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学习心得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通过几天的学习,我感到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是在总结我国以往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所立的一部法律。相比以往,他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新《劳动合同法》亮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单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都得到保护的同时,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社会进步也能产生深远影响。
总之,通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认真研读,强烈感受到这部法律更好地强调了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立法的天平更多地向劳动者利益这边倾斜。相信新劳动法的出台必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彰显社会公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开化县实验幼儿园 吴佳兰 20xx年6月10日
第二篇:最新劳动法1
劳动政策与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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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了解我国劳动人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熟悉劳动法的渊源
?了解上海劳动政策的历史
?明确劳动法和劳动合
同法的关系?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了解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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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上海就业制度改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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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围绕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管理自主权和建立厂长负责制等进行的初始阶段。
?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的以法推动阶段。
?以企业脱困、转换机制和深化改革为重点的攻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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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业制度改革
?企业内下岗分流(九六年以前)
?建立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九六年至零一年
?全面向劳动力市场过渡(零二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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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制度改革措施?“4050”工程
?非正规就业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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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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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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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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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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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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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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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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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劳动法
既包括具有法典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而制定的单项劳动法规和条例,办法,决定以及法律解释等.
2,狭义的劳动法
是专指19xx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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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的渊源是由我国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基本法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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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性劳动法规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7、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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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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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基于隶属和人身关系特征的宏观调整?基于财产和平等关系特征的微观调整
?基于两者之间的中观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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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劳动法中的职责?促进劳动就业
?发展职业教育
?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
?完善保险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逐步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提倡、鼓励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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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的职责?
?
?
?
?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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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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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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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参加到另一方的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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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年龄条件
劳动能力条件
劳动能力包括行为自由
劳动法对劳动者国籍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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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企业
个体工商业者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25?????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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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受劳动法的管辖
?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必须受劳动法调整
?在境外从事劳动的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单位机构在境内并在境内注册
?外国企业、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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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在劳动过程中
?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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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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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30????
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劳动关系成为国民经济关系重要部分,关系到经济总体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劳动法还调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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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贯彻实施方面的关系
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行政之间的关系.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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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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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又被称为劳动法的宪法原则.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有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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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合同制度
?基准制度
?保障制度
?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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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
?过去,劳动关系采用行政调节手段,企业只是上传下达的一个行政层次。现在是合同调解,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择业权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义务和完成职责,从而使劳动者有相对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与这一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主要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同工同酬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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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制度
?以劳动条件的基准化为原则建立的法律制度,与这一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报酬和福利待遇,建立了工资制、休息休假制、劳动安全卫生制、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制度等。
?这一制度显示了国家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干涉,具有禁止性规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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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基准制度的比较
前者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后者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合同进行一个干预。自愿的和国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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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制度
?以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与之相联系的具体原则形成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促进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调整劳动行政关系,主要以命令性规范为主要特征,法律对履行义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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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度
?执法制度主要是程序法,需要与实体法配套。
?例如,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面的规定,更多表现为程序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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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
劳动劳动社会就业劳动其他合同基准保险促进争议相关法法法法处理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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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
劳动法是劳动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法律制度。以原则性条款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是劳动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及相关问题。
劳动法是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专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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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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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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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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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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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愿
?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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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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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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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实行一种“双适格”的制度,即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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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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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扩大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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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依照执行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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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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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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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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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特别适用范围?劳务派遣
?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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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发布招聘信息和组织招聘负责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辅助用人单位的考勤与考核结果,落实用人单位的奖惩方案,协助单位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发放或落实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负责处理派遣员工的工伤、死亡事故,协助企业做好员工的劳动保障工作。
?负责解除与终止劳动与劳务合同,负责办理离职员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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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优势
?总体上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增强人力资源应变能力?规避用人风险
?突破人事编制限额,满足用工需求?享受专业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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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58、59、60条);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9条第三款);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第61条);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3条);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7、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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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9条第三款);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与保护;
3、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第61条);
4、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3条);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2条);
6、告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7、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8、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9、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11、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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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解除,派遣情况下的二年劳动合同,同样是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得到解除,本条明确提出用工单位的“退回机制”是用工单位潜在的风险。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个规定限制了用工单位并不是在用工过程中随意的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是要符合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这条最灵活的条款,竟然在派遣中不能做为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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