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一章总结

时间:2024.5.15

财经法规

第一章---第一节

会计法律: (《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19xx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效力范围:①中国境内单位;②港、澳、台地区不受约束;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约束;④中国在境外投资的企业不受约束,但是向国内提供报告和资料时有约束;⑤个体工商户不受约束。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所制定并发布。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如20xx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发布的《深圳市会计条例》, 20xx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檔。

会计规章: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 ,《XX办法》 除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二节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参与管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财政部门主要任务:①组织财政收入②安排财政支出③实行宏观经济调控。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广义的会计市场包括: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会计用品市场主要包括:会计软件市场、会计数据市场、会计用具市场。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①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做到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③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④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条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

会计核算是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 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

一、会计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①会计假设要求②会计基础要求③会计信息质量要求④会计核算依据要求⑤会计资料要求⑥会计电算化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相可明,重经及慎 P23

①真实性—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②相关性—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③明晰性

④可比性:(1)纵向:同一企业不同时期(2)横向:不同企业同一时期

⑤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⑥重要性:会计信息反映所有重要信息。

⑦谨慎性:在核算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⑧及时性: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核算依据要求:(1)正面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反面规定: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资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电算化要求: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P27

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1)填制和取得:外来(单位:公章;个人:签名或盖章),自制(领导或指定人签名或盖章;对外盖章)(2)审核:审核后的处理方法;手续;销货退回;借款;内容错误的处理。(3)保管:借用和遗失的处理。 P31-32

记账凭证:编制依据、附件(原始凭证)和分割单。 P33

三、会计账簿:(1)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2)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日记

账必须当天打印。(4)账目核对: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P34-37

四、财务会计报告

1、组成: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信息资料。(1)种类: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半年报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报、月报为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P39(3)附注:对会计报表所列示项目的进一步说明;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09年新增)P40(4)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09年新增)P41

2、编制:(1)一般为年度终了为公历年度12月31日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3)母公司除编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P43-44

3、对外提供:(1)提供期限:月报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报应于半年度终了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2)公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每年一次向职代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3)向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P44-47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销毁(1)销毁程序: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审批→专人监销→监销人签章→监销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2)不得销毁档案:①保管期满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②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殊性。2、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P49-51

七、其他要求

1记账本位币(1)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本单位的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3)境外单位向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来反映。2 会计处理方法(1)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P51-55

第四节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2、政府监督3、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主体、对象及依据

(1)监督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监督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①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1)伪变假、故意销毁、账外设账:制止和纠正→上级报告

(2)财务收支监督:手续不全的退回;不纳入统一核算的制止和纠正;违反统一制度的不予办理;认为违反统一制度的制止和纠正→向单位负责人书面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10日内书面答复;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P61-66

5、内部控制:

(1)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2)原则(5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

(3)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4)组成: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二、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1)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其他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3、财政监督形式: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定期抽查(社会审计的财务报告)、抽查(审计报告)、其他形式。

4、政府监督的要求:(1)检查部门的保密义务;(2)财政部门应遵守检查规定;(3)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组成

(1)专职队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2)兼职队伍(任何单位、个人):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P75-79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2、总会计师的设置。3、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6、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育。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P80-87

二、 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的原始凭证。(2)配备出纳。(3)提供真实完整资料。(4)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法守约;(2)保守秘密;(3)拒绝不合理要求;(4)解释原则。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境内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2)禁止规定:①限期禁入: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后5年;②终身禁入: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终身禁入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分内部调转和外部调转,90日。

4)变更登记: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

4.继续教育特点

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每年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与24小时) P91-103

四、专业职务与专业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P104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P106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交接后:签章、三份、接管人继续使用。

3.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P107-108

第六节

一、法律责任概述

1、一般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四种。

2、《会计法》涉及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3、《会计法》涉及的法律责任的表现: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10种):不依法设账;私设账;原始凭证、记账不合规;随意变更会计方法;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保管会计资料、会计监督和任用人员不合规。

(2)法律责任:①行政: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改;罚款(三五二二);吊销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行政处分:本单位、上级单位、监察部门实施,国家工作人员。 ②刑事(司法机关):犯罪行为

2、伪变假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5种行为。

(2)法律责任:①行政:行政处罚(县财):通报;罚款(五十三五);吊销从业资格证。行政处分:本单位、上级单位、监察部门实施,国家工作人员。

②刑事(司法机关):犯罪行为,包括※:偷税罪(1万元且10%),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罪。

3、隐故销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2种行为。(2)法律责任:同伪变假行为。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三种:授意会计造假;指使会计造假;强令会计造假。

(2)法律责任:①行政责任:罚款:个人——可以实施,5000-50000元;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实施:降级、撤职、开除。②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谩骂、殴打;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难、歧视。

(2)注意:性质——因抵制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打击报复对象:会计人员。

(3)法律责任:①行政责任:行政处分。②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补救措施:①恢复其名誉;②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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