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 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 )
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 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 )行为
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 委托人)的意志
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管理体制
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
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 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1、“三票一卡”指(支票 )(汇票 )(本票 )(信用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
2、目前(票据 )(汇兑 )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 )等
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 )统一印制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 )
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 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 银行不受理)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 )或(行书 )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 )
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 ),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 不写正)
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 )、“¥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 )、“¥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 )
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
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 )符号
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
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
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 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13、伪造票据是指( 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 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 )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 金额)(出票日期 )(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 不受理)
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
第二节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 )的流动性最强
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 )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 1000)元,除( 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 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
二、现金使用限额:
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 ),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 )核定
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
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 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 )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 )或( 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
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 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字盖章
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 )(套取现金 )(公款私存 )(私设小金库 )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
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 定期)(不定期 )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 )法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完整 )负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 )
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 )(领导审核 )(会计复核 )(出纳支付 )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
(1)办理( 人民)币业务;(2)办理(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 )(个人 ),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户)(一般户 )(专用户 )(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 )(异地户 )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 )(自主选择开户银行 )(守法合规原则 )(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2、只能在银行开立( 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 )和( 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
4、存款人不得(出租 )(出借 )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
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 )起可办理付款业务
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 )(协议)(审查 )(备案或核准 )
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
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
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5、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行。
6、银行接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报告
7、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有(破产关闭 )( 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 ),其中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的有(破产关闭 )(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
8、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销户的,应先销( 一般户)( 临时户)( 专用)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户 )账户后,方可办理( 基本户)账户的撤销
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10、银行对( 1)年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 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 )和(现金收付 )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 )账户
2、开户基本户的存款人资格有(无自然人)
3、基本户可以(存取现金)、一般户可以(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临时户可以(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现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转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是转账)
4、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 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经( 央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户是存款人因( 借款)或( 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一般户可以办理( 现金缴存),但地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户无数量限制
3、一般户于开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户之日起(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户是对( 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户开户的条件(基本建设、房改、社保、工会经费、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劵期货交易资金和单位银行卡备用金,需要专项管理使用资金)
3、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户 )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业务
4、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户不得( 支取现金)
5、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6、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户,银行开户后于开户之日起(5 )工作日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7、自开立专用存款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①其中一律不得支取现金的有: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对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②对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须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填写齐全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③对于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处理。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2、临时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4、临时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5、开立临时存款户需将开户资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6、开立临时存款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户是( 自然人)人因(投资、消费、结算 )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 转账)和(现收现付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 存取现金)业务,不得办理( 转账)结算
3、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户 )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开户后于开户之日起( 5)工作日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5、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开户行提供( 付款)依据
6、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地款项属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行提供( 完税)证明
7、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向银行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要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行提供( 收款)依据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有(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办理异地借款、派出机构发送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异地临时经营需要、自然人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2、各银行结算账户比较: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 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户 )( 临时户)( 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和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有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央行 )可依法予以处罚
4、开户银行的管理内容(监督、检查、纠正、审查、年检、建立账户档案管理、可疑支付向央行报告)
5、存款人的管理内容(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开户许可证管理)(密码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 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已或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即付)或( 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在我国,票据包括( 支票)(汇票 )(本票 )
3、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其中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4、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5、票据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6、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7、票据签章指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8、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9、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二、支票:
1、支票是( 出票人)签发的,是(见票即付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付款人 )( 收款人)
3、支票的两个特点是:(银行 )是付款人;( 见票即付)付
4、单位和个人在( 同城)均可使用支票,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 ),在异地(不能使用 ),支票(没有 )金额限制
5、支票的有效期为(10 )天,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 )日起( 10)日。 (两种提法是一样的)
6、支票种类:
(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均不能背书转让)
7、支票绝对记载的事项有(“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签章),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出票地)( 付款地)
8、《法》规定支票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有( 收款人名称)(金额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9、支票出票的两条禁止性规定是: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 签章不符)支票,否则银行将按票面金额处以( 5%)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对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 )的赔偿金。
10、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填写,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是(指定日期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两种
3、商业汇票绝对记载的事项有(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签章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出票地 )( 付款地)(付款日期 )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
5、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是必须具有(真实交易、真实债务债权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6、商业汇票的承兑:
(1)应在汇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2)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7、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 )起(10 )日,超过提示付款提示期付款时,银行会(不受理 )
8、商业汇票的背书
(1)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转让 )方式,不能仅凭单纯交付,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效力
(2)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4)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9、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 银行)向(个人 )发行的,办理(购物 )(消费 )(存取现金 )
2、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 单位)(个人 ),按信誉等级不同可分为( 白金卡)(金卡 )(普通卡 )等
3、开立基本户的单位,可凭( 开户许可证)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n )张,持卡人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4、凡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 )及有关证明申请个人卡,主卡人可为配偶及年满18岁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 2)张,也有权注销附属卡。
5、持卡人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可办理销户的情况有:有信用卡有效期满(45 )天不更换新卡的,信用卡账户( 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6、单位卡账户的资金来源一律从其(基本户 )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账户)
7、个人卡资金只限于( 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转入,严禁将(单位款项 )存入个人卡账户
8、信用卡主要规定:
五、汇兑:
1、汇兑是指(出票人 )委托(银行 )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的结算方式
2、( 单位)和(个人 )均可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 )(信汇 )两种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 银行受理)依据,不能作为( 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对汇凭证上必须填明(现金 )字样,才能办理
5、汇兑撤销是指汇款人对( 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申请退汇是指汇款人对( 已经汇出,但收款人未取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7、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