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而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图1 ┌─────────────────────────────────┐ │ │ │ ┌──────────┐ │ │ │ 审判台 │ │ │ └──────────┘ │ │ │ │ ┌────┐ ┌────┐ │ │ │ 公诉台 │ │ 辩护台 │ │ │ └────┘ └────┘ │ │ │ │ ┌─┐ │ │ │证│ │ │ │人│ │ │ └─┘ │ │ ┌───┐ │ │ │ 被告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2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 │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3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原告 │ │ 被告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 └─────────────────────────────────┘ 附图4 ┌─────────────────────────────────┐ │ ┌───────────┐ │ │ │ 审判员 │ │ │ └───┬───┬───┘ │ │ │ 书 │ │ │ │ 记 │ ┌───┐ │ │ │ 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5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 │ 书记名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xx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xx年12月08日
第二篇:模拟法庭实习总结
20xx年x月11~15日,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孙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长达五天的模拟法庭实习。通过此次实习,我受益良多,现就这五天的实习,发表以下感想。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进行了一天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之后,在孙老师的带领下,观看了由兄弟院校的同学表演的模拟法庭视频,并以三个经典案件为例,讨论并深入分析了相关案情,为接下来的模拟法庭作准备打下扎实的基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错误。接下来的两天就是为模拟法庭的表演做准备。首先,我组以此为素材,在各成员的讨论下,撰写了剧本,确定了角色,之后,我组成员在教学楼集合,各自熟悉所担任的角色,熟记台词。实习的最后一天,两组成员分别就各自的案例进行了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中,我组为了使模拟审判的效果愈佳,特借来了“法缒”“手铐”“水果刀”等相关道具,得到了老师的好评,但其中也有许多不足,比如说:服装不是很到位,在进行模拟审判时,遗漏了最为关键的一项,即审判长要求证人在证人证言上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不能犯的低级错误,不过也让我认识到了做事应严谨。
在模拟法庭实习的过程中,虽然有许多不足,但是通过此次模拟审判,让我们受益良多。模拟法庭是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开展的实践性教学,提高了我们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毕业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对法院审判活动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演绎,使平时所学的专业知识得到了运用,从而加深了对课本知识的理解。 大家对本次模拟还是付出了许多精力,查找了许多资料,也在事前向双方了解了一些情况,与合议庭进行讨论,积极准备正式开庭。正式开庭中,很多发言还
是照着稿子念的,有些不足,以后可待改进。
对同学的庭审表现,我觉得都挺好的,当然肯定有一些失误,但这是成长中所不可避免的,只有经历过才会懂得如何更好的前进。所以我认为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整体表现很好,各位同学为此也准备了很多,也的确能够学到很多知识。如果以后有机会,或者下一届诊所课堂,建议可以在正式庭审时各相关人员着正式服装,更为逼真,而且配备全程录像设备,供大家学习讨论,也作为诊所课堂最后留念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