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4.5

上关卫生院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 由县卫生局和人社局负责全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在卫生局中医科设置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院业务主管人员负责师承人员的阶段、年终考评。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五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的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六条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市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4、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县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七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八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卫生局和人社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县卫生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九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生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卫生局会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卫生局会同人社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省卫生厅。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卫生局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进行抽查考核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出师证书,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教学协议书

市(州)、县(市、区)                         

指   导   老    师                          

继     承     人                          

  签     订   日  期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了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人事部等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1.继承教学时间:自    年      日至年    日止。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全面系统的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技术专长,提高自己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向该指导老师学习他在中医治疗消化道疾病、妇科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等治疗上的临床经验、独特的学术思想。

  4.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跟师临床学习。

  5.指导老师职责: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6.继承人职责: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其他: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   (签名):

20##年8月26日               20##年8月26日

指导老师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继承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附件2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带 教 日 志

                                      年  月  日

附件3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  记

带教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4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平时考核表

备注:1.该表由带教单位有关考核人员按月如实填写;

      2.“本月跟师学习日期”要求填写具体日期。

附件5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年  月  日                   

附件6

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


第二篇: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江卫中发〔2010〕3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 由县卫生局和人社局负责全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在卫生局中医科设置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五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的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六条 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市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4、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县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七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八条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卫生局和人社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县卫生局同意,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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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九条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按照《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生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卫生局会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卫生局会同人社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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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省卫生厅。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卫生局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进行抽查考核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出师证书,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协议书

2.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

3.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

4.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

5.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6.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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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教学协议书

市(州)、县(市、区) 指 导 老 师 继 承 人 签 订 日 期

继承教学协议

- 5 -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了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人事部等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1.继承教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全面系统的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技术专长,提高自己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向该指导老师学习他在中医治疗消化道疾病、妇科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等治疗上的临床经验、独特的学术思想。

4.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跟师临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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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导老师职责: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6.继承人职责: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其他: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 (签名):

20xx年8月26日 20xx年8月26日

指导老师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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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继承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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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教 日 志

年 月 日

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3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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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单位: 年 月 日

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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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表

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备注:1.该表由带教单位有关考核人员按月如实填写; 2.“本月跟师学习日期”要求填写具体日期。 附件5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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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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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江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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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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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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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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