5@p领购、使用、结存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予以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5@p。③对纳税人已填开#5@p的存根联未经审核缴销或对#5@p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查清处理前,不得供给#5@p。④对纳税人已被核定的#5@p种类、#5@p数量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征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方能变更供给#5@p。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

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3)收缴、停供#5@p的审批程序:①审批权限;纳税人有#5@p违章或《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以及纳税人停歇业时,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5@p或停止向其发售#5@p。②审批程序: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5@p违章进行处理时,必须由管理部门税务员、科长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处理意见;#5@p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转

来的收缴、停供专用#5@p的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接到主管局长转来的审批表后,办理专用#5@p的收缴、停供工作,并将专用#5@p的收缴、停供情况转交相交部门。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

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0分)

(一)抽查10户企业所得税纳科人资料,遵守审批权限(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的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的

计满分,未按权限要求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报送减免税资料:①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②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③需报省局审批的事项必须有市州

国家税务局的请示。资料报送齐全的计满分,不齐全的每户扣0.5分。

(三)资料受理、报送及审批及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必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达省局,审批机关

应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内审批完毕的计满分,违反时限要求的每户扣0.5分。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符合规定: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审核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②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对上报省局的减免

税,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写出请示。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5分)

(一)年度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维持复议

决定的,或者发生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计满分。

(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的,

每起扣0.5分。

(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

每起扣1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执法责任制及岗责体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财、稽查、进出口税收、涉外、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县

市分局由税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

和年度人作总结一并进行。

县市分局机关负责对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自我考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上年度的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省局采取随机抽样扣收到举报信息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抽查复核。省局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局考核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局复核结果为准。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税收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

考核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汇总,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和税收执法有

关案卷,供考评组抽查。

第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实行考评人负责制,考评人认为需要扣分的,应逐项填写登记表,提出扣分理

由、分值及依据经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确定的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考评结束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考评情况、考评结果、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 被考评议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评结果之日的次日向负责考评的国税机关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负责考核评议的国税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

申请复查单位。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执汉质量考核评议结果衡量国税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凡

报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税务所"等荣誉称号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

标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执法中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

纪检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勉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作者:不详 来源:勉县国税局 发布日期:2009-6-19 点击次数: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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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勉县国税机关及国税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考核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标准。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下简称考核评议)是评价税收执法质量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条 税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考核是国税机关对所属单位及国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及国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六条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原则;

(四)计算机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法考核与实体法考核相结合原则;

(六)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全县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分二个层次实施。县局负责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及机关科室的考核;各税务所(分局)、稽查局、机关科室负责考核到岗、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县局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办法等重大事项;

(二)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评议考核结果、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的拟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对执法人员申诉申请的拟处理意见,依据相关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四)研究审定其他税收执法责任制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和执法人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下级国税机关和执法人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指导工作;

(三)组织实施外部评议工作;

(四)受理、审查执法过错线索、申辩调整及申诉申请,分配调查任务;

(五)对调查报告初步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将已做出的处理决定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七)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等工作;

(八)负责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档案归集工作;

(九)处理其他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的日常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划分:

(一)综合业务科负责监控考核税收法律、法规等程序性的执法行为,以及税务行政许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的执法行为;监控考核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实体方面的执法行为;

(二)征管科负责监控考核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方面的执法行为;

(三)计划征收科负责监控考核征收、计划、会计、统计方面的执法行为;

(四)信息中心负责监控金税工程设备、数据传输、系统维护等方面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依据税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表、证、单、书和调查报告、案卷资料、工作记录和台账,以及计算机信息等,综合反映税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评判税收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税种登记、#5@p管理、税收认定、税收证明、税收证件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纳税评估、定额核定、申报方式核定、税务行政许可、金税工程、征管档案管理等;

(二)征收监控: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税收票证、重点税源管理、欠税管理等;

(三)税务稽查: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案件移送、稽查案卷管理等;

(四)法制执行: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执法文书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一般税务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

(五)行政救济:税务行政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 具体考核指标监控过错行为见附件1、2。

第四章 执法考核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采用扣分法,按发生差错的户、次、项计算。

第十五条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所属国税执法部门和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考核。包括日常税收业务电子信息考核,对本单位税收执法岗位的按月考核,业务部门对本序列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一级国税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全面税收执法检查、专项税收执法检查、专案税收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计算机自动考核和人工考核相结合、案头考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计算机自动考核是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的实时、全程监控考核。省局下达考核指令后,一次性生成上月全部指标申辩调整前的考核结果。

人工考核是对计算机无法考核监控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的考核。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按月实施,以计算机考核和案头考核为主。考核内容为当月发生的所有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按月进行自查,填写《税收执法质量自查表》。各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及内设业务科室负责人要对自查结果如实审签,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各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及内设业务科室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

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确认有执法过错行为的还应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确认表》,一并报送县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点考核县局每年组织不少于四次,以实地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内容应依托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提示的疑点信息,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局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及内设业务科室的重点考核,与县局的基础达标和绩效达标考核同步进行,并纳入基础达标和绩效达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相关表、证、单、书等原始资料,填写考核工作底稿;发现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查明违规、违法原因,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确认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认可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报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县局考核办应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日常考核结果进行复查。

第五章 执法评议

第二十五条 执法评议是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外部评议和内部评价相结合方法,以外部评议为主。

第二十六条 外部评议可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

(二)公开设立税收行政执法意见箱;

(三)开通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四)在办税服务厅开通计算机执法服务评价、执法情况意见反馈系统或专栏;

(五)在对外网站上开设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专栏,进行执法评议网上投票;

(六)聘请税收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员;

(七)其他方式。

外部评议可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进行,由县局监察室组织,外部评议的形式每年不少于以上3种。

第二十七条 外部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行为是否规范;

(二)受理纳税事宜是否高效、及时;

(三)审批涉税事宜是否高效、准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到位;

(五)受理纳税咨询回答是否准确、及时;

(六)办理减免退税、行政许可、税前列支、定额核定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七)纳税服务、纳税辅导是否满意;

(八)是否认真执行相关廉洁自律规定;

(九)其他。

第二十八条 税收执法外部评议应与监察部门的政风、行风评议结合开展。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和建议。

内部评价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部组织开展。

第二十九条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由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回收、整理,每年至少一次,发放对象应随机确定,全年发放和回收评议表的比例不低于各级国税机关所辖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5%。

第三十条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的发放可采取实地送达和邮寄相结合的方法,回收时应采取邮寄或设立投递箱的方式。对评议结果的整理汇总由法规、监察、征管部门的人员实施,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法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报

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税收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外部审计、外部评议、群众举报及其他业务部门等渠道转来的执法过错线索,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线索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执法过错线索,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划分在3日内转相关部门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专案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确认表》,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调查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报经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调查期。

第六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考核人员报来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确认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

(二)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四)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五)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审核工作应当在3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的,应及时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补充调查通知书》退回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对人工考核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将《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

(考核)确认表》3日内送达被考核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勉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申辩调整管理办法》申请申辩调整。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人申辩调整结果,对确认属于执法过错行为应予以责任追究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县局应对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及执法评议确认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定期进行通报。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及时纠正。 对重点考核、执法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局各科室应避免重复考核,按照考核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考核资源。

第四十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分别监控。

第四十三条 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各业务科室进行确认后,按照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对在绩效考核、专项考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局考核部门应进行过错责任确认,属于执法过错的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确认表》,提交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局考核办应不定期对各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和业务科室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复查,对自查未发现和应追究未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局要将税收执法质量考核与各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并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执法能级认证管理、年度评选先进或优秀以及公务员

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县局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人数5%的比例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勉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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