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3.31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企对账是指全省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并将客户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银企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原则。是指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原则。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原则。是指采取外包对账,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原则。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原则。是指对有疑问或疑点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原则。是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第五条    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    银企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分散对账模式。集中对账模式由县级行社成立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并发送对账单。分散对账模式由营业机构自行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第八条    采取分散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每个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采取集中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一)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制订银企对账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辖内的对账工作;

3.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对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 发现对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5. 按内部控制流程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由管理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6.整理、归集对账资料。及时将营业机构上缴的对账服务协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7.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会计部门书面报告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8.根据风险防范要求,不断完善对账系统功能;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业机构(部门)职责

1.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2.及时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

3.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4.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5.受理客户对账查询;

6.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分户账页);

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信息部门职责

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相关软硬件的安装维护。

(四)相关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营运部等)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2.向相关领导反馈检查结果;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在分散对账模式下,对账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对账岗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账岗职责:

(一)每月上旬完成按月(季)末余额发放“余额对账单”(非集中邮寄部分),与企业进行定期对账;

(二)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对账工作,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面对面对账;

(三)对收回对账单中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财务部门及网点负责人,并不得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四)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

(五)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负责监控本机构开立对公账户的异动情况,并及时提交给对账员,对账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面对面对账等措施。

第四章 对账周期

第十三条     账户分类。各县级行社可以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     对账周期依据账户的不同分类有所不同,分为月、季、年。其中,对公账户最低每季度需对账一次。

第十五条     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回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必须逐月上门对账,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回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下列账户,至少应每月对账一次。如: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非农信社主动营销开立,开立后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五章 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账单据的打印。各网点(含对账中心,下同)对账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生成的余额对账单打印完毕。

第十七条     对账单的发出。各网点应于余额对账单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网点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农信社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加盖对账业务专用章或业务用章。

第十九条     对账单据回执的填制。客户应在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在农信社预留全套印鉴,上门对账人员应加盖“已面对面对账”戳记及经办人员印章。

第二十条     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客户应于每月20日前将对账回执,按照规定的方式送回农信社。客户逾期未送回的,网点应积极催收。

第二十一条 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对账人员应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审核工作应于回执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账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仍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客户对账单据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上门对账及自取四种发送方式。

(一)邮寄送达是指采用挂号信件邮寄对账单至客户。

(二)外包送达是指委托承包公司发送对账单至客户。

(三)上门对账是指农信社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对账单交送客户。

(四)自取是指客户去开户网点自行取回对账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外包方式对账的县级行社,应与承包公司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公司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账单据回执根据发送方式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收回方式。

(一)邮寄送达和客户自取的,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网点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二)外包对账的,由承包公司或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

(三)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对账资料按照网点、对象实行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依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账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及时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客户对账信息,认真处理好各项对账工作并积极解决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营业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安排好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内外配合,分工明确,主动开展对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账经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内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质量;定期反映和通报对账工作情况,在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务会计部反映,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或联社领导反映;通过对账工作,及时发现辖内农信社经营和内控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不得与开户网点和经办人员联系,应及时报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由负责人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部要将对账工作作为农信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对对账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同时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促使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对账单不能及时送达的;

(二)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五)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账人员未能坚持面对面对账,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对账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收回对账单回执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行社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各县级行社声誉的;

(二)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各县级行社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账工作不代替相关条线、各类检查需要的内外账务核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信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账服务协议(样本)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信息表


附件1: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编号:

重要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关注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异议,请向经办行社咨询。

甲方(全称):

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全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       信用社(支行)

回邮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基本约定

1.1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及时核对账务,纠正发生的账务差错。

1.2 乙方应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列明甲方对账账户余额,对甲方反馈的对账不符情况配合甲方及时处理,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1.3 甲方应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与乙方核对银行账户,如发现存款余额不符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如调节后仍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账务核对结果通知乙方。

第二条 对账要素及《银企对账信息表》

2.1 本协议所称的对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的账户、对账签章、对账方式、对账周期、纸质对账单寄送地址、对账联系人姓名、对账联系人电话、对账联系人手机等内容。

2.2 本协议所指对账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该账户账号等具体信息,由《银企对账信息表》确认。甲方在乙方开立多个账户的,应填写多份《银企对账信息表》。

2.3 《银企对账信息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填写《银企对账信息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账要素。

2.4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对账要素真实、准确、有效,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对账要素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甲方对账要素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变更,并填写新的《银企对账信息表》。因对账要素有误或者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对账具体事项

3.1 本协议所指的对账是指纸质余额对账,具体包括纸质余额对账单的制作、寄送和收回。

3.2 本协议所指的对账单为纸质余额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统一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名义发出,且需甲方核对后将对账回执反馈给乙方。

3.3 甲乙双方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中所选择的对账周期进行对账。

3.4 对账周期为月/季/年的,对账周期截止日为每公历月/季/年的末日。乙方在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单。纸质余额对账单的寄送和收回方式由乙方通过《银企对账信息表》进行确认。甲方在上一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乙方要求提供对账单,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对账单。

3.5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变动情况、对账回执反馈情况等自行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等对账要素。

3.6 甲方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情况或按甲乙双方约定日期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甲方申请(或约定日期)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未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情况下,乙方也可自行向甲方提供明细对账单,明细对账的要素默认与余额对账一致。甲方对账户明细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

第四条 对账回执

4.1 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于上一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填写对账结果并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的约定加盖单位预留签章或其它对账用章送至乙方。甲方在《银企对账信息表》中选择邮寄作为纸质对账单寄送和收回方式的,应将对账回执邮寄至乙方前述对账回邮地址。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回执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和收回。

4.3 甲方保证加盖在对账回执的签章与其与乙方约定的对账签章相符。

4.3.1 如果甲方返回对账回执签章与约定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对账回执,有权对甲方采取更严格的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如支付结算凭证按份出售等)。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5.3 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乙方有权直接执行有关规定而不视为违约。

5.4 甲方单个对账账户因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乙方终止提供该账户对账服务。

5.5 甲方所有对账账户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乙方终止提供对账服务。

5.6 因乙方机构撤并,由乙方以营业公告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由承接乙方业务的其他机构履行。

5.7 甲方变更单位名称的,甲方应提供变更后的签章和有效证明,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2 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任一对账中心对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甲方确认该对账中心得到乙方的授权。

6.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加粗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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