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激发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职工中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实干型”(简称“四型”)机关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学校发展大局,以创建“四型”机关为抓手,注重在学习上下功夫、在服务上做文章、在创新上出实招、在实干上见成效,打造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
二、创建内容及目标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通过创建学习型机关,做到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内容丰富、学习方式多样、学习成效明显,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1.根据开学初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开展“五个一”学习活动,即每天学习一小时、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读一本书、每半年讲一次党课,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重要会议、文件、法律法规等。
3.认真撰写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4.积极将学习成果应用到工作之中。
(二)创建服务型机关。通过创建服务型机关,做到服务理念先进、服务质量优良、服务对象满意,着力解决教职工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
1.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环节中的服务行为,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等,确保投诉监督渠道畅通。无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投诉事项。
3.在社会上服务形象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在服务中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事情。
4.开展“服务之星”、“优秀团队”等评比活动。
(三)创建创新型机关。通过创建创新型机关,做到创新文化浓厚、创新载体多样、创新举措有力、创新效果良好,着力解决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不够解放、工作墨守成规等问题,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认真完成中央、区、旗、苏木下达的改革创新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区、旗、苏木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
2.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有创新举措,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力争有创新成果得到旗级以上业务部门的肯定。
(四)创建实干型机关。通过创建实干型机关,做到实干氛围浓厚、实干作风优良、实干机制健全、实干成绩显著,着力解决落实不力,工作漂浮等问题,改进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努力创先争优。
1.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改进工作作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基层群众的合理诉求,有限时办结规定或要求的,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如果是只涉及本单位的事项,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必须在上述时限内回复。
3.工作中无“三误”(即:重大失误、延误、错误)事件发生。
4.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专项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额小“四型”机关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书记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光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四型”机关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强化检查指导。校“四型”机关创建办要加强对全校“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以抽查为主,抽查以暗访为主。
(三)注重协调配合。坚持上下联动、组室配合,形成抓“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校“四型”机关创建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通报情况,注重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
(四)做好五个结合。坚持把“四型”机关创建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相结合,与改进作风、与形式多样的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相结合,做到统筹协调、相互促进。
(五)加大工作力度。校“四型”机关创建以来,组织开展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活动,下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全校“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切实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
20xx年4月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化
性病门诊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依法加强对性病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针对目前我区性病诊疗市场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各市县开展创建统一管理的性病规范化门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干预措施,促进我区性病门诊诊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枫
副组长:韦 波、谭明杰。
成 员:梁 远、林桂新、彭跃钢、宫学林、刘 莉、谢 苇
黎火佳、黄培勇、李候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梁 远
副主任:谢 苇、黎火佳。
成 员:黎甲文、梁慧婷、朱 坤、董爱玲。
2、专家组
顾 问:梁国钧(中国CDC性病技术指导中心)
组 长:韦 波
副组长:梁 远、林桂新、彭跃钢、刘 莉、谢 苇。 委 员:
医疗机构管理:谢 苇、黎甲文、朱 坤、沈文高。
临床诊疗:黄培勇、黄秀云、李 伟、梁 伶、林有坤、李
德宪、温武坚。
疾病控制:董爱玲、梁建秀、周志光。
实验室检验:李世远、覃善列、朱邦勇、覃兰辉、梁 铭。 健康教育:李永振、陈伯东、何 康、陆松仪。 医院感染控制:陈解语、张 杰、谢 俭。
三、实施步骤
1、摸底调查。掌握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性病门诊名单和数量,对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样摸底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查、疫情报告和健康教育等),以取得基线资料。
2、组织建设。成立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从事性病临床、检验、预防、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家组成。工作职责: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制订规范化性病门诊有关技术标准;对规范化性病门诊进行资质评审工作;培训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承担相应职能。
3、制定管理规范和执业标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包括性病临床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查、疫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内容。
4、专业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人员,未取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培训证书,或参加培训时间已超过3年的必须参加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性病诊疗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技术培训合格证》,并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培训将分为管理、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三类,分期分批进行,每3年培训一次。
5、评审。专家组根据《标准》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对申报规范化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性病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质量控制、疫情管理和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
6、公告。经评审合格者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规范化性病门诊合格证书和匾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咨询电话及向社会做出的承诺等。
四、时间安排
1、20xx年3月30日前,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和性病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专家组。
2、20xx年7月15日前,由自治区级专家组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及其配套文件;在全区范围内
确定2-3家性病门诊作为国家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各市各推荐1-2家性病门诊作为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
3、20xx年7月,分期举办管理、临床、检验班,对15所备选单位的管理干部、(院级)业务技术干部(医务科主任、性病门诊主任及医护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性病规范化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4、20xx年8月-11月,备选单位按照《标准》开展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通过创建达标,实现“两统一、三规范、两公开”,即规章制度与工作职责统一、实验室检测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统一;诊断治疗规范,健康教育和疫情报告规范,病历格式、统计报表规范;治疗方案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5、20xx年12月,由卫生部性病防治技术指导中心专家组、自治区专家组分别对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国家级、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规范化性病门诊证书和牌匾,在媒体上公告,并接受卫九项目评估。为全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6、20xx年元月-9月,创建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阶段。20xx年9月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报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发证,并将合格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备案。
五、评估指标
1、性病临床诊疗的规范率;
2、性病实验室检测质控的合格率;
3、性病诊疗人员的培训率;
4、性病疫情漏报率;
5、广告的适当率;
6、性病诊疗不规范的投诉率;
7、不适当实验室方法的禁用率;
8、性病患者对性病诊疗服务的满意率。
六、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对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原审批机关取消“规范化性病门诊”或“合格性病门诊”资格:
(一)年内被举报、投诉超过三次,经核实确属诊疗行为不规范的。
(二)经校验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评分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性病实验室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性病门诊管理活动或不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