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纪案件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思路对策
坚持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军队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当前,军队党纪案件检查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当前党纪案件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案件线索发现难。一是信访举报数量减少。部分官兵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现象不愿或不敢举报,导致信访举报量逐年下降。二是信访举报质量不高。每年接到官兵举报的来信不少,但真正从中成案的线索不多,主要是部分举报人缺乏必要的监督知识和能力,凭借道听途说加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个别人举报动机不纯,涉嫌诬告陷害。三是党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狭窄。除政治机关保卫部门提供或移送的有关线索外,从其他途径获取信息、捕捉线索的不多。四是对军队网络的信访和线索渠道研究、重视不够。许多官兵更愿意在网络论坛及个人博客中反映一些问题,其中就可能存在一些案件线索,但我们对此重视程度不够,使这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案件突破变得曲折。在执纪查案工作中,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涉案人员抗拒检查的程度、手段在不断变化,很少再有一攻即破的情况。有些当事人或知情者、证人到案后一言不发;有些通过政策攻心好不容易讲了一些情况,事后又翻供;有些避重就轻,有意转移办案人员的视线。更有甚者故意装病、耍赖撒泼,拒不配合调查,使案件突破从中受阻。有时在掌握有力证据时不得不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才能突破案件。
查处手段受到局限。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主要依据党纪政规,办案措施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限制而无法采用。由于严格控制和慎用“两规”,暂停职务、停职检查、免职等项措施实践中又常常难于落实。办案基本上靠“一支笔、一张嘴”,使办案力度削减,特别是对非纪检监察对象实施调查取证时,常常面临困难和尴尬局面。
办案水平有待提高。面对查办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少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显得不够适应。有些办案人员理论知识匮乏、实战经验欠缺、能力素质有限,对违法违纪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准,尤其是遇到涉及领域广、调查取证难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无从下手。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一般违纪违法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坏账假账等案件,不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就寸步难行。
二、做好新形势下案件检查工作的思路对策
多点采集、深挖细捋,在发现线索上打好主动仗。新形势下,一些案件中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在抓线索信息源上要突出 “细”和“实”字,做到早发现、早查处。要进一步拓宽和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网络举报平台,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搜集、研究,充分挖掘信访举报工作的潜力;要鼓励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优先回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要建立线索联席会议和排查制度,与其他部门交流案件线索,随时掌握动态信息源;要围绕行政执法、效能考评、经济责任审计及专
项治理、纠风等工作收集信息,多角度、多渠道拓展案源线索。 强化协调,发挥联动,在突破案件上形成合力。对牵涉面广、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在积极争取上级纪委支持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要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执法机关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突破大案要案。
抓住要害、集中攻坚,在快查快结上提升效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有些线索看起来问题大,但查下来问题不一定大,有些线索看起来问题小,但深挖细查就能查出重大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在众多复杂的问题中能够“抽丝剥茧”,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突破。现实中查处的很多案件一开始也只是蛛丝马迹的线索,但只要看准了,紧紧抓住不放,就能查出大案、要案来。
动真碰硬,果敢决策,在运用措施上把准时机。办案实践表明,恰当运用办案措施,形成必要的办案力度和态势,法纪政策攻势和策略技巧才能更加奏效。正确运用“两规”等措施对突破重大、复杂案件非常关键和有效。但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运用“两规”等措施比较严格,有时会错失办案时机。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判断案件的质态和走势,果断决策,迅速采取办案措施,攻坚突破。
锁定目标、固化证据,在案件质量上坚持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查明案件的过程就是证明案件的过程,能证明则是,不能证明则否。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
使证据达到错误事实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特别要防止违纪违法当事人翻证翻供,及时获取再生证据,以证固证。
第二篇:乡镇党纪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青田县 乡镇党纪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为使党内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和《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条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一)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三)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五)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范围
乡镇纪委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一律移送县纪委处理,对下列问题予以受理:
1、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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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属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3、上级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乡镇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汇报。
(三)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四)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三、立案
(一)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乡镇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乡 2
镇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
(三)属于乡镇纪委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应及时上报县纪委,由县纪委决定立案权限。
(四)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乡镇纪委应通报乡镇组织办,同时上报县纪委。
四、调查
(一)对已经立案的,乡镇纪委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二)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三)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乡镇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乡镇纪委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乡镇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给予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留存。
(四)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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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镇纪委不得实施“两规”措施。
(六)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七)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九)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已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县纪委,由县纪委审查后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五、移送审理
(一)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移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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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二)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登记表应由双方签字。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承办调查组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六、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一)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不准有案不办、瞒案不办、压案不办
(二)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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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乡镇纪委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三)对上级交办案件三个月未能办结的,须向上级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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