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时间:2024.4.13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 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第四章 监督范围及内容... 8

第五章 技术管理... 13

第六章 附 则... 15


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风电机务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机务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机务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风机基础沉降、设备振动状况和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以及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保证人身安全,提高风机可利用率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         机务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机务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机务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风电公司。

第二章 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

第七条         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八条         根据旋转设备的振动国家标准及各项反事故措施的相关规定;掌握受监范围内设备的振动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分析振动事故;参与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旋转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         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防腐措施。

第十条         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塔筒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对基础环或地脚螺栓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基础观测点的沉降量,做好基础沉降测量数据的定期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参加带缺陷设备的机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采用先进的诊断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十七条    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机务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组织因机务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开展机务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副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主要风电设备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定期通报所服务公司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4、参加风电公司的机务技术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对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风电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6、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提出年度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要求;组织开展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技术交流培训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参与机务技术监督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机务技术监督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8、参与风电公司机务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风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在生产部门设机务技术监督专责人,做好本企业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各级职责为:

一、风电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新能源公司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每年一季度组织修订本公司机务技术监督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有关规程制度、标准、细则,监督、检查所属风场机务技术监督装置周期定检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每年召开本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本公司机务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4、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落实机务技术监督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了解本公司机务技术监督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开展机务技术监督督查、考评工作。

二、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检查、协调、落实机务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

2、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机务技术监督,对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的上报,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各种机务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确保报表准确,上报及时。协助风场、项目部建立健全所辖范围内的机务技术监督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加强技术监督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参加上级监督部门、技术监控服务单位举办的机务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

4、组织对所管辖风场运行数据、检修维护数据和外委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照机务技术监督要求按时将统计数据、报表上报至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建立本单位机务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本公司与机务技术监督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拟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使被监督的运行设备保持健康状态;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开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三、各风场、项目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负责本风场、项目部的具体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风场专责人应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督促计划落实。及时、准确的统计机务技术监督数据并分析、总结,按时上报至所在风电公司机务技术监督专责人;

2、项目部结合风机投产验收,严格实施机务技术监督各项检测的指标记录。对于不符合自动控制标准的风机严禁投入试运行。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机务技术监督培训。

第四章 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二十条    监督范围

1、风力发电机液压站的管道和管件、偏航制动装置、刹车装置;

2、风力发电机基础;

3、风力发电机叶片和齿轮箱;

4、风力发电机低速轴、联接螺栓等;

5、风力发电机高速轴、联接螺栓等;

6、风力发电机的低速轴轴承和高速轴轴承;

7、塔筒焊缝及其连接螺栓;

8、发电机齿轮箱地脚螺栓;

9、偏航齿圈及安装螺栓的检查;

10、叶片及其安装螺栓、

11、风力发电机的塔筒及附件,如进人门、爬梯、联接螺栓等;

12、各金属部件焊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务部件的监督

1、机务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2、凡从国外进口的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3、凡机务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4、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7949-1995《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T12467.1~4-1998《焊接质量要求,金属材料的熔化焊》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务材料的监督

1、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3、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28天稳定性试验报告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证报告、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4、受监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机务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场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5、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机务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6、各风电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一、出厂前,应对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化性能(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设备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1、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料(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水泥试块检验等试验报告;

2、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资料;

3、与机务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资料;

4、其他部件的检验记录。

三、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置专人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力发电场机组检修过程中的机务技术监督

1、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及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在检修过程中,不缺项,不漏项;

2、加强对老机组、老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标准、规程、导则及制度,及时开展设备普查、寿命评估及更换工作,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3、进一步加强风机基础、塔筒、叶片及齿轮箱定期检验中的机务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焊接质量的监督

1、风机塔筒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2、凡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3、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

4、外委加工的机务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风电公司应按期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控实行年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机务技术监督报表应包括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公司机务技术监督情况综述、指标汇总、缺陷及处理情况汇总、设备健康状况分析、监督管理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公司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风电公司、受委托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报告。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及时分析,提出建议,并上报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各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等,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机务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和标准等,凡由于监督失职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建机组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和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风电公司对发现的超标缺陷应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消缺处理需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经主管监督的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分支机构和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监督运行的部件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督措施,且必须有专人负责落实,对监督运行部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电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并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微机化。机务技术监督档案内容为:

1、机务技术监督原始资料,项目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移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等;

2、机务技术监督专业技术档案,项目包括塔筒、风机基础和齿轮箱监督档案;重要转动部件监督档案;塔筒和风力发电机主轴联接螺栓监督档案;焊接质量监督档案;事故分析及异常情况档案;反事故措施及各种部件缺陷处理情况档案;

3、机务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包括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机务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条例;上级下达的机务技术监督规程、导则以及各企业编制的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总结等;仪器设备档案等。

第三十五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级机务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基建、生产、试验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企业。

第三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制定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定期对机务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自查、考核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

风力发电场检修机务技术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录2

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1、每台风机进行单独的沉降观测。

2、沉降观测点布置要求:沿风机基础底座周边与基础底座轴线相交的位置布点,每台风机设置沉降观测点不得少于4个,对每个观测点均需观测和记录。

3、基准点宜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若用基岩标应成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三个水准标石,并宜采用深埋标志。工作基点应设在距风机较近处,采用基岩标、岩石标。风机上的测点宜采用地面标志;风机外的测点宜采用岩石标。各测量标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中相关要求。

4、监测基准网,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当每半年复测一次,按II等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布置,往返或环线闭合差应小于0.30√ N  mm(N为测站总数);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5、每期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

6、观测要求

(1)水准工作基点应尽量靠近观测点位置,但应在基础沉降影响范围之外,即距风机基础边线至少应大于80m,基准点一般不少于3个。

(2)观测时间和密度

a.基础浇筑完成当天开始第一次观测。

b.基础浇筑完成后一周每天观测一次。

c.基础浇筑完成一周后每1-3月观测一次。

d.机组安装当天开始新一轮观测。

e.机组安装后一周每天观测一次。

f.机组安装后第一年每1-3月观测一次。

g.机组安装后第二年观测2-3次。

h.机组安装第二年以后每年观测1次。

i.当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或特殊情况(如地震、强台风过后、长期降雨、基础附近地面荷载较大变化等等)时,应加密观测。

(3)应记录每台机所有观测点的沉降量,机组安装后的观测还应记录观测时刻的风速、风向数据,每台风机沉降差控制倾斜率为0.3%。

(4)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沉降是否稳定应根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断定,当某一台机沉降速率小于0.02mm/d时(指某台机所有测点的平均值)且沉降差控制倾斜率小于0.3%时,可认为该风机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还应满足不小于18个月的要求。

7、观测资料

观测资料至少应包括:基准点测量记录,各测点原始测量记录;计算各测点沉降速度,绘制时间-沉降关系曲线;编制观测分析报告。


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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