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与税法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特征
Ø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Ø 税法是以确认税权和税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Ø 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Ø 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概念
指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在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基于税法实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税法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在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书本)
特征
Ø 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Ø 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关系
Ø 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Ø 征纳主体双方之间财产转移具有无偿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Ø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税收关系中的有关当事人,包括税收权利的享有者和税收义务的承担者两方面,其主体资格都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Ø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具体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广义上来讲还应包括税收立法中和征纳过程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Ø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也就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征税对象。
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1)比例税率
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大小,只限定一个比例税率,它通常用于对流转税的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2)累进税率
是指随着征税客体数额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
累进税率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我国只采用后两种。我国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是指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它适用从量计征的税种(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税法的分类
1、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依内容和效力不同)
2、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依功能和作用不同)
3、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行为税法、资源税法(依征税对象不同)
4、 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依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税管理权限不同)
5、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税收的立法原则
1、 从实际出发原则
2、 公平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税收的公平也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因此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
体现:1)税收负担能力。应当贯彻税收能力大的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可适当少纳税。
2)所处生产和经营环境。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极差收益者应当多纳税,反之可适当少纳税。
3) 税负平衡。
3、 民主决策原则
4、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5、 税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我国税法现行体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
特点:1、对流转额的征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有偿提供劳务为前提,充分反映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
2、对流转税的征税,与商品销售环节和劳务提供过程有密切联系,通常是在法定的销售行为或劳务活动完成,收入取得之后征收的。
3、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与商品价格及劳务收费标准密不可分;税额直接成为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
4、征收流转税,只与法定流转对象的流转有关,一般不考虑纳税主体的盈利状况,只要发生流转额,都依法纳税。
5、税目设计很具体、细密,以适应商品流转和劳务交换的各种情况;并且只对税法中列明的项目加以征税,税法未具体列明的不征税。
6、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同一种征税客体,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其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
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 一、征税范围
?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应征收增值税
?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达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 (四)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 (五)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 (六)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
? (一)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 (二)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 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 (三)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是指,货物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应按正常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 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这时确定销售额的顺序为:1、当月货物平均售价2、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认定标准: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
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适用17%的税率,这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低税率 13%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从20##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兼营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纳税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合并定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不得抵扣项目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掌握)
? 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二、混合销售(了解)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 ②非应税劳务应从高使用税率
?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掌握)
? 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称之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 如果分别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计税依据
? 一、从价征收
n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n 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n 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公式: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二、从量征收
? 计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 三、复合计征
?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数量。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P80
1、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
?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金首饰等——零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见前“征收范围”)
纳税地点 详见P85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四章 营业税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 》(20##年修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 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 转让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在境内提供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内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劳务。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章 关税
关税征收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 对象: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
? 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 (1)反倾销税
? 反倾销税是对外国以低于正常价值向本国倾销的进口货物,按较高的税率征收的一 种进口附加税
? (2).反补贴税
? 反补贴税,又称“抵消关税”、“平衡税”,是指进口国对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给予出口津贴或补贴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3).保障措施
? 根据GATT第19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免除总协定的一些义务。
?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使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者避免严重损害可能产生的后果。
? (4).报复性关税
? 报复性关税,是指进口国在他国对本国出口的货物给予不利待遇或有所歧视时,对从该国进口的货物进行报复,加重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关税完税价格
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确定方法:
1、 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关税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
2、 海关估价方法
关税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从量计税
关税税额=货物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单位税额)
复合税
应纳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从价关税税率
滑准税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税收优惠:法定减免税 P144~P145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税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税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十五章 契税法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六章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原则与范围详见P257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及超出标准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规定范围、标准扣除的项目
一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支出规定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指出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捐赠支出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收优惠: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加计扣除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章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P30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 2个或者2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3、 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对象2项或者2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4、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在20000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五、保险赔款;
?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主权体现。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其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三种。
抵免法 详见P344
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纳税人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税时,允许其将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收的所得税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纳的来源国税额
国际避税
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整体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手法P347
第十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开业税务登记P359
适用对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
税款征收的方式
1、 查账征收
2、 核定征收
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优先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收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收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