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时间:2024.5.13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本职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等工作。审核各系部上报的结合青年教师总量、学科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学科知识结构制订的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还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该学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包括离退休老教师和外聘教师)。

2. 具有该学科中级任职资格三年以上,治学严谨,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较强指导能力,热心于培养事业接班人的教师。

3. 荣获年度十佳优秀教师称号,年龄45岁以上,长时间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中老年教师。

4. 经学校讨论决定,认为适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系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原则上一名导师只能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报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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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青年教师培养目标计划由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五)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六)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 青年教师范围及职责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从事高等院校教学工作不满3年、助教(30岁以下)及以下职务承担或拟承担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

(二)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十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 2

写等。

(五)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位层次(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系部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指导期一般为1年。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同时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科研论文。指导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新制定培养计划延长培养期1~ 2年。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 每学年结束前3周。

由青年教师所在系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培养计划对培养过程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经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4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指导过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3年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晋升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作为工作业绩之一使用。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 每学年结束前3周。

青年教师的考核合格以指导教师考核合格为前提。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具体实施。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教务处和学院教学督导将随机对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听课,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学系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部分。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由系部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中随机抽选教师,组织相关人员以说课形式对其进行考核。

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科研处要协同系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培养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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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所在系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系部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

第十六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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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附件一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附件二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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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 发文: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xx-12-26 14:06:40 | 浏览次数:3196 ]

校发【20xx】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的老年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一段时间内导师集中对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导师的选拔及职责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导师,应该是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业务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秀,熟悉各个教学环节,并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的教师。

第五条 导师的选拔由系(所)提出,各学院党政联席会商定,在征得导师本人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导师的职责:

(一)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此培养计划要经系所主任和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指定进修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二)根据青年教师承担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

(三)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各个环节等进行指导,与青年教师讨论所讲授课程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和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四)检查青年教师备课,至少调阅被青年教师所讲授课程重点章节一章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意见。导师要听青年教师试讲课程和不定期听青年教师的课

堂讲授,并就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五)与青年教师探讨所授课程的实践环节要求,并就如何在这门课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交换意见。

(六)指导青年教师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特别是有哪些课程是必要的前导课程,本课程是以后哪些课程的基础。

(七)帮助青年教师了解国内外著名教材情况,协助选用教材。协助学院安排青年教师进行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

(八)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开出其它课程的计划。

第七条 导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每人每年30当量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按照培养研究生对待。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八条 被培养的青年教师所应达到的要求:

(一)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

(二)对承担或将要承担的讲授课程,要从该课程的结构和内容上全部掌握,并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所承担讲授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三)掌握并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

(四)完成好一门课的全过程的助课任务。

第九条 被培养青年教师的范围为近三年内留校或调入到教学岗位且无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各院经过多方考核,全院公认的教学结果优秀的青年教师,并经学校专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可不再指派导师,但所在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其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的指导工作。青年教师确定导师后,以学院为单位予以公布。

第十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科或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延长至二年。青年教师达到第八条要求的时间为两年左右(从接受导师指导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协助导师完成一门课的全过程助课任务时(该课程不再聘研究生为助教),可计算该课程1/3当量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导师的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变。

第四章 培养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经导师培养结束后,各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师资科备案。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进修课程成绩,助

课情况,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参加工程实践单位的证明材料,本人总结。

第十三条 学校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将试行验收答辩制度。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由至少三位教师组成的答辩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其主要程序为:

(一)导师发表培养过程总结。

(二)青年教师本人汇报二年培训收获。

(三)专家组提问,请青年教师答辩。

(四)专家随堂听一次青年教师的课程讲授。

第十四条 验收答辩成绩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总评称职以上准予结业,发结业证。此结业成绩,作为对青年教师教学质量跟踪调查的一项考核指标,并作为青年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对于在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导师,各院和学校要以一定方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六条 学院和学科梯队的负责人应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xx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科技大学或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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