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招收20xx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办站方针是以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重大课题为依托,提供国土资源管理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决策支撑,推动学科创新,吸引、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建设国家一流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根据我院20xx年科研项目实际,与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20xx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条件
1. 在国内外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已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所学专业和博士毕业论文与我院研究方向相近;
3.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二、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申请表》三份(含原件);(请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网站:.cn/下载)。表格用宋体小五号字填写。表格照片处采用个人近期免冠一寸数码照片。请将填写好的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本站博管办邮箱;
2.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3.两篇以上已公开发表并能够代表本人在申请课题方面学术水平的论文;
4.拟申请课题的研究思路(3000-5000字),电子版请发送至本站博管办邮箱;
5.身份证复印件。
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三、相关福利待遇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及生活条件。具体条款参见《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四、研究方向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259信箱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科技外事处
邮政编码:101149
联系咨询电话:(010)61595749
联系人:孙婧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管办邮箱: calre_bgb@163.com 诚邀海内外优秀博士或博士研究生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篇: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和管理人才,加强国土资源经济研究的创新能力,经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
[2003]74号)批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规范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研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与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经研院进行系统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经研院开展下列科研工作:
(一)从事国土资源经济的研究,涉及政策法规、区域经济与国土资源规划、资源资产与市场、环境与灾害经济、资源经济、产业经济、预算与价格、标准化、经济信息等领域的研究;
(二)参与国土资源重大项目、重大战略的科学论证,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决策咨询研究服务;
(三)组织专家或举办学术讲座,研究探讨国土资源管理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四)联合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和研究高级人才培训工作; -1-
(五)开展委托研究或联合攻关研究,开展有关政策、信息咨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经研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经研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制定本院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明确工作站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六条 经研院确定专门协助分管工作站工作的院领导。
第七条 经研院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作为经研院内设机构,挂靠科技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决议;
(二)组建和管理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三)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博士后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站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四)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 -2-
工作、生活问题;
(五)负责博士后工作的对外联系与协调;
(六)负责草拟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计划、总体规划、有关管理制度的修订等工作;
(七)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所属处(室、中心)负责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管理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经费;为博士后出站作鉴定。
第三章 进 站
第十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均可申请进工作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确定。经工作站同意,博士后研究项目可由其本人自带课题进站进行研究;也可从工作站候选博士后研究项目中选择承担研究课题。
(二)博士后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从申请进站人员中选择,并为其联系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推荐,由工作站审核同意并接收。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博士后人选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3-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个人简历、自荐材料等;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由工作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博士后凭流动站设站单位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为进站的博士后指定合作指导教师作为学术指导人,必要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要与工作站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在站档案。
(三)因病或其它事务请假半年以上者,将终止其研究工作;依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将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四)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不能同时到其他工作站做博士后或进修。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博士后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保守有关技术及商业秘密,如违反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经费、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作站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在站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住房和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并可根据实际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经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工作站协助办理、协调配偶的工作、子女的就地入学等问题。随迁配偶的工资待遇,按原档案工资待遇,同时享受迁入单位相关待遇。子女上学问题,按工作站常住户口同等对待。
第六章 出 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根据本人申请,由设站单位负责按规定推荐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根据原协议执行。允许双向选择的,可由本人对外联系工作单位,工作站协助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