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税法消费税备考知识点汇总

时间:2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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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税法消费税备考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是19xx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20xx年、20xx年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它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中第三章的重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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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消费税的税目: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xx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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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 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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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七)汽车轮胎

含汽车、摩托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中轻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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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一)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二)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六、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由于针对不同税目或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档次较为复杂。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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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七、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新增)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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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19xx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

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八、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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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增值税,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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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5@p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5@p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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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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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自产自用: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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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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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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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外购从价定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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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从量定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委托加工: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二篇: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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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为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价外费用的规定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基本相同。

3.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除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2.适用最高价格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提示】消费税中,只有这几种情况采用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都是按照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中没有最高售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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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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