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20xx年工作总结暨20xx年工作意见
自20xx年10月改选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并成立监事会以来,理事会遵照国家、省、市有关基金会工作的精神,遵循本会的宗旨,在市局党委、监事会领导的监督和市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的积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常务理事会和办公室加大了内部管理的力度,使各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暨20xx年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年来,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市警察基金会的工作,把警察基金会的建设作为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解决民警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李锋局长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警察基金会的工作,并号召市局党委成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为警察基金会联系捐款。在李锋局长的高度重视和有力号召下,市局各级领导干部纷纷积极响应,想方设法为警察基金筹措善款,联系社会捐赠 2026万元,加上各理事单位和市局所属企业、保安公司的捐款850万元,共筹集基金2876万元。现基金累计已达5500万元。在积极开展筹款工作的同时,基金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计划积极做好援抚工作。先后共拔出120多万元,及时对因公伤亡、因病住院的53名民警进行了援抚和慰问,对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民警的42名家属、对44名患癌症病的民警、2名成植物人的民警进行了慰问,对42名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民警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就读国内大学的11名子女进行了助学活动,各项援抚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广大民警及民警家属反映很好,纷纷对市局 1
党委关心基层民警疾苦、解除民警后顾之忧的决策表示拥护和赞赏,为建设和谐警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热烈好评,使他们对基金会的工作更加支持。
二、工作特点
一是党委重视抓得紧。市局党委一向关注市警察基金会的工作,在去年10月,选举产生了市警察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后,市局领导鉴于前几年警察基金只出不进的状况,为使警察基金与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民警队伍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局党委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如何壮大警察基金的问题。并确定,在市局召开第二届警察运动会时举行捐款仪式,受李锋书记的委托,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王剑平,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刘宽志在市局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由市警察基金会理事长陈有光汇报了当前基金会工作的情况和建议;并由剑平同志传达了市局党委关于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多渠道加快警察基金筹集工作,努力为民警解除后顾之忧的精神,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把筹集警察基金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务必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二是各级领导带头好。为了筹集警察基金,从市局领导到各分局、市局业务部门的领导都积极行动起来。市局党委从书记到委员,率先垂范,利用个人的影响力、人缘和工作关系,积极筹措善款,在很短的时间内,共联系了十多家企业商家,有的是全国、全省知名企业家,有的是港澳地区的成功人士。特别是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王剑平,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刘宽志,除了各联系捐款200万元外,还及时督促有关领导落实捐款工作,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信息通报等形式,督促搞好基金的募捐。刘主任还要求基金办的同志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将募捐 2
工作进展情况两天一报。市局副局长王学斌经过多次做工作,一次性就联系了200万元的社会捐款,市局副局长施志刚、余新国、申少保、钱伟、李洪朗,市局纪委书记王晓南等局领导也分别联系企业捐款50万元至100万元。市局领导和各区公安分局一把手联系的捐赠总计2026万元。市和区保安服务公司纷纷以本单位名义作了捐赠,如市保安公司就捐款100万元,各分局局长、市局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也主动联系社会捐赠。龙岗分局局长袁湘滨、福田分局局长罗荣才、南山分局局长苏振威和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孙文荣、交警局局长许东平联系的捐款都在100万元以上,罗湖分局局长王智敏、盐田分局局长林电雄联系的捐款也近百万元。有的分局还组织基层派出所,如龙岗的横岗派出所、罗湖的南湖派出所、南山的蛇口派出所等,向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发动募捐,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各界群众捐赠热情高。由于社会各界的企业商家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服务人民、打击犯罪的付出和牺牲有直接感受,他们深知关爱公安民警,就是关心社会治安,向警察基金会奉献爱心,就是为维护治安出力,所以当市警察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纷纷慷慨解囊。这次社会捐赠的有145家企事业单位,有23位个人(单位)捐款在30万元以上(名单见附表)。他们当中,有知名的慈善家、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如:余彭年、王石、赖海民、马介璋、李贤义、黄文杰、王传福、陈新华、林伟光、李涛、董炳根、庄小夸、凌国强、黄世再、徐汝心、李海强、郑明添、黄隆华、刘建成等都捐赠50万元以上。捐赠最多的赖海民,达200万元。捐赠的单位和群众中,还有46个单位(人)的捐赠是没有署名的。有的群众虽然捐赠几百元,但他们的爱心 3
令人感动。
四是基金会的工作细。为了尽快落实市局党委和领导的指示,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多次开会研究,精心组织,及时展开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在规范自身管理,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的同时,紧张有序地开展了募捐宣传和援抚工作。如印发警察基金会简介等宣传资料,与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深圳特区警察》等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参与策划公安英烈事迹等内容的系列报导。基金会工作人员还广开门路,主动与社会成功人士、企业家联系捐赠事宜。为了搞好在市局第二届警察运动会开幕式上的捐赠仪式,警察基金会办公室制订了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不厌其烦地与捐赠单位联络沟通,加班加点做好证书、材料等捐赠仪式的准备工作,使捐款仪式顺利圆满地完成。为了搞好对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和因公负伤民警以及一些重病的民警进行抚恤、慰问,为特困的民警提供援助,基金会办公室的同志深入基层,认真细致地调查,掌握情况。在慰问44名患癌症病民警和2名植物人民警的工作中,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自始至终都派人陪同市局领导和政治部人事处领导进行慰问。在对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民警未成年子女和大学生子女的助学活动中,基金会办公室会同市局关工委、政治部人事处、妇委会和宣传处,把助学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不少民警的遗属感动得热泪盈眶。通过上述工作,让民警及民警家属及时感受到了市局党委的关怀和爱护,一致反映:“警察基金会及时为我们排忧解难,把市局党委的关心,社会的关爱送到了我们的心坎上”。纷纷表示要把治安工作做得更好,以回报社会。起到了凝聚警心的作用。
三、20xx年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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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基金会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筹集募捐的渠道还不多,援抚工作的办法还欠具体和细化,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市局党委的要求, 20xx年基金会的工作要在原来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做到“四好”,即对警察基金宣传好、筹集好、援抚好、管理好。争取各项工作都能达到规范的标准,主要措施是加大四个力度。
(一)、加大宣扬民警良好形象的力度。一年来,为了给警察基金会宣传造势,我们会同市局政治部人事处、宣传处与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新闻媒体,策划了“追思警魂”“公安英烈子女忆爸爸”“深圳警察故事”等报导,同时印发一批有关警察基金会简介等宣传资料,大力宣扬了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宣传了警察基金会的宗旨、任务,为激发民众爱心,踊跃募捐起到了很好作用。今后,我们更要充分利用这些舆论载体,深化宣传工作。如通过慰问44名患癌症在职民警和2名植物人民警了解到的情况,宣扬他们与疾病斗争中公安民警新出现的可歌可泣的事例,特别是对民警新的英雄模范事绩更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宣扬报导,使民警的形象在群众中可亲可敬,形成群众关心公安工作的良好氛围,宣传支持警察基金会就是关心社会治安的理念,从而激发群众慷慨解囊,主动捐赠的热情。
(二)、加大筹措基金的力度。利用去年社会各界积极向警察基金会捐赠的大好形势,继续依靠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依靠市局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工作,依靠全体民警的理解和努力,积极联系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贤达为警察基金会捐赠,争取在20xx年使基金增加2500万,达到8000万元的规模,以适应不断扩大的公安队伍的需要。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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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理事单位和所属企业、保安公司参照20xx年的捐赠数额再作一次捐赠(可筹款约850万元)。
2、市局各级领导干部继续联系社会捐赠,市局党委成员、各行政区公安分局局长、消防支队和交警支队支队长,每人联系社会捐赠50万元以上(可筹款约850万元)。
3、在适当时候(建议在20xx年春节前后)发动全体民警向警察基金捐款100元以上。(民警100元,科级300元,处级600元,局级900元,可筹款约300万元)。提倡民警要在自愿的前提下捐款,特别是对个别确有困难的民警,不搞摊派。
4、为了让广大群众对警察基金会的宗旨、目的、作用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发动各派出所到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中去做好宣传工作,从而激发捐赠的热情。同时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联系一些单位和企业向警察基金会捐赠(科级所5万元,处级所10万元,可筹款约300万元)。但不作为硬性指标,各所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5、参考内地一些城市政府财政拔款支持警队优抚工作的做法(如辽宁大连一次性拔款一仟万元),结合朱穗生同志在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公安部“三基”工程建设电话会议上提出“落实因公牺牲专项抚恤制度”的要求,呈交专题报告,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为警察基金会拔出专项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拔款或每年拔付专款的方式补充警察基金,待进行专项调研后再形成专门报告。
6、继续深入动员企业商家、社会成功人士向警察基金会慷慨解囊。
(三)、加大援抚工作的力度。为使抚恤慰问因公殉职、负伤民警,奖励有功警务人员,援助特困民警的工作深入细致,及时 6
发挥基金的服务效能。一是不定期地召开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及时研究审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适时予以援抚,为他们排忧解难。二是春节前对英烈民警遗属,再进行一次探访慰问。三是完善、落实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民警未成年子女教育助学制度,这项活动基金会已会同市局、关工委、妇委会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后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这样的活动,体现市公安局对他们的关爱。
(四)、加大对基金管理的力度。首先,科学选择储蓄或投资方式,以增加基金的收入。今年基金会办公室,对资金进行了有效的安排和投放,经估算,全年累计收益可达170万元左右。明年我们还要继续选购确保基金万无一失的投资产品项目,如债券、申购新股等。通过投资回报收入,使基金安全增值。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使基金会的管理在规范化、制度化上更上一层楼。同时要加强自我监管,增强基金会管理的透明度,年底请市局审计处进行年度审计,及时收集和征询向警察基金会捐赠单位(人)的捐赠意向或协议书,严格按《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援抚和奖励细则》开展援抚,使基金的管理、使用不断完善。再次,要通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请市局领导、名誉会长、理事共同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形势,提出意见,使基金会的工作在依法建会、诚信立会、民主办会、文化强会方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新的一年,我们一定要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为凝聚警心,稳定警队,构建和谐深圳,把基金会的工作做得更好,以不辜负上级的信任和广大民警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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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室,邮政编码:518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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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本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本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
(五)资助本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工作的能力;
(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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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
(二)对本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表决时有权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带动相关成员共同遵守;
(五)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章程,拓宽筹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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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决算。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0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4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任有行政职务和非专职从事本会日常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愈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因 6
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权。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呈报理事长决定;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捐赠;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资助;
(三)基金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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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投资收益和基金增值收益;
(五)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抚恤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
(二)慰问、奖励因公负伤民警和有功集体、个人;
(三)资助生活确有困难的民警救助;
(四)每年春节期间慰问因公牺牲民警家属的慰问金;
(五)本会开展的其他重大宣传、表彰活动的经费;
(六)支付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及基金会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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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市性或部分区、系统的募捐活动;
(二)组织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义演或展览进行募捐;
(三)本会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民警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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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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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定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在市政府财政局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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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10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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