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科研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体育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人社部发?2013?61号),我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我所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国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博士后的管理以我所工作站的管理为主。
第四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我所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我所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决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我所工作站实行所和研究部门两级管理。所成立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统筹协调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工作。博管办设在人事处,成员由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一)博管办有关部门的职责:
人事处:负责制订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招收与资格审定、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负责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协议签订、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定、人事关系、档案保管与转送、户口迁移等工作;负责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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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登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出站科研成果验收的组织实施,课题进度的监督检查、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办公室、办公条件的协调落实工作;指导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宿舍的安排和管理。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宿舍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基本生活条件和设施的配备及户口落户等管理工作。
(二)研究部门的职责:负责提出博士后招收申请,对拟进站人员进行审核并参与考核;负责推荐博士后合作导师,审定博士后研究方向,评议博士后开题报告;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指导、项目过程的监督管理、日常考勤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具体意见;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的项目组,应属我所优势学科,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具有充足的科研或工作经费,研究成果近年来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由招收博士后的项目组负责人担任。合作导师一般应聘任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指导博士后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根据需要,也可同时由流动站确定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流动站联系导师,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并提出意见;指导博士后制定工作目标和研究计划,并指导其在2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申报各类科研和科学基金项目,安排在站期间的其它科研任务;督促博士后按时参加中期和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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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确保博士后如期出站;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署名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分配比例;积极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属于即将于本年度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身心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能够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优录用。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立项申请。根据工作或科研需要,由研究部门组织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拟招收博士后科研项目,经部门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
(二)立项审批。人事处汇总招收需求并形成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报主管所长审核、提交所长办公会审定。
(三)公开招收。人事处根据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收信息。
(四)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我所公布的博士后招收信息要求,向人事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五)资格审查。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资质和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交由立项部门及合作导师进行复审,提出1个或几个招收候选人。
(六)进站考核。人事处组织至少5名专家对招收候选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面试、考核和评议,提出拟招收人选。
(七)体检。拟招收人选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八)人选审定。人事处汇总面试、考评结果,听取立项部门和合作导师意见,确定拟招收人选方案,报所长办公会审定。
(九)上报批准。工作站和流动站审核招收人选有关材料,报全国博管办批准,由我所工作站签发录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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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进站手续。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需与工作站和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凭工作站进站通知书按时报到,无故逾期15天未报到的取消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参与我所及所在部门的学术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协议规定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工作站和所在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主要在我所工作站开展科研工作,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须按时出站。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由本人申请,经部门同意、所长办公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1个月。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由本人申请,经部门同意、所长办公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2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研究计划,经部门同意后作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我所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须经合作导师和部门批准同意、人事处和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导师和所在部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商讨下一步工作。博士后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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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科学基金、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潜力。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由科研处组织至少5名相关专家对其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检查,由人事处组织合作导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所博管办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其综合表现进行中期考核并提出鉴定意见,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中期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的,将劝其退站。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所外兼职或挂职工作,不得申请到国外留学和进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部门同意和我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进站时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后,认定其为助理研究员职称。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发表SCI论文的,按我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我所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我所造成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有权解除工作协议、终止各种费用的支付和待遇的提供,并对其作退站处理,同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或涉嫌犯罪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五)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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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况应退站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办理离所手续后,应在1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所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或生源)所在地。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条件:
(一)完成出站研究工作报告,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撰写;
(二)博士后出站最低研究成果的量化指标为:在站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1篇与在站研究课题有关的被SCI、EI或SSCI收录(含待刊)的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下同),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含录用)论文2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站前1个月由博士后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还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上述材料经合作导师、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
(二)业绩审核。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对博士后提交的相关业绩材料进行审核。
(三)科研评审。科研处组织5-7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验收,听取博士后作研究工作报告并进行质询,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是否通过的评审意见。
(四)出站考核。由人事处、科研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合作导师组成出站考核组,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学术活动、思想品德等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做出鉴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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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批准。考核意见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审核有关材料并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六)颁发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及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视为我所不占编的在职人员,在站期间的户口、档案、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所,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 我所每年为博士后提供6万元/人的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并办理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我所专项经费支出。接收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给予博士后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由接收博士后的项目组提供。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入所后可申请我所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 支付给流动站的联合培养费及考核评审、科技奖励等经费由我所专项经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我所根据宿舍的具体情况为博士后提供宿舍。博士后本人或配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或在北京已有住房的,不再解决宿舍。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从宿舍中迁出。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户口落入我所集体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未就业)可以随其流动,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凭全国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按照北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期满出站后,凭全国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站期间科研能力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可参加我所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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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所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我所所有。博士后应按照我所有关规定及时将取得的科研成果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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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FREE下载】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1. 目的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
3. 具体内容
3.1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3.2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3.2.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3.2.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3.3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3.4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3.5 所需材料
3.5.1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a) 《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b) 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3.5.2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a) 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b) 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c) 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3.6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能源工程、能源科学、化学、机械设计及自动化、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3.7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3.8 进站程序
3.8.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3.8.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8.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3.8.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3.8.5 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8.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3.9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3.10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
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3.11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12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3.13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14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15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3.16 奖惩
3.16.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3.16.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16.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3.16.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3.16.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
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6.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3.17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3.17.1日常经费及管理
a) 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每月*****元,课题结束后另可申请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
b) 博士后除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生活福利待遇外,博士后在医疗、用车、出差等方面可享受某处级干部待遇。
c) 博士后可参加企业重大科技决策、科技攻关会议,可对重大科研方向及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d)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进展顺利,品学兼优,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全部用于研究。
e) 博士后在科研任务完成后,可参加工作站或流动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 f) 博士后的探亲待遇按某公司正式职工办理。
3.17.2 科研经费
a)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b)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
c)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3.18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
3.19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3.19.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
3.19.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
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3.20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
4. 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起草/编制/修订
编制: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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