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凼山坪塘整治方案

时间:2024.4.20

1 两头凼山坪塘除险加固设计

1.1工程等级和洪水标准

1.1.1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两头凼山坪塘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防洪、景观等综合效益的山坪塘,大坝主坝长34m,副坝长7m,内坝现高2.9m,坝底最大宽度0.6m,坝顶部分宽0.3m,部分宽0.6m,满足文观村8社及邻近3个社100亩农田灌溉。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版的有关规定,工程为Ⅴ等,其永久性主要水工建筑物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性建筑物5级。

1.1.2 设计洪水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版的有关规定,大坝设计洪水标准定为2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校核。

1.1.3 设计依据

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 《防洪标准》(GB50201-94)

3.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DL/T5346-2006);

4. 《工程拱坝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实用手册》;

5.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6.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5021-93)

7. 《水工设计手册》;

8. 《小型水库设计手册》;

9. 《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1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11.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12.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量规定》DL/T5088-1999

1.2 山坪塘病险现状

两头凼山坪塘位于马武镇文观村8社,现状大坝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条石拱坝,原拱坝采用砂浆填缝,后因坝体渗漏严重由村社村民自发采用砼勾缝,但是由于施工工艺不高,现已基本风化垮落,加之下游为电站拦河坝库区,电站大坝蓄水时淹没大坝下游侧,洪水时,基本淹没大坝;为防止下游水反灌,当地村民用单层砌砖加高坝体,加高高度为60cm。经过数十年运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坝体仅有60cm厚,采用浆砌条石砌筑,坝体单薄;砂浆填缝及勾缝基本风化完毕,坝体完全渗漏;大坝左坝肩重力墩基础被掏蚀,出现悬空,坝顶单层砌砖结构单薄,经群众及业主反映,大坝坝基不存在渗漏。

2)坝高不满足需求。本山坪塘下游是条小河流,并在下游距离本坝右斜方设有电站拦河坝,坝高5.5m,下游电站拦河坝蓄水期时山坪塘现状大坝基本被淹没。

3)副坝采用浆砌条石砌筑,目前已完全垮塌。

4)放水设施只有底孔放水,无卧管。

5)无溢洪道。

1.3 大坝除险加固设计

针对两头凼山坪塘已存在的病险问题,由于现状地形地势已不适合拱坝布置,除险加固设计采用重力坝校核,采取的除险加固措施为:

(1)采用高压水对大坝上下游坝坡原条石的粘土及砼勾缝进行清除,并清洗条石砼表面,对下上游坝坡采用40cmC20砼进行防渗整治,加高0.6m,最大坝高至3.5m,大坝上下游变坡处、长直段每5~10m设置伸缩缝,并设遇水膨胀止水条。

(2)在大坝上下游坝脚设置80cm宽抗滑挡墙,挡墙基础必须开挖至岩基或者硬土基,挡墙高度不低于80cm。

(3)新建左坝肩重力墩,重力墩采用C20钢筋砼尺寸2.0m(长)×2.2m(宽)。

(4)整治副坝,拆除现有的副坝,开挖基础到岩基或者硬土基,采用坝身挡墙及副坝拆除的条石,根据地形重新采用浆砌条石砌筑7m(长)×2.7m(高)×

1.2m(宽),内外采用20cmC20砼进行防渗。

(5)新建溢洪道,采用正槽宽顶堰型,设木板闸门。由于本山坪塘外侧为电站拦河坝库区,拦河坝蓄水反灌山坪塘,影响山坪塘运行安全,同时山坪塘库周相对平缓,直接加高坝体防止反灌将淹没大量农田,双重考虑下,设置坝顶溢洪道。本山坪塘集雨面积非常小,据调查历史洪水水位设置溢洪道底板高程,底板高程为距离坝基2.3m,详见图纸。溢洪道设置时考虑库内溢洪道内空宽0.8m,高1m,设在右坝肩。溢洪道采用二期砼浇筑,侧墙采用40cm宽120cm高C20钢筋砼,底板采用20cm厚100cm宽C20钢筋砼。溢洪道木板闸门采用1.0m宽,

1.1m高,厚度5公分,定做,并做防水处理。溢洪道闸门具有山坪塘溢洪及预防溢洪道外侧河道水反灌山坪塘的双重功效。

(6)采用涵卧管放水形式整治放水设施,防水卧管置于右坝库内岸坡,卧管采用阶梯结构,卧管基础开挖到岩基或者硬土基等相对不透水层,单层阶梯长45cm,宽60cm,高30cm,放水卧管采用C20砼浇筑,放水孔径0.1m,卧管外空断面尺寸0.45m×0.60m,卧管内空断面尺寸0.3m×0.3m。

(7)对库内进行清淤,库周增设生产便道,生产便道采用0.1mC15砼浇筑,宽1.5m,总长230m,生产便道基础夯填宽2m,高1m,总长230m。

1.4施工要求

在工程整治中,需要放空山坪塘进行整治,并根据来水情况,在上下游距离坝面3m筑围堰。围堰采用纺织袋装粘土由外向里推进,围堰内侧铺一层薄膜。围堰为梯形断面,最大底宽4.0m,顶宽1.0m,高2m。围堰暂不计价。

一、土石方开挖

大坝土石方开挖由于在坝体、两坝肩和副坝进行,为不影响大坝,采用由上到下人工开挖,弃土弃渣采用人工装车、胶轮车运输至指定弃渣场,禁止放炮开挖。

二、浆砌条石砌筑

浆砌条石料石质量及形状标准,石料强度在400#以上,形状为:截面的宽度、高度不小于20cm,且不小于长度的1/3,表面凹凸深度不大于2cm。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上下层砌石错缝砌筑,砌筑前先冲洗石料上的泥垢,并在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铺浆厚度4cm,随铺浆随砌石,用砂浆填满砌缝,并用扁铁插捣密实,同时准备勾缝处理。勾缝处理前需清缝,用水冲净后保持缝槽内湿润,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石料由人工运至各工作点堆放,砂浆采用集中拌和方式。

三、砼浇筑

严格按配合比配料,用机械拌和,防漏运输工具运送,振捣器振捣密实。砼采用立模浇筑,立模要求平整垂直。

1.5工程占地

两头凼山坪塘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只对病险情况进行整治,在原有基础上并未提高水位和增加需水量,因而不存在新增淹没实物指标;不存在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村社调节,不进行青苗赔偿;根据本工程淹没及占地情况调查,本次设计无新增淹没实物指标,工程占地面积较小,时间较短,工程施工对当地土地资源影响很小,不存在移民安置问题。

2.工程投资概算

2.1主要编制原则和依据

1、工程概算编制规定与编制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2011编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其他现行收费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2、人工工资标准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本工程属枢纽工程,地区类别按六类工资区计算。工长:7.64元/工时,高

级工:7.11元/工时,中级工:6.05元/工时,初级工:3.19元/工时。

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水泥从就近出产合格水泥的厂家购买,原价按出厂价计算。砂石料从当地料场购买,原价参照市场综合价计算。条石可以采用现有坝体、镇墩等部位拆除打磨加工后重新利用,拆除重新利用条石成本只计算加工成本,不计石料价格。多余条石可用于库周岸坡加固。

材料运输费用按当地市场综合价计算。

4、施工风、水、电单价

施工用风:0.02元/m3。

施工用水:0.85元/m3。

施工用电:1.2元/kw.h。

5、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税金

本工程属枢纽工程。其它直接费为2.3%。现场经费:土石方工程为9%,砌石方工程为4%,砼工程为8%,其他工程为7%。间接费费率:土石方工程为8%,砌石方工程为4%,砼工程为5%,其他工程为7%。企业利润7 %。税金按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28%。

6、独立费用计算原则和依据

按编规并结合已成工程经验计列。

2.2工程投资概算指标

两头凼山坪塘整治工程总投资20.4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18.21万元;独立费用投资2.21万元。


第二篇:非煤矿山整治方案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龙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龙政办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l、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乡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重点  ㈠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6、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7、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8、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㈡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资源整合矿山)末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前)  乡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㈡排查摸底阶段(4月10日一4月30日)  乡安监站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安监站依法依规对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2、乡人民政府对应依法依规关闭的对象,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4、安监站对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安监局。  ㈢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一8月l5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乡安监站要组织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遭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报县监局人民政府将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关闭名单,同时抄送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州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县公安机关要依据县人民政府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关闭矿山名单,对其停供民爆物品,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六条标准”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关闭,并于8月l5日前全部完成。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要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8月l5日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在非煤矿山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㈣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一9月30日)  1、8月16日起,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9

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州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乡镇(街道);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  3、州深化非煤矿山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我县露天矿山作为督查的重点。县安委会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经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㈡严格责任追究  l、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县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㈢严把安全准入  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要建立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㈣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用好l2350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

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附表2、3)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9月25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传真:6225584,电子邮箱:lsajj6225584@163.com)。  附件:  1、龙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3、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4月7日印发   附件1:龙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钟昌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郝 跃 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   吴阳忠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田世栋 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延明 县监察局副局长   贾美岳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田钊龙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世亮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向明干 县经信局副局长   石春燕 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田世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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